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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实际上既包括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也包括法官个人的司法能力,但无论要增强哪一种司法能力都离不开法官素质的提高。高超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司法和社会生活经验、公正无私的精神、良知和人文素养是法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应当通过完善我国的法官选任制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惩戒制度来促进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