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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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3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更深刻理解《通知》内容,本刊邀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有关负责人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通知》的出台有何背景?
  答: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是我区就业工作的重点、难点。一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度高,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责任重大。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切实解决好该群体的就业困难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广泛征求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本《通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有关问题。目的是帮助解决基层在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就业帮扶工作中的操作难点问题,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做好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主要明确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初次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岗;二是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期满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向其推荐就业岗位,其本人也应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三是对初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5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0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问:为何对初次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岗?有何政策依据?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精神,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也就意味着“4050”人员均具备资格申请公益性岗位,但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通过市场实现就业更为困难,更需要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为优先推荐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通知》特明确“对初次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推荐”。
  问:怎么理解“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期满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向其推荐就业岗位,其本人也应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
  答: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第五章“就业援助”有关规定,为继续做好享受公益性岗位期满人员的就业帮扶服务,《通知》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向其推荐就业岗位,同时,要求其本人也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目的是促进公益性岗位人员期满后积极求职实现就业。
  问:“对初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5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0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有何政策依据?
  答:《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桂财社[2011]213号)之附件4《广西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目前已不需要退休审批,退休年龄的说法已由“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概念取代。根据桂人社发[2011]95号文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按其参保缴费的时间又分为两类,即: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保缴费的,女性年满50周岁。为指导基层准确操作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的认定,以及体现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的原则,《通知》特做出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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