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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既有其正面性,又有其背面性。不仅如此,这正着的一面与背着的一面,往往还呈现出相克相生、相辅相成的关系,这是事物发展过程的逻辑性、对称性的规律所致。就新闻从业人员而言,一方面我们通过出台若干的法规性文件,鼓励和保护他们行使批评报道的权力,从而使舆论监督成为社会前进的阳光元素和积极权力;另一方面,也要出台相应的法规性文件,对其可能出现的监督权力滥用,作出某种限制性规定,从而达到一种法规上的平衡,进而实现社会稳定的目的。
这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半年印发了《新闻从业职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从6月30日起开始实施,就是这平衡原理的体现和应用。这个“办法”重点对四种行为进行规范(具体内容本刊本期组稿中已明确列出,此处不再赘述)。其中一、四条实际上讲的是违法行为,二、三条讲的是违规行为,不能只认为它讲的是违背职业道德原则的行为,该“办法”中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来自国家的相关法律内容。过去认为是不合乎职业道德的行为,此时实际上具有了法规的性质,而且此“办法”是在新老媒体不断融合的背景下出台的,实际上把博客、微博、微信等传媒行为也包括进去了。
此“办法”的公之于世,求助社会的监督执行,对新闻人来讲是好事,还是坏事,是福音,还是侵害,应该有一个科学公正的分析。这使人想起了毛泽东当年教育我们的党员干部分清事物的本质时,提出了“延安还是西安”的命题。在笔者看来,乍听上去,这个“办法”是对付或者说是制约新闻人的行为表现的,但实际上有一种“刀子嘴,豆腐心”的效果。正象我们所处的汽车社会:没有油门,汽车就发动不起来,等于是一块废铜烂铁,但只有油门却没有刹车,肯定是车毁人亡的悲惨结局。在这里,“办法”就是刹车,就是保证我们每个新闻人在正确的轨道上行进,洒满着阳光,充满着惬意。“办法”就是我们的保护神。
为了比较彻底地解开新闻人心中的疑惑,我们还可以讨论这个“办法”是一个中国的个案呢,还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从已掌握的资料看,我们不敢说各国都有相关法规,但至少美英两国有类似的比较充分的法律文本。美国目前在这一层面约束记者的主要法律是196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案》,这个法案在给予记者较大信息自由的同时,也作出了一些相应的限制。在斯诺登泄密案件后,美国新的《间谋法》对传播涉密信息的限制程度明显加大。一些大报如《纽约日报》在这方面更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它被刊载在一本新闻人员的手册本中。《美联社雇员社交媒体准则》也有类似的功能。
当我们对问题认识比较清晰、理性之后,就应该对贯彻执行这一“办法”表现出必要的、足够的自觉性!要熟悉“办法”中这几款规定的内涵与外延、差别与界限。其实这其中不仅有违规违纪的成分,而且有侵犯著作权之嫌。同时也决不能犯低级错误,因为爱显摆和大大咧咧不设防,极易造成涉密信息的外泄或商业机密的曝光。
考虑到个体的自觉性与懒惰性相伴随,在强调主体自觉的同时,也要付诸客体的矫正。这方面《光明日报》的做法值得提倡:报社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广泛宣传,不断强化关于“办法”的理念,然后靠制度约束,用准则统领。完善修订相关条例,建博客、微博、微信统统须经批准,社内新人、老人须签承诺书。根据违反规定的不同程度,建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实际上是一种“霹雳手段,菩萨心肠”的办法,对于网络媒体记者,则需要把好“入口关”“培训关”“内部关”“精神关”等重要环节。
这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半年印发了《新闻从业职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从6月30日起开始实施,就是这平衡原理的体现和应用。这个“办法”重点对四种行为进行规范(具体内容本刊本期组稿中已明确列出,此处不再赘述)。其中一、四条实际上讲的是违法行为,二、三条讲的是违规行为,不能只认为它讲的是违背职业道德原则的行为,该“办法”中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来自国家的相关法律内容。过去认为是不合乎职业道德的行为,此时实际上具有了法规的性质,而且此“办法”是在新老媒体不断融合的背景下出台的,实际上把博客、微博、微信等传媒行为也包括进去了。
此“办法”的公之于世,求助社会的监督执行,对新闻人来讲是好事,还是坏事,是福音,还是侵害,应该有一个科学公正的分析。这使人想起了毛泽东当年教育我们的党员干部分清事物的本质时,提出了“延安还是西安”的命题。在笔者看来,乍听上去,这个“办法”是对付或者说是制约新闻人的行为表现的,但实际上有一种“刀子嘴,豆腐心”的效果。正象我们所处的汽车社会:没有油门,汽车就发动不起来,等于是一块废铜烂铁,但只有油门却没有刹车,肯定是车毁人亡的悲惨结局。在这里,“办法”就是刹车,就是保证我们每个新闻人在正确的轨道上行进,洒满着阳光,充满着惬意。“办法”就是我们的保护神。
为了比较彻底地解开新闻人心中的疑惑,我们还可以讨论这个“办法”是一个中国的个案呢,还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从已掌握的资料看,我们不敢说各国都有相关法规,但至少美英两国有类似的比较充分的法律文本。美国目前在这一层面约束记者的主要法律是196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案》,这个法案在给予记者较大信息自由的同时,也作出了一些相应的限制。在斯诺登泄密案件后,美国新的《间谋法》对传播涉密信息的限制程度明显加大。一些大报如《纽约日报》在这方面更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它被刊载在一本新闻人员的手册本中。《美联社雇员社交媒体准则》也有类似的功能。
当我们对问题认识比较清晰、理性之后,就应该对贯彻执行这一“办法”表现出必要的、足够的自觉性!要熟悉“办法”中这几款规定的内涵与外延、差别与界限。其实这其中不仅有违规违纪的成分,而且有侵犯著作权之嫌。同时也决不能犯低级错误,因为爱显摆和大大咧咧不设防,极易造成涉密信息的外泄或商业机密的曝光。
考虑到个体的自觉性与懒惰性相伴随,在强调主体自觉的同时,也要付诸客体的矫正。这方面《光明日报》的做法值得提倡:报社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广泛宣传,不断强化关于“办法”的理念,然后靠制度约束,用准则统领。完善修订相关条例,建博客、微博、微信统统须经批准,社内新人、老人须签承诺书。根据违反规定的不同程度,建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实际上是一种“霹雳手段,菩萨心肠”的办法,对于网络媒体记者,则需要把好“入口关”“培训关”“内部关”“精神关”等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