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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兩會」,減稅降費和《外商投資法》成為企業關注的兩大熱點話題。
2萬億元(人民幣,下同)!被專家稱為「史上規模最大的減稅降費」,到底對經濟社會和民營企業帶來多大利好?
作為中國第一部統一的外資法典,《外商投資法》將如何更好地保護外資的合法權益,為新一輪高水準開放保駕護航?
熱點減費降稅
讓利2萬億,激發市場活力
2萬億元(人民幣,下同)!這是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全年減輕企業稅收和社保繳費負擔規模。被專家稱為「史上規模最大的減稅降費」,瞬間點燃了網路,刷爆了朋友圈。
2019年「兩會」熱議的大規模減稅降費,其實已經持續三年:2017年全年減稅降費超過1萬億元,2018年全年減稅降費規模約1.3萬億元。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2019年將減輕企業稅收和社保繳費負擔近2萬億元。力度超越了不少人預期,大旱逢甘霖,這場「及時春雨」將對經濟社會和民營企業帶來多大利好?
■增值稅降稅率
增值稅的改革舉措包括3點:
第一,將製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
第二,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
第三,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但通過採取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加稅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應該說,製造業稅率3個百分點的降低力度不小,甚至超出了很多專家的預期,這可能帶來接近6000億的減稅,體現了目前政府扶持製造業,助力實體經濟的決心。但適用16%的行業不止製造業,還有批發零售業,於是有人提出疑問,批發零售業的稅率是不是也降低為13%?業界專家認為是。理由很簡單,增值稅稅率改革的方向是簡化稅率結構,把目前的三檔稅率(不考慮出口環節的零稅率)簡並為兩檔,2017年的13%並為11%是第一步,2018年的17%和11%分別降到16%和10%是第二步,2019年是第三步。如果批發零售業不降低,保持16%的稅率,那就形成16%、13%、9%和6%的4檔稅率結構,與改革取向背道而馳。同理,適用房地產業的10%也要降為9%。
由於增值稅是鏈條稅,降低了製造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的稅率,而保持了適用於各類服務業的6%不變,會導致服務業因進項稅額降低而稅負增加,所以總理提到要通過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加稅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需要提醒的是,合同簽訂方式的不同,會直接影響增值稅減稅收益在買方和賣方之間的分配。比如,老王賣貨給老張,現行稅率16%,合同約定含稅價116萬元,老張支付116萬元,但稅率降低為13%,老王只需要確認銷項稅額116*13%/(1+13%)=13.35萬元,少於原來16萬元的銷項稅額。而如果合同約定不含稅價100萬元,按照現行稅率,老張支付116萬元,降低稅率後,只需要支付113萬元。
■明顯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負擔
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負擔的舉措包括三點:
第一,下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地可降至16%。
第二,穩定現行徵繳方式,各地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採取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不得自行對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
第三,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李克強總理先後在兩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和達沃斯論壇上表態,要顯著降低社保費率,確保社保負擔總體不增。從全國範圍來看,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大多為20%,此次降低到16%,應該說看到了政府降低企業社保負擔的決心。當然,進一步降低的空間依然有,比如廣東養老保險企業繳費費率13%~14%,杭州14%,廈門更優秀,12%。而且廣東還是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結餘最多的省份,其「寬費基、低費率」的模式值得借鑒推廣。降低社保負擔除了通過降費率,還有一條路,降低繳費基數的下限。一直以來,絕大多數地區繳費基數下限都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但深圳用的是最低工資,這就為企業減輕了負擔。
降費率對於過去相對規範繳納社保的企業自然是大利好,但對於那些逃社保成習慣的企業而言,再低的費率都像是「新增負擔」。於是總理要求穩定現行徵繳方式,不得採取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不得自行對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說白了,改革過渡期還得「濤聲依舊」,放水養魚,小微企業該怎麼樣就怎麼樣。但要注意,這種「穩定」和「寬容」明確是針對「小微企業」的,大企業還是要依法繳費多做貢獻。
降低社保繳費的同時,還要確保職工享受的社保待遇不能降低,抓手有兩個:第一,繼續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由社保富裕地區向社保匱乏地區進行間接轉移支付。第二,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因為當前社保的壓力很大程度上源於過去很多國企並未為員工繳納社保,而這部分錢成為了國有資本。
■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減稅降費
除了以上兩大方面,2019年的減稅降費,要堅持普惠性減稅和結構性減稅並舉,實現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
1.讓小微企業有明顯減稅降費感受。「小微企業」是今年報告的「高頻詞」。在「就業優先」的要求下,小微企業作為解決就業的主力軍,為小微企業大力度減稅是應有之義。這些減稅措施包括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加力擴圍,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提高等多個方面。
2.落實新個稅法,使符合減稅政策的約8000萬納稅人應享盡享。
