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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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18日,人总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自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样化的创新实践在全国多地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15年7月3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2015年9月,根据人总行《关于启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富民县被人行昆明中心支行推荐为昆明市唯一一个申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也是云南省首批申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10县之一。就目前的此项工作而言,富民县的总体状况是:试点前期准备工作有序展开,相关地方优惠政策和措施正在搭建和完善,商业银行配套信贷细则处于调研和酝酿阶段,风险补偿机制和相关中介平台呈空白状态,试点镇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已顺利完成,全县试点框架雏形基本搭构而成。基于富民县前期准备工作情况调查,就富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颁证状况、农户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情况、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度和辖区商业银行的参与度等进行了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寻找到富民县开展此项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具体问题和一些风险隐患,并结合富民县实际,提出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些许建议。
  一、总体状况
  (一)基本概况
  富民县为昆明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和现代农业示范区,截至2014年年末,富民县常住人口15.3万人,农业增加值9.47亿元,财政总收入6.84亿元。全县农村家庭户3.38万户,农业人口10.09万人,全县耕地面积10.395万亩,农户人均耕地面积1.03亩,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8.7727万亩,农户人均承包耕地面积0.87亩。富民县通过内培外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58个,农业龙头企业21个。试点工作申报期间,富民县人民政府已与人行富民县支行和辖内农业银行、信用联社、邮储银行、村镇银行、富滇银行5家商业银行就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融资试点工作进行了有效对接和充分协商,明确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融资试点工作同步开展,并于2015年9月正式出台《富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二)确权和颁证工作
  2013年,富民县罗免镇西核村被列为昆明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西核村试点工作于2013年8月全面启动,2014年2月结束,共完成3110宗地块3970亩的测绘、调查、审核登记工作,334户农户已签字认可,签字率95%。结合富民县实际,富民县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富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等指导意见,按要求成立了县、镇(街道)、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相继完成辖区确权登记颁证的招标工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会暨培训会议、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技术调查实施方案评审等工作。截至2015年9月,富民县印发各类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宣传资料近46000份,开展政策及技术培训80余次,全辖已完成72个村委会624个村民小组摸底调查工作。东村镇7个村委会2318户完成地块指认,受理纠纷和调解纠纷6件,接待政策咨询38人次。富民县试点工作村委会——西核村委会共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面积2714.25亩,颁证16宗;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3970亩,3110宗。初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
  (三)流转交易平台搭建情况
  富民县拟定于2015年11月末前完成“昆明泛亚农村产权交易所富民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建工作,工作方案已制定完成,各项工作有序推进。2011年4月,富民县成立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落实专门的办公场所,并设置咨询窗口和咨询电话,累计指导土地流转面积2.73万亩,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土地流转最新动态。2015年,富民县制定出台《富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
  (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状况
  2012年2月,富民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试点工作选取永定街道和赤鹫镇,共涉及39个村委会、18786户农户。2012年9月末,2个试点镇(街道)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导入云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工作圆满结束,通过率100%。为辖区一半以上的农户建立电子信用信息档案,实现了试点镇(街道)农户信用信息电子化。
  二、隱患与风险
  (一)现行法律条款与试点工作实存相悖
  众所周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在现行法律上尚处于禁区。《担保法》明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承包法》的条规中也未明文确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在法律条款与试点工作之间,从一开始便埋下了不可忽略的隐患及一系列因借贷关系产生的后续法律风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潜力无限,但商业银行放贷意向不高,观望氛围浓厚
  缺乏法律保障的试点工作,实质上是政府的一种包办行为。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来分析,八成以上的农户对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意向强烈,较为期盼;县政府办、县农业局、县委农办等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对此项试点工作极为重视,全力支持;出于对金融风险和法律隐患的考量,商业银行对以农地经营权抵押提供贷款的意愿较低。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负责人甚至直言,只有相关法律制度、试点工作政策配套措施完善后,才有可能实质性地开展此项信贷业务。毋庸置疑,对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商业银行的逐利性着力掂量的是以下3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缺失,这是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最大顾虑和考量。二是价值评估和处置变现难,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和处置变现是影响商业银行是否提供贷款、怎样提供贷款的重要因素。三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不稳定性,农户土地生产经营规模小、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弱、收益稳定性不够,商业银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一般是不会愿意为过多的农村散户提供信贷支持的。   (三)贷款期限错配隐患突出
  从富民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来看,此项信贷业务在尚未开展之前,即在贷款期限错配上留下伏笔。农业生产经营与工业、商业生产经营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前期投入大、周期长、收益迟缓,尤其对于一些林果类、特色类的农副产品生产而言,其生产周期一般都不低于3~5年,收益期始一般在5年之后,而融资办法中的最长期限仅为5年,加上商业银行出于对信贷资金风险防控的限制,在实际的技术操作中,对“三农”类的投放期限一般均以1年期界定为多。很显然,不论从地方政府的融资管理办法来看,还是以商业银行对“三农”贷款期限确定的惯用操作方式而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错配的问题便是与生俱来的了。
  (四)贷款利率优惠不容乐观
  融资难融资贵始终是中国市场挥之不去的梦魇,这一梦魇在农村市场更显突出,也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广大农户、涉农企业主心中的一个结。以富民县辖区2家法人类商业银行2015年1~9月的1年期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为例,农信社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8.5254%、7.4477%,分别高于基准利率(加权平均数)3.3629和2.2852个百分点。其中,农信社对农户贷款最低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对农户贷款最高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加权平均数)的2.5倍强。村镇银行利率执行水平略高于农信社,其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8.79%、9.08%,分别高于基准利率(加权平均数)3.6275和3.9175个百分点。其中,村镇银行对农户贷款最低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加权平均数)的1.1274倍,对农户贷款最高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加权平均数)的2倍弱。很显然,商业银行居于对“三农”类贷款严格的风险防控和必要的成本覆盖,使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利率的定价方面不可能作出太多让步和优惠。
