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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方面从严要求。《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并禁止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