3.西部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到期後繼續執行。為支持西部地區發展,之前出臺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專案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對招用農村貧困人口、城鎮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的各類企業,三年內給予定額稅費減免。「就業優先」的具體體現,通過稅收政策,多管齊下穩定和擴大就業。 5.對在社區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等服務的機構給予稅費減免。支持養老,大力發展養老特別是社區養老服務業,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挑戰。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穩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強調了三方面內容:
第一,加大預算公開改革力度。
第二,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第三,健全地方稅體系,穩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自新《預算法》頒佈實施以來,預算公開的改革力度年年加碼,且有成效。而央地關係的重構從過去的「財權與事權相匹配」到現在的「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幾年間進展緩慢,是財稅體制改革的「硬骨頭」,其難點之一正在於第三方面地方稅體系的健全依然在路上,而地方稅體系的完善,勢必要通過房地產稅立法。
從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第一次提出「房地產稅立法」,到去年「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再到今年「穩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穩妥」到「穩步」,似乎傳遞了一種信號:推不推已經不需討論,重點在於步驟和時機。連續四年止步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備審議立法專案日程的房地產稅立法,事實上方案早已基本定型,剩下的就是等風來。當然,從立法到開徵還需要經歷徵求意見-審議通過-給社會一定的適應期(比如2年時間賣賣房子)等過程,而且由於房地產稅的地方稅特點,不同城市的推開時間也會略有差異,在減稅降費的總基調下,急不得,快不了。
2019年中國發展面臨的環境更複雜更嚴峻,企業的發展也會面臨一系列挑戰。相信隨著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的逐步落地,將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振市場信心,助力企業攻堅克難,促進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熱點外商投資法
加強對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
減稅降稅之外,2019年全國「兩會」的另一大看點非外商投資法莫屬了。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新法將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而原「外資企業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相應廢止。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6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3月20日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外商投資法》的亮點
1.三法合一,並以建立外商投資管理基礎法律制度為基礎、逐步完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的路徑更加明晰。
此次三法合一,取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劃分標準,統一納入外商投資企業的範疇,將促進外商投資管理制度更加簡便易行、規範明晰。而且,《外商投資法》的出臺使其只需承擔外資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功能,專注於基礎制度的建設,隨著中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它可以與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等其他基本法律銜接。
2.明確的把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管理形式與《公司法》接軌,展示了國家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和外資進入,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決心和立法精神。
《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而在外資企業三法中,則對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企業組織形式明確限定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僅限於中外合作企業),大大限制了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投資範圍。
此次《外商投資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予以明確規定,既是國家對對外開放過程中對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的實踐經驗的立法化,也是對境內企業(無論是內資還是外資)平等適用法律的體現。
3.確立「准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提高對外開放水準。
《外商投資法》從法律層面將其確定對外商投資施行負面清單制度,但是基於一些國家利益和其他特殊考量,《外商投資法》還對一些特殊投資類型所需要的特殊管理進行了明確。
