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期,监管部门向券商下发《规制“两融套现”风险,促进业务回归本源》的文件,指出证券公司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组织者,要切实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强化风险监测监控,引导投资者理性合规交易,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两融业务即融资融券交易。融资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交易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9日,融资融券余额达到19118.76亿元,从历史数据来看,两融余额创下近6年新高。截至9月13日,沪深两市两融余额为19259.64亿元,较前一交易日增加105.99亿元,连续6个交易日增加。业内人士认为,两融规模的攀升,表明投资者参与市场热情高涨。
但两融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两融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大股东会利用“两融套现”绕过监管。《规制“两融套现”风险,促进业务回归本源》文件指出,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套现,实施绕标、融资等行为,刻意规避监管要求,扰乱交易机制,违背业务本源。
“两融套现”是指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套取资金,以达到购买非标的证券(即“绕标”)或融资转出信用账户(即“融资”)等非正常交易目的。
“所谓的两融套现,是近几年出现在两融业务当中的一种违规操作行为。”申万宏源首席市场专家桂浩明告诉《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两融的底线核心在于投资人可以利用合法的途径向券商融资或融券,融资融券都有规定的标记,可以利用合适的杠杆进行操作。而所谓的两融套现突破了两融的底线,其中一种表现方式为“绕标”,就是对一些非融资融券标的或品种进行操作,通过一些技术手段绕开了对于两融标的的限制;另外,有的券商可以通过绕标或两融操作把相应的资金移到别的地方,这就实现了套现,“因为按规定两融资金是封闭运行的,只能在证券账户当中进行操作,一旦挪出肯定涉及一些违规操作行为”。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投资者在券商开两融账户,用借入的资金购买指定的股票,相关交易都在券商的监管之下,只要券商不放水,投资者就无法通过两融业务来实现套现,除非券商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名义去做普通的贷款。
监管部门指出,“两融套现”问题和风险存在四大类。一是规避了监管要求,存在合规隐患。出于防范风险考虑,现行两融业务规则对交易标的、资金用途均有明确限制,在交易标的上,两融标的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在资金用途上,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先偿还其融资欠款。“两融套现”本质上属于投资者刻意规避监管、违背业务本源的行为。
二是扰乱了交易机制,信用风险加大。“两融套现”实质为投资者利用交易指令改变还款顺序,将专项融资款转换为可自由支配资金,打破了两融固有的交易机制,造成负债对应持仓和担保品不匹配,降低了两融业务透明度,增加了信用风险。且标的范围、担保品折算率调整等,是两融重要的逆周期調节措施,而套现绕标实质上扰乱了交易机制,可能影响现有调节措施的功能发挥。
三是规避了信披义务,风险传染性高。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套现资金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债务,将质押融资负债转换为两融负债,一方面实现融资加杠杆的目的,另一方面规避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到特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两融担保品价值波动的风险可能与股票质押风险相互传染。
四是弱化了监测效能,违法隐患增加。“两融套现”导致信用账户中余额挂钩标的和实际持仓“表里不一”,加大了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识别难度,使得个别不法分子收买信用账户、融资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
董登新称,两融业务的破规扰乱了两融市场,如果大家纷纷效仿,券商两融业务就会变相成为银行贷款,这属于越界,是不被允许的。
“这种状况对现下的证券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反。”桂浩明也认为,“两融套现”会有较大的市场风险,“不是所有品种都能进行融资融券,两融通过绕标去做其他业务来扩大其投资范围,实际上是进一步放大了风险,由此实现套现更是违反了两融作为证券市场杠杆操作的初衷”。
从监管角度来看,“两融套现”主要还需要券商自律,董登新表示,由于两融业务的利率不低,券商要赚取利息收益,如果只能够在指定的证券品种中去做两融业务,那券商对客户业务方面的需求可能不够。“有一些违规的客户,可能有着更多的目的和动机,有的券商为了扩大其业务规模,包括赚取更多利息,只要投资者确保能还,就不去过问投资者的资金用途,这相当于券商的相关业务超出了两融的范围,不排除券商用两融业务去做普通的银行贷款。”
对此,监管部门提出,一是正视“两融套现”问题,强化展业合规意识。诱导或指导投资者利用特定交易手法实施“两融套现”,或为该行为专项提供融资授信、系统操作便利等,均属于违反“不得为客户进行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原则性要求的行为。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正确看待“两融套现”的问题和风险,回归两融业务本源,严守规范展业底线。
二是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排查清理违规行为。各证券公司应当强化信用账户交易行为监测,提升异常交易识别能力,充分研究“两融套现”手法并针对性实施排查。一方面,通过完善授信限额、持仓结构、动态保证金和展期评估管理等,逐步规制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另一方面,对“高股价操纵风险”可疑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和交易动机,涉嫌账户出借、违规融资的应当予以清理;如涉及分支机构员工为相关行为提供便利的,应当严肃追责并报告证监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