  (五)估值难与交易平台缺失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与地上和地下附着物一同抵押,才能体现其价值的真实性,但土地上的种植物价值受自然条件变化以及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难以准确评估,明显降低了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由于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支撑仍处于空档期,各级政府一系列至上而下的政策配套措施也尚处于摸索期,交易平台的筹划和搭建是摆在我们面前最紧迫、最重要的试点工作。
  (六)县级财政扶持资金爱莫能助
  目前,富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昆明市六区六县中实属中下游水平,其正处于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突围阶段,经济总量小,地方财力薄弱,经济持续发展后劲乏力,面临着诸多纷繁的困难,让地方政府拿出专项资金扶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更是难上加难。由于机制上的障碍,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涉农专项资金均零星分散于政府各职能部门,在量上也显得杯水车薪。因此,在县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投入方面,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确属无奈。
  三、建议和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是一项至上而下、逐步推进的改革,需要各级政府、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乃至广大农户及涉农企业主的通力配合、全力协作,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资金扶持、技术操作等方方面面通盘筹划、竭力创新,方能取得试点工作的预期成效。
  (一)地方政府方面
  高度重視,精心组织,注重统筹协调,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协调机制,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快建立导向明确、激励有效、约束严格、协调配套的长期化、制度化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为商业银行开展“三农”业务提供明晰的政策预期。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积极向上级政府争取试点工作扶持配套资金,综合运用专项奖励、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着力支持商业银行开办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主要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降低商业银行涉农信贷风险损失。探索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建设完善的农产品交易平台。建立县、镇(街道)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联网平台,提供政策信息、数据统计、交易监管等信息服务,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评估、抵押和处置提供服务,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登记备案。按市场运作原则,选定或组建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并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做好行业对接工作,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二)人民银行方面
  加强调研,主动作为,稳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县域金融改革创新。完善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密切与辖区银监办、金融办的工作联系,积极鼓励和推动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不断推出利农惠农的金融措施和产品。有效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三农及现代农业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强化银农合作、银企合作和银银合作,切实支持辖区三农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的合理需求。强化信贷引导和管理,进一步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结构,切实用好用活支农再贷款,适时向符合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的信用联社、村镇银行投放支农再贷款,有效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支农政策引导和惠民利率引导作用。敦促商业银行切实简化农村金融服务手续,推行规范简易的合同文本,优化信贷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向农户和涉农企业主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附加不合理条件、额外费用或诱导农户和涉农企业主购买不了解、不愿意购买的中间业务产品,切实维护农户和涉农企业主切身利益。
  (三)商业银行方面
  县域商业银行要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明确方向,强化服务功能,优化支农信贷结构,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效能,在产品创新、信贷手续简化、期限界定、利率定价等方面进一步让利于民、普惠于民。鼓励各商业银行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农信社和村镇银行要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创新产品,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有效发挥支农惠农主力军作用。鼓励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县级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县级分支机构根据辖区农村市场需求变化,推行金融服务“一县一策”、“一行一特色”的战略,积极探索商业金融服务“三农”的可持续模式。下沉服务重心,优化产品结构,积极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人性化服务,切实加大对“三农”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农户及涉农企业主方面
  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农户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积极听从政府部门的调处,妥善化解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企业主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顺利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避免因确权登记颁证诱发的社会矛盾。按照“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积极扶持、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助推新型现代农业发展,采取经营土地转包、种植大户或农业园区租赁、承包户或村组之间地块互换以及“企业+合作社+市场+农户”等多种流转模式,鼓励引导并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户和涉农企业主自身的金融知识素养,增强自身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自觉地融入信用户、信用企业、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强化征信意识,杜绝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
  四、前景展望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对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广大农户而言均有较大的想像空间和创新余地,尽管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前所未有,但仍值得我们共同期待。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信贷产品创新的牵手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顺应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新情况新趋势新要求,进一步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产品,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也是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历史性突破,其必将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随之带来深远的影响,也为打开农村融资抵押物匮乏、稀缺的瓶颈开辟一条崭新的路径。
  课题组组长:李双明
  课题组成员:王光武
  蔡云飞(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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