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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制的效益价值目标的转变,起源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法律的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法律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体制模式、整个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变化而变化。经济法制的效益观念意味着社会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以价值得以最大量的实现方式进行,而当效益成为法律权利义务分配的唯一标准时,经济法学似乎无暇顾及传统的公平价值论。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兴起,源于社会平行价值的追求。市场经济虽然强调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但它的必然结果是资源财富分配的不等份。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对经济法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法制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上,进行新的价值评断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