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搜集2003年至2013年3月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判决公告,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前后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二判定结果进行实证检验,对欧盟判定原因进行分类统计。研究结果发现,欧盟对中国应诉企业会计体系的判定结果并未因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而提高,中国会计准则的形式趋同程度并非中国应诉企业会计体系能否获得欧盟市场经济地位认可的决定因素,在目前准则趋同的水平下中国应诉企业必须做到实务趋同以加强会计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