三是回归两融业务本源,严防融资“信贷”化。为防止场内股票质押风险向两融业务转移,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两融套现”变相融资、变相减持,各证券公司应当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担保品变现难度和集中度,审慎确定授信、可冲抵保证金折算率等风控指标,采取必要的前端控制手段,限制变相质押融资行为,维护两融业务正常秩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桂浩明认为,监管部门在加大对于“两融套现”的打击力度,目的还是为了保证两融业务能够健康正常进行。“两融是杠杆交易,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制定相应的规则也是顺理成章的。”
部分券商为了扩大规模,两融业务盲目增加融资融券余额,放松了对风险的控制。随着监管加强,融资融券业务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券商、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让“两融”业务回归本源,对于A股市场进一步成熟、实现长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有业内人士表示,清理“两融套现”更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能否“绕标”不再作为客户开户选择的影响因素。
监管部门指出,下一步,将持续关注融资融券业务合规展业情况,加大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力度,对业务认识和风险管理不到位的公司,依法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目前來看,“进一步完善制度,进行专项政策的制定,特别是在相关程序中做一些相应的修订、补漏洞是非常必要的”。桂浩明表示,最重要的还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以及对券商本身包括相关的职业人员加强管理,共同防范两融违规经营、违规交易的风险。
财经评论员郭施亮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称,未来监管会更强调两融的合规性,并严查“两融套现”的漏洞,除了部分券商,为“两融套现”提供便利的机构也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购买非标的证券或者融资转出信用账户的行为,绕开了监管,本身存在不合规风险,影响到市场正常运行秩序,这一行为还需要监管机构不断引导,降低信息披露不对称、交易不合规的风险。
在董登新看来,未来监管层可能需要通过更大力度的整治来加大业内自律,比如从业内自律的角度制定规章,包括拿清单管理或是被举报,一旦被发现,监管部门不仅要罚款,以及不再给予两融业务的资格,甚至还可能涉及营业牌照,同其他业务一并暂停。“主要责任主体在于券商,因为两融作为券商业务,券商本身就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两融的账户进行监管,使其在法规范围内运行,包括投资者,一旦涉及投资违规,券商必须要对其纠正,或者采取相关措施,不能听之任之。”
两融业务成监管重点
两融业务即融资融券交易。融资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交易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9日,融资融券余额达到19118.76亿元,从历史数据来看,两融余额创下近6年新高。截至9月13日,沪深两市两融余额为19259.64亿元,较前一交易日增加105.99亿元,连续6个交易日增加。业内人士认为,两融规模的攀升,表明投资者参与市场热情高涨。
但两融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两融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大股东会利用“两融套现”绕过监管。《规制“两融套现”风险,促进业务回归本源》文件指出,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套现,实施绕标、融资等行为,刻意规避监管要求,扰乱交易机制,违背业务本源。
“两融套现”是指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套取资金,以达到购买非标的证券(即“绕标”)或融资转出信用账户(即“融资”)等非正常交易目的。
“所谓的两融套现,是近几年出现在两融业务当中的一种违规操作行为。”申万宏源首席市场专家桂浩明告诉《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两融的底线核心在于投资人可以利用合法的途径向券商融资或融券,融资融券都有规定的标记,可以利用合适的杠杆进行操作。而所谓的两融套现突破了两融的底线,其中一种表现方式为“绕标”,就是对一些非融资融券标的或品种进行操作,通过一些技术手段绕开了对于两融标的的限制;另外,有的券商可以通过绕标或两融操作把相应的资金移到别的地方,这就实现了套现,“因为按规定两融资金是封闭运行的,只能在证券账户当中进行操作,一旦挪出肯定涉及一些违规操作行为”。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投资者在券商开两融账户,用借入的资金购买指定的股票,相关交易都在券商的监管之下,只要券商不放水,投资者就无法通过两融业务来实现套现,除非券商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名义去做普通的贷款。
“两融套现”违背业务本源
监管部门指出,“两融套现”问题和风险存在四大类。一是规避了监管要求,存在合规隐患。出于防范风险考虑,现行两融业务规则对交易标的、资金用途均有明确限制,在交易标的上,两融标的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在资金用途上,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先偿还其融资欠款。“两融套现”本质上属于投资者刻意规避监管、违背业务本源的行为。
二是扰乱了交易机制,信用风险加大。“两融套现”实质为投资者利用交易指令改变还款顺序,将专项融资款转换为可自由支配资金,打破了两融固有的交易机制,造成负债对应持仓和担保品不匹配,降低了两融业务透明度,增加了信用风险。且标的范围、担保品折算率调整等,是两融重要的逆周期調节措施,而套现绕标实质上扰乱了交易机制,可能影响现有调节措施的功能发挥。
