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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人员,法律职业最重要的表现就在于思维模式的特殊性。“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但是法官判案的思维方式和一般的判断活动具有明显的不同,带有深刻的职业胎记。“三段论”式的思维模式和“绝对自由裁量”式的思维模式是法官判案思维的两种极端表现,但是揭示了法官判案思维的基本特性。我们应该将两者予以适当的调和,发展出修正的“三段论”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