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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重在实现城市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与城市建设的地方利益主体寻求利益的局部性是有直接矛盾的。控规的作用,应是在控制城市发展命脉相关要素建设的同时,引导地方利益主体的建设行为为城市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服务。因此,本文从控规的基础理论及方法出发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解决控规中的灵活性问题,从而从指标构成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