三是规避了信披义务,风险传染性高。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套现资金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债务,将质押融资负债转换为两融负债,一方面实现融资加杠杆的目的,另一方面规避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到特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两融担保品价值波动的风险可能与股票质押风险相互传染。
四是弱化了监测效能,违法隐患增加。“两融套现”导致信用账户中余额挂钩标的和实际持仓“表里不一”,加大了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识别难度,使得个别不法分子收买信用账户、融资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
董登新称,两融业务的破规扰乱了两融市场,如果大家纷纷效仿,券商两融业务就会变相成为银行贷款,这属于越界,是不被允许的。
“这种状况对现下的证券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反。”桂浩明也认为,“两融套现”会有较大的市场风险,“不是所有品种都能进行融资融券,两融通过绕标去做其他业务来扩大其投资范围,实际上是进一步放大了风险,由此实现套现更是违反了两融作为证券市场杠杆操作的初衷”。
控制两融风险需加强券商自律
从监管角度来看,“两融套现”主要还需要券商自律,董登新表示,由于两融业务的利率不低,券商要赚取利息收益,如果只能够在指定的证券品种中去做两融业务,那券商对客户业务方面的需求可能不够。“有一些违规的客户,可能有着更多的目的和动机,有的券商为了扩大其业务规模,包括赚取更多利息,只要投资者确保能还,就不去过问投资者的资金用途,这相当于券商的相关业务超出了两融的范围,不排除券商用两融业务去做普通的银行贷款。”
对此,监管部门提出,一是正视“两融套现”问题,强化展业合规意识。诱导或指导投资者利用特定交易手法实施“两融套现”,或为该行为专项提供融资授信、系统操作便利等,均属于违反“不得为客户进行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原则性要求的行为。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正确看待“两融套现”的问题和风险,回归两融业务本源,严守规范展业底线。
二是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排查清理违规行为。各证券公司应当强化信用账户交易行为监测,提升异常交易识别能力,充分研究“两融套现”手法并针对性实施排查。一方面,通过完善授信限额、持仓结构、动态保证金和展期评估管理等,逐步规制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另一方面,对“高股价操纵风险”可疑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和交易动机,涉嫌账户出借、违规融资的应当予以清理;如涉及分支机构员工为相关行为提供便利的,应当严肃追责并报告证监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
三是回归两融业务本源,严防融资“信贷”化。为防止场内股票质押风险向两融业务转移,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两融套现”变相融资、变相减持,各证券公司应当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担保品变现难度和集中度,审慎确定授信、可冲抵保证金折算率等风控指标,采取必要的前端控制手段,限制变相质押融资行为,维护两融业务正常秩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桂浩明认为,监管部门在加大对于“两融套现”的打击力度,目的还是为了保证两融业务能够健康正常进行。“两融是杠杆交易,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制定相应的规则也是顺理成章的。”
券商有责任纠正违规行为
部分券商为了扩大规模,两融业务盲目增加融资融券余额,放松了对风险的控制。随着监管加强,融资融券业务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券商、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让“两融”业务回归本源,对于A股市场进一步成熟、实现长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有业内人士表示,清理“两融套现”更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能否“绕标”不再作为客户开户选择的影响因素。
监管部门指出,下一步,将持续关注融资融券业务合规展业情况,加大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力度,对业务认识和风险管理不到位的公司,依法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目前來看,“进一步完善制度,进行专项政策的制定,特别是在相关程序中做一些相应的修订、补漏洞是非常必要的”。桂浩明表示,最重要的还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以及对券商本身包括相关的职业人员加强管理,共同防范两融违规经营、违规交易的风险。
财经评论员郭施亮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称,未来监管会更强调两融的合规性,并严查“两融套现”的漏洞,除了部分券商,为“两融套现”提供便利的机构也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购买非标的证券或者融资转出信用账户的行为,绕开了监管,本身存在不合规风险,影响到市场正常运行秩序,这一行为还需要监管机构不断引导,降低信息披露不对称、交易不合规的风险。
在董登新看来,未来监管层可能需要通过更大力度的整治来加大业内自律,比如从业内自律的角度制定规章,包括拿清单管理或是被举报,一旦被发现,监管部门不仅要罚款,以及不再给予两融业务的资格,甚至还可能涉及营业牌照,同其他业务一并暂停。“主要责任主体在于券商,因为两融作为券商业务,券商本身就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两融的账户进行监管,使其在法规范围内运行,包括投资者,一旦涉及投资违规,券商必须要对其纠正,或者采取相关措施,不能听之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