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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了(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决定自2004年12月起正式颁布实施.1995年卫生部第43号令发布的同时废止.就新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所做的改进及补充,笔者来到了新办法的主要制定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基建装备处,采访了负责人刘魁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