包括:(1)部分外商投資專案需辦理核准備案手續;(2)對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應依法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辦理許可手續;(3)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會計、外匯使用等事宜,仍需要有關部門監管、審批。尤其是關係到國家公共利益的外匯,雖然《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者境內投資所得可以人民幣或外匯自由轉入、轉出,但是外匯關乎國家根本利益,可以預見的是,這一條規定的自由轉入、轉出在短期內仍然需要受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強監管;(4)外國投資者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行業或者在證券市場、外匯市場等金融市場進行投資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而准入前國民待遇規則要求在企業設立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有助於破除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階段遇到的障礙與難題。「准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確立,有助於增強外商投資力度,深化對外開放水準。
4.強調外資與內資同等促進、公平對待,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合法權益,尤其突出知識產權保護。
根據《外商投資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有權依法享有優惠待遇、有權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有權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可以依法融資)、除特殊情況外對外國投資不實行徵收、有權在同等條件下申請行政許可等等,這些規定弱化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特殊性,賦予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同等的發展權利。 另外,《外商投資法》突出強調了國家對於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也將強化執法追責措施,同時也明確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的情況發生。
5.以外商投資領域基本法的形式明確賦予外商投資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債券或其他方式進行融資的權利。
雖然之前已經在實踐中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但是從《外商投資法》這一基本法律的層面對此進行明確賦權則是首次。而且,除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境內上市之外,《外商投資法》還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公開發行債券或以其他方式拓寬融資管道。
■不足和亟待明確的問題
1.《外商投資法》對放開後是否還限制外商投資總額及比例的問題未做規定。
根據原外資企業三法、以及以此為基礎而發佈的政府規範性文件都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比例、註冊資本等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但是,在《外商投資法》廢止外資企業三法的情況下,對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比例是否繼續進行限制沒有進行明確,未來需要等待國務院或國家部委立法進一步予以固定。
2.雖然明確外商投資的情形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但對實踐中已放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再投資」(包括股權併購、資產併購)等投資形式未予以明確。
《外商投資法》明確了外商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但是在列舉的具體投資情形中,僅以直接投資形式為主,對外商投資者的間接投資形式未進行明確。因此,這些問題仍需要未來通過國務院行政法規(實施細則)等形式進一步明確。
3.地方政府的外商投資政策制定權問題
《外商投資法》賦予地方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政策的權力,一方面,權力下放有助於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更好服務於外商投資,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地方政府濫用職權、政策規定不一致等問題,給外商投資造成阻礙。因此,有必要對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許可權和事項進行更為具體和細緻的規定,在基本統一政策方向和審批程式的前提下,允許地方政府視自身情況而自行規定實施細則。
4.港澳臺投資的法律適用問題
港澳台投資既不同於外資,也不完全等同於內資,中國長期以來對港澳台投資都是參照外商投資進行管理,《外商投資法》並沒有對港澳台投資問題進行安排。2019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會見中外記者並答記者問時談到:「港澳台投資是可以參照、或者比照適用剛剛通過的外商投資法,而且我們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安排和實際做法還要繼續沿用,不僅不會影響,而且會有利於吸引港澳台的投資。」因此,今後對於港澳台投資,還需要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
■加速中國企業國際化進程
雖然很多細節待進一步明確,但此次外商投資法草案的通過將給廣大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一顆「定心丸」,為他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使中國的外商投資環境更加公開、公平、透明,更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
實施外商投資法後的中國市場,將是國際競爭更加充分的國際市場,中國企業尤其是中國高端裝備製造業,將在中國與全世界的跨國公司展開競爭,有利於提升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有利於我們走出去,在海外市場與更多的國際品牌展開競爭。
2萬億元(人民幣,下同)!被專家稱為「史上規模最大的減稅降費」,到底對經濟社會和民營企業帶來多大利好?
作為中國第一部統一的外資法典,《外商投資法》將如何更好地保護外資的合法權益,為新一輪高水準開放保駕護航?
熱點減費降稅
讓利2萬億,激發市場活力
2萬億元(人民幣,下同)!這是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全年減輕企業稅收和社保繳費負擔規模。被專家稱為「史上規模最大的減稅降費」,瞬間點燃了網路,刷爆了朋友圈。
2019年「兩會」熱議的大規模減稅降費,其實已經持續三年:2017年全年減稅降費超過1萬億元,2018年全年減稅降費規模約1.3萬億元。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2019年將減輕企業稅收和社保繳費負擔近2萬億元。力度超越了不少人預期,大旱逢甘霖,這場「及時春雨」將對經濟社會和民營企業帶來多大利好?
