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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早发型重度子痫前期期待治疗与预后结局临床分析。方法 对笔者所在医院2005年2月~2011年3月收治的早发型重度子痫前期患者患者不同孕期发病分为A、B以及C组进行期待治疗。结果 3组患者在相关并发症的发生比较中差异无明显统计学意义(P>0.05);A组患者期待治疗的时间明显高于其他两组(P<0.05);3组患者围生儿死亡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3组患者胎儿生长受限率也存在明显差异。结论 在对早发型重度子痫前期期待治疗时应当严格选择病例,并对其进行短时治疗,可改善患者妊娠结局。
[关键词] 早发型重度子痫前期;期待治疗;预后
[中图分类号] R714.24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1)24-62-02
当对重度子痫前期处理不当时,会导致其预后差,故在对其进行处理时,应对母子双方面进行权衡[1-2]。本研究中,笔者对其科室收治的早发型重度子痫前期的患者的临床特点、预后以及保守治疗的时机进行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笔者所在医院2005年2月~2011年3月收治的早发型重度子痫前期患者212例,年龄21~38岁,平均(29.3±3.4)岁。对本研究的所有患者的诊断标准参考乐杰著的《妇产科学》(第7版)[3]。排除标准:患者合并有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以及慢性高血压以及恶性肿瘤患者。本研究的所有患者在接受治疗时无严重的并发症。从而对本研究的所有患者采用期待治疗。同时对本临床的患者根据患者的孕期,将其分为A、B以及C组,其中A组为孕期24~27周的发病患者32例,其中初产妇22例,经产妇10例。其中3胞胎的有3例,围生儿共35例。B组为孕期28~31周发病的患者103例,其中初产妇68例,经产妇35例。其中双胎的为11例,围生儿共114例;C组为孕期32~33周发病的患者77例,其中初产妇42例,经产妇35例。其中双胎的为6例,围生儿为83例。3组患者在接受治疗前其年龄、孕周、孕产次等相关因素比较均无明显的差异性。
1.2 治疗方法
对A组患者给予解痉、镇静以及降压等保守治疗。B、C组患者在A组患者的治疗的基础上给予其肌注地塞米松(H13021518),每次10 mg,连续3 d,每日1次。在对孕妇进行积极治疗后当患者血压控制在90/140 mmHg以内,以及尿蛋白低于2.0 g/d,同时不伴随出现严重的肝肾脑心眼等器官的损害,同时对胎儿进行B超检查,当,胎心监护提示胎儿继续生长,并出现正相的脐带舒张末期血流波形时,提示其治疗效果理想,并对其进行积极治疗。否则应当在出现终止妊娠的条件合服时,在1~2 d内给予患者终止妊娠,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
1.3 治疗标准
对孕妇评价:子痫、高血压脑病、视网膜脱落、肾功能不全、胎盘早剥等,对围生儿的结局评价主要根据新生儿病死率等进行分析。
1.4 统计学处理
对本临床研究的所有患者的临床数据采用SPSS13.0进行分析,对计数资料采用t检验,对计量资料采用x2检验,检验水准设定为α=0.05,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相关并发症比较
对本临床研究患者出现并发症的发生情况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3组患者相关并发症的发生无明显差异(P>0.05)。
2.2 发病、分娩以及治疗时间比较
对3组患者发病时间、分娩时间以及期待治疗时间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 A组患者期待治疗的时间明显高于其他两组(P<0.05)。
2.3 相关因素分析
对本临床研究围产儿情况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3组患者围生儿死亡率有明显的差异性(P<0.05),3组患者胎儿生长受限率也存在明显差异。
(下转第64页)
[关键词] 早发型重度子痫前期;期待治疗;预后
[中图分类号] R714.24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1)24-62-02
当对重度子痫前期处理不当时,会导致其预后差,故在对其进行处理时,应对母子双方面进行权衡[1-2]。本研究中,笔者对其科室收治的早发型重度子痫前期的患者的临床特点、预后以及保守治疗的时机进行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笔者所在医院2005年2月~2011年3月收治的早发型重度子痫前期患者212例,年龄21~38岁,平均(29.3±3.4)岁。对本研究的所有患者的诊断标准参考乐杰著的《妇产科学》(第7版)[3]。排除标准:患者合并有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以及慢性高血压以及恶性肿瘤患者。本研究的所有患者在接受治疗时无严重的并发症。从而对本研究的所有患者采用期待治疗。同时对本临床的患者根据患者的孕期,将其分为A、B以及C组,其中A组为孕期24~27周的发病患者32例,其中初产妇22例,经产妇10例。其中3胞胎的有3例,围生儿共35例。B组为孕期28~31周发病的患者103例,其中初产妇68例,经产妇35例。其中双胎的为11例,围生儿共114例;C组为孕期32~33周发病的患者77例,其中初产妇42例,经产妇35例。其中双胎的为6例,围生儿为83例。3组患者在接受治疗前其年龄、孕周、孕产次等相关因素比较均无明显的差异性。
1.2 治疗方法
对A组患者给予解痉、镇静以及降压等保守治疗。B、C组患者在A组患者的治疗的基础上给予其肌注地塞米松(H13021518),每次10 mg,连续3 d,每日1次。在对孕妇进行积极治疗后当患者血压控制在90/140 mmHg以内,以及尿蛋白低于2.0 g/d,同时不伴随出现严重的肝肾脑心眼等器官的损害,同时对胎儿进行B超检查,当,胎心监护提示胎儿继续生长,并出现正相的脐带舒张末期血流波形时,提示其治疗效果理想,并对其进行积极治疗。否则应当在出现终止妊娠的条件合服时,在1~2 d内给予患者终止妊娠,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
1.3 治疗标准
对孕妇评价:子痫、高血压脑病、视网膜脱落、肾功能不全、胎盘早剥等,对围生儿的结局评价主要根据新生儿病死率等进行分析。
1.4 统计学处理
对本临床研究的所有患者的临床数据采用SPSS13.0进行分析,对计数资料采用t检验,对计量资料采用x2检验,检验水准设定为α=0.05,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相关并发症比较
对本临床研究患者出现并发症的发生情况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3组患者相关并发症的发生无明显差异(P>0.05)。
2.2 发病、分娩以及治疗时间比较
对3组患者发病时间、分娩时间以及期待治疗时间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 A组患者期待治疗的时间明显高于其他两组(P<0.05)。
2.3 相关因素分析
对本临床研究围产儿情况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3组患者围生儿死亡率有明显的差异性(P<0.05),3组患者胎儿生长受限率也存在明显差异。
(下转第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