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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必须是发挥识别功能,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法意义上使用行为。判定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即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商标性使用问题上还要注意商标合理使用以及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问题。由于这两种行为都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亦不构成商标侵权。在我国的商标法审判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在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上的侵权判定中,混淆可能性是判断构成侵权行为的核心要件。在容易导致混淆的可能性认定上,显著性和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对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就越大;反之,保护范围和强度就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