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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旅游合同相关立法中,缺乏对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影响了旅游者权益的实现,也不利于促进旅游事业发展。在旅游合同违约中明确旅游者享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符合旅游合同本身精神属性的要求,利于实现诉讼公平和效率,也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矛盾纠纷。本文认为要进一步完善旅游合同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应该要选择适宜的立法模式,同时明确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明确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等,以指导司法实践的顺利展开,切实保障弱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