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 制止网上谣言的最后把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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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谣言如今已经成为互联网传播领域的毒瘤,危害巨大。在清除这一“毒瘤”的过程中,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法律,都发挥着巨大作用。不过,对于网络谣言,最后的“把关人”还应该是在网络生活中扮演主角的网民。
  
  造谣者:管好无事生非的嘴
  最近,网络谣言“甚嚣网上”,祸害社会,殃及网民。社会各界都对此高度关注,并且一致表示要对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进行严厉打击。有消息称,自3月中旬以来,各地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会同通信、公安等部门清理的各类网络网站造谣、传谣的有害信息、违法信息已达21万多条,依法关闭的网站已达42家。此外,公安机关对在网上编造谣言者依法予以拘留。
  国家各部门出重拳,依法打击网络谣言,让造谣者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也让广大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净化网络环境的决心和魄力。工信部通信保障局副局长赵志国表示,各类互联网企业都要履行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依法办网。
  随后,广大网站纷纷表示坚决支持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查处网络谣言的行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坚持守法自律,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网络谣言的传播。
  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刘正荣强调,网络谣言发出后,造谣者不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因此当造谣者在广大网民的声讨中消声匿迹,网络信息才能真正发挥出舆论监督、反映社情民意的作用。
  传播者:将谣言扼杀在摇篮当中
  虽然对进行传播的网站及造谣者进行的追查打击目前已取得了颇为显著的成效。但毕竟对造谣者的惩处具有滞后性,谣言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在网络谣言产生前,通过各方监管,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其中,相关法律的建设自然格外关键。
  法律界人士表示,在互联网上制造、散布谣言且触犯法律者,如同在现实生活一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既然有法可依,那么如何依法办网,不让谣言扩散便是网站需要思考的问题:既不成为有害信息的“助推手”、“发酵剂”,又能保证信息的即时公开和网民的言论自由。
  法律的完善以及网站的努力,最直接的作用是让网民自觉地维护网络环境,不因任何原因发布虚假恶意的信息。暨南大学舆情研究中心主任朱磊指出,“全体网民应该成为制止网上谣言的最后‘把关人’,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阻止谣言的传播。”因此,网民应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谣言,与政府和网站共同营造出网络谣言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才能将谣言扼杀在摇篮之中。
  
  ●记者观察
  
  杜绝网络谣言是法律的应有之意
  依法打击并杜绝网络谣言,是净化网络环境,但在事后追查和事前监管两方面的工作当中,法律却体现出不同的作用。
  首先在事后追查上,法律体现出它具有规范作用,即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例如强制关闭网站,拘留造谣人员等。
  其次,在事前监管中,多部法律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规定,让造谣者望而却步,这便体现出法律的明示作用。它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以及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
  加强法律监管,发挥其规范与明示的作用,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谣言。但若要将其杜绝,还需要发挥法律的预防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一方面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来实现的。对谣言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造谣者和传播者进行严格及时地执法可以警示人们。不过目前仍存在一些网民缺少应有的法制理性和判断力。
  因此打击网络谣言的行动不应该被看作是一个孤立的法制行为,而应该是一个与全民法制教育相结合的过程。通过法制教育,提高网民的法律修养,唤起网民的法制理性,在每个人的心中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使人们在互联网生活中,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而对网络谣言避而远之。最终才能达到法律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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