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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调解是一种非诉处理环境纠纷的重要模式,将中日环境行政调解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更深入解读和探索我国环境行政调解制度。日本制定了详细清晰的《公害纠纷处理办法》,而我国关于环境行政调解的规定散落在各个单行法中;日本有独立且分工明确的环境行政调解机构,但中国没有专门的机构设置,且负责机构不独立。日本和我国的环境行政调解同样不具有执行力,但日本的环境行政调解协议更具有效力。比较之后,我国的环境行政调解制度在立法、机构设置和调解效力方面均需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