■增值稅降稅率
增值稅的改革舉措包括3點:
第一,將製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
第二,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
第三,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但通過採取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加稅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應該說,製造業稅率3個百分點的降低力度不小,甚至超出了很多專家的預期,這可能帶來接近6000億的減稅,體現了目前政府扶持製造業,助力實體經濟的決心。但適用16%的行業不止製造業,還有批發零售業,於是有人提出疑問,批發零售業的稅率是不是也降低為13%?業界專家認為是。理由很簡單,增值稅稅率改革的方向是簡化稅率結構,把目前的三檔稅率(不考慮出口環節的零稅率)簡並為兩檔,2017年的13%並為11%是第一步,2018年的17%和11%分別降到16%和10%是第二步,2019年是第三步。如果批發零售業不降低,保持16%的稅率,那就形成16%、13%、9%和6%的4檔稅率結構,與改革取向背道而馳。同理,適用房地產業的10%也要降為9%。
由於增值稅是鏈條稅,降低了製造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的稅率,而保持了適用於各類服務業的6%不變,會導致服務業因進項稅額降低而稅負增加,所以總理提到要通過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加稅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需要提醒的是,合同簽訂方式的不同,會直接影響增值稅減稅收益在買方和賣方之間的分配。比如,老王賣貨給老張,現行稅率16%,合同約定含稅價116萬元,老張支付116萬元,但稅率降低為13%,老王只需要確認銷項稅額116*13%/(1+13%)=13.35萬元,少於原來16萬元的銷項稅額。而如果合同約定不含稅價100萬元,按照現行稅率,老張支付116萬元,降低稅率後,只需要支付113萬元。
■明顯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負擔
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負擔的舉措包括三點:
第一,下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地可降至16%。
第二,穩定現行徵繳方式,各地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採取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不得自行對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
第三,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李克強總理先後在兩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和達沃斯論壇上表態,要顯著降低社保費率,確保社保負擔總體不增。從全國範圍來看,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大多為20%,此次降低到16%,應該說看到了政府降低企業社保負擔的決心。當然,進一步降低的空間依然有,比如廣東養老保險企業繳費費率13%~14%,杭州14%,廈門更優秀,12%。而且廣東還是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結餘最多的省份,其「寬費基、低費率」的模式值得借鑒推廣。降低社保負擔除了通過降費率,還有一條路,降低繳費基數的下限。一直以來,絕大多數地區繳費基數下限都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但深圳用的是最低工資,這就為企業減輕了負擔。
降費率對於過去相對規範繳納社保的企業自然是大利好,但對於那些逃社保成習慣的企業而言,再低的費率都像是「新增負擔」。於是總理要求穩定現行徵繳方式,不得採取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不得自行對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說白了,改革過渡期還得「濤聲依舊」,放水養魚,小微企業該怎麼樣就怎麼樣。但要注意,這種「穩定」和「寬容」明確是針對「小微企業」的,大企業還是要依法繳費多做貢獻。
降低社保繳費的同時,還要確保職工享受的社保待遇不能降低,抓手有兩個:第一,繼續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由社保富裕地區向社保匱乏地區進行間接轉移支付。第二,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因為當前社保的壓力很大程度上源於過去很多國企並未為員工繳納社保,而這部分錢成為了國有資本。
■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減稅降費
除了以上兩大方面,2019年的減稅降費,要堅持普惠性減稅和結構性減稅並舉,實現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
1.讓小微企業有明顯減稅降費感受。「小微企業」是今年報告的「高頻詞」。在「就業優先」的要求下,小微企業作為解決就業的主力軍,為小微企業大力度減稅是應有之義。這些減稅措施包括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加力擴圍,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提高等多個方面。
2.落實新個稅法,使符合減稅政策的約8000萬納稅人應享盡享。
3.西部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到期後繼續執行。為支持西部地區發展,之前出臺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專案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對招用農村貧困人口、城鎮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的各類企業,三年內給予定額稅費減免。「就業優先」的具體體現,通過稅收政策,多管齊下穩定和擴大就業。 5.對在社區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等服務的機構給予稅費減免。支持養老,大力發展養老特別是社區養老服務業,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挑戰。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穩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強調了三方面內容:
第一,加大預算公開改革力度。
第二,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第三,健全地方稅體系,穩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自新《預算法》頒佈實施以來,預算公開的改革力度年年加碼,且有成效。而央地關係的重構從過去的「財權與事權相匹配」到現在的「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幾年間進展緩慢,是財稅體制改革的「硬骨頭」,其難點之一正在於第三方面地方稅體系的健全依然在路上,而地方稅體系的完善,勢必要通過房地產稅立法。
從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第一次提出「房地產稅立法」,到去年「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再到今年「穩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穩妥」到「穩步」,似乎傳遞了一種信號:推不推已經不需討論,重點在於步驟和時機。連續四年止步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備審議立法專案日程的房地產稅立法,事實上方案早已基本定型,剩下的就是等風來。當然,從立法到開徵還需要經歷徵求意見-審議通過-給社會一定的適應期(比如2年時間賣賣房子)等過程,而且由於房地產稅的地方稅特點,不同城市的推開時間也會略有差異,在減稅降費的總基調下,急不得,快不了。
2019年中國發展面臨的環境更複雜更嚴峻,企業的發展也會面臨一系列挑戰。相信隨著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的逐步落地,將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振市場信心,助力企業攻堅克難,促進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熱點外商投資法
加強對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
減稅降稅之外,2019年全國「兩會」的另一大看點非外商投資法莫屬了。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新法將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而原「外資企業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相應廢止。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6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3月20日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外商投資法》的亮點
