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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法律的确定性仍然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各国的反垄断法基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规制对象的不确定性、法律目标的多元化,表现出传统法律所不具备的不确定性。最优法律理论、不完备法律理论与执法激励理论分别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当法律无法达至确定性要求时,政府管制比诉讼拥有更大的执法优势。当立法难以在事先给出垄断违法行为认定与追责的明确指示时,反垄断执法应更多的使用指导、许诺、揭露激励、协商等更具灵活性与应变性的非正式执法工具去实现反垄断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