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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以条文的形式将告知、听证程序予以确定,但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实条件下,仍不被某些行政执法人员认同和重视.文章论述了告知、听证程序的实体权利渊源以及<行政处罚法>中围绕该内容的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尽管对于行政知情权的全面保护来说仍有许多不足,但它切合了世界"人权"保障的呼声,是法律对精神意义上的"人权"保障的开始和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