1.三法合一,並以建立外商投資管理基礎法律制度為基礎、逐步完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的路徑更加明晰。
此次三法合一,取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劃分標準,統一納入外商投資企業的範疇,將促進外商投資管理制度更加簡便易行、規範明晰。而且,《外商投資法》的出臺使其只需承擔外資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功能,專注於基礎制度的建設,隨著中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它可以與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等其他基本法律銜接。
2.明確的把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管理形式與《公司法》接軌,展示了國家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和外資進入,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決心和立法精神。
《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而在外資企業三法中,則對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企業組織形式明確限定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僅限於中外合作企業),大大限制了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投資範圍。
此次《外商投資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予以明確規定,既是國家對對外開放過程中對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的實踐經驗的立法化,也是對境內企業(無論是內資還是外資)平等適用法律的體現。
3.確立「准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提高對外開放水準。
《外商投資法》從法律層面將其確定對外商投資施行負面清單制度,但是基於一些國家利益和其他特殊考量,《外商投資法》還對一些特殊投資類型所需要的特殊管理進行了明確。
包括:(1)部分外商投資專案需辦理核准備案手續;(2)對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應依法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辦理許可手續;(3)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會計、外匯使用等事宜,仍需要有關部門監管、審批。尤其是關係到國家公共利益的外匯,雖然《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者境內投資所得可以人民幣或外匯自由轉入、轉出,但是外匯關乎國家根本利益,可以預見的是,這一條規定的自由轉入、轉出在短期內仍然需要受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強監管;(4)外國投資者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行業或者在證券市場、外匯市場等金融市場進行投資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而准入前國民待遇規則要求在企業設立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有助於破除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階段遇到的障礙與難題。「准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確立,有助於增強外商投資力度,深化對外開放水準。
4.強調外資與內資同等促進、公平對待,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合法權益,尤其突出知識產權保護。
根據《外商投資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有權依法享有優惠待遇、有權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有權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可以依法融資)、除特殊情況外對外國投資不實行徵收、有權在同等條件下申請行政許可等等,這些規定弱化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特殊性,賦予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同等的發展權利。 另外,《外商投資法》突出強調了國家對於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也將強化執法追責措施,同時也明確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的情況發生。
5.以外商投資領域基本法的形式明確賦予外商投資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債券或其他方式進行融資的權利。
雖然之前已經在實踐中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但是從《外商投資法》這一基本法律的層面對此進行明確賦權則是首次。而且,除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境內上市之外,《外商投資法》還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公開發行債券或以其他方式拓寬融資管道。
■不足和亟待明確的問題
1.《外商投資法》對放開後是否還限制外商投資總額及比例的問題未做規定。
根據原外資企業三法、以及以此為基礎而發佈的政府規範性文件都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比例、註冊資本等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但是,在《外商投資法》廢止外資企業三法的情況下,對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比例是否繼續進行限制沒有進行明確,未來需要等待國務院或國家部委立法進一步予以固定。
2.雖然明確外商投資的情形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但對實踐中已放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再投資」(包括股權併購、資產併購)等投資形式未予以明確。
《外商投資法》明確了外商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但是在列舉的具體投資情形中,僅以直接投資形式為主,對外商投資者的間接投資形式未進行明確。因此,這些問題仍需要未來通過國務院行政法規(實施細則)等形式進一步明確。
3.地方政府的外商投資政策制定權問題
《外商投資法》賦予地方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政策的權力,一方面,權力下放有助於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更好服務於外商投資,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地方政府濫用職權、政策規定不一致等問題,給外商投資造成阻礙。因此,有必要對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許可權和事項進行更為具體和細緻的規定,在基本統一政策方向和審批程式的前提下,允許地方政府視自身情況而自行規定實施細則。
4.港澳臺投資的法律適用問題
港澳台投資既不同於外資,也不完全等同於內資,中國長期以來對港澳台投資都是參照外商投資進行管理,《外商投資法》並沒有對港澳台投資問題進行安排。2019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會見中外記者並答記者問時談到:「港澳台投資是可以參照、或者比照適用剛剛通過的外商投資法,而且我們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安排和實際做法還要繼續沿用,不僅不會影響,而且會有利於吸引港澳台的投資。」因此,今後對於港澳台投資,還需要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
■加速中國企業國際化進程
雖然很多細節待進一步明確,但此次外商投資法草案的通過將給廣大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一顆「定心丸」,為他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使中國的外商投資環境更加公開、公平、透明,更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
實施外商投資法後的中國市場,將是國際競爭更加充分的國際市場,中國企業尤其是中國高端裝備製造業,將在中國與全世界的跨國公司展開競爭,有利於提升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有利於我們走出去,在海外市場與更多的國際品牌展開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