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王晶(1989-),女,汉族,河北石家庄市人,法律硕士,学校:河北经贸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 要:城乡一体化是走向全面城市化、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征地是城市化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被征地农民为此做出重大贡献,他们理应成为城镇化的受益者,而不是城镇化的牺牲者,国家和政府应当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有效保障他们的养老权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总方略的指导下,我国致力于把国家的各项事务都纳入法律轨道。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尤其就如何构建法律制度保障下的养老保险体系的问题,值得深入探析。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在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发展进程中征用了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从而导致了大量被征地农民的出现,出于对被征地农民利益的维护,各地广泛建立了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但目前我国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形成统一、完善、规范、合理的法律规范,以此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析,有助于构筑完善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养老保障。
一、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理论界定
(一)被征地农民的概念
被征地农民是指为满足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发展进程而征用农民土地,那些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失去了土地但是仍然具有农民身份,是介于农民与城市居民中间但没有完全转化为城镇居民,也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全部权利的特殊群体。
(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概念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以达到一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作为保障对象,主要通过被征地农民个人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农村集体补助和政府介入及贴补的方式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以此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制度。它以向被征地农民提供满足其老年保障的养老保险金为形式,旨在强调平衡责任和共担风险。
二、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分析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存在严重问题,主要原因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缺位。目前在国家层面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出规定,更没有专门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由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仅按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实施,所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因此各市、区、县在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具体政策措施时,没有充足的法理依据,他们只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根据各自对相关问题的认识、理解和判断独立操作,导致各区域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养老保险水平参差不齐,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原有土地上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总方略的贯彻。
(二)保障水平相对偏低且筹资渠道不通畅
被征地农民当前以及未来的生活质量与其所享受到的保障水平息息相关。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为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统帐比例计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养老金水平差距较大,所享受到的保障水平总体偏低,这导致了广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较低的保障水平面前难以被充分调动。次之,養老保险缴费方式不灵活,缴费额需要一次性缴清,很多被征地农民在得到安置补助费后不愿意再掏钱参保。再之,集体补助部分占筹资额的40%,但由于集体补助不是针对全村范围而只针对被征地户,因此,集体补助难以在村民大会上通过,由此造成资金难以落实。保障水平相对偏低,筹资不畅已经成为被征地养老保险的重大难点。
(三)制度衔接不合理、不统一
一方面,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只能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甚至在全省范围内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各县(市、区)的制度不统一。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大,被征地农民在进行跨地区流动时可能会遇到各地制度不衔接造成的养老保险不便随着实际流动而进行转移的问题。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建立的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与现行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有政策空白,也存在不能良好衔接的问题。在全省范围内没有衔接完整、统一规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满足日益增加且情况复杂的被征地农民群体需求。
三、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策建议
(一)加强土地立法,完善征地制度
征地必然会涉及到土地立法和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土地立法和土地征收制度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要合理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结合经济发展速度和通货膨胀的速度适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为新经济形势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预留必要的可行性政策空间;并且要根据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土地质量、地理位置、未来用途等一切可能涉及到的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以及被征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评估办法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先决条件。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保障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上的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最有效方式,为有效地保障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应适时修订与当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应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做好跨区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通过立法上的衔接逐步实现制度上的衔接,努力为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民生问题,为实现平稳过渡提供制度支持。
(三)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议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纳入现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1、创建多层次、全方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其中,第一层次是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为其老年生活提供基础保障;第二层次是发展补充性的养老、医疗保险,对该项保障进行市场化的管理;第三层次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业务,通过多样化的产品满足被征地农民的不同需求。
2、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这样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基本保障制度总体覆盖面,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城乡二元化经济体制的变革,缩短城乡差距。具体说来,有助于缓解征地给被征地农民带来的土地及家庭上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甚至丧失,这一举措将会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产生里程碑的意义。
结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良好实施对于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改革发展进程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社会意义。民生问题,并不只是经济发展,而让老百姓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让被征地农民有所保障,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不可忽视。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要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指导、规则特性,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作出充分保障,让他们真正享受充满社会关怀的养老待遇。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戚小村.缺陷与重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9(1).
[2] 劳动保障部课题组.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劳动,2007年第1期.
[3] 陈云霞.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J].农村经济,2007,(11).
[4] 尹宝德,赵宏燕.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2.(23).
摘 要:城乡一体化是走向全面城市化、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征地是城市化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被征地农民为此做出重大贡献,他们理应成为城镇化的受益者,而不是城镇化的牺牲者,国家和政府应当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有效保障他们的养老权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总方略的指导下,我国致力于把国家的各项事务都纳入法律轨道。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尤其就如何构建法律制度保障下的养老保险体系的问题,值得深入探析。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在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发展进程中征用了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从而导致了大量被征地农民的出现,出于对被征地农民利益的维护,各地广泛建立了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但目前我国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形成统一、完善、规范、合理的法律规范,以此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析,有助于构筑完善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养老保障。
一、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理论界定
(一)被征地农民的概念
被征地农民是指为满足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发展进程而征用农民土地,那些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失去了土地但是仍然具有农民身份,是介于农民与城市居民中间但没有完全转化为城镇居民,也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全部权利的特殊群体。
(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概念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以达到一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作为保障对象,主要通过被征地农民个人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农村集体补助和政府介入及贴补的方式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以此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制度。它以向被征地农民提供满足其老年保障的养老保险金为形式,旨在强调平衡责任和共担风险。
二、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分析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存在严重问题,主要原因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缺位。目前在国家层面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出规定,更没有专门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由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仅按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实施,所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因此各市、区、县在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具体政策措施时,没有充足的法理依据,他们只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根据各自对相关问题的认识、理解和判断独立操作,导致各区域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养老保险水平参差不齐,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原有土地上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总方略的贯彻。
(二)保障水平相对偏低且筹资渠道不通畅
被征地农民当前以及未来的生活质量与其所享受到的保障水平息息相关。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为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统帐比例计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养老金水平差距较大,所享受到的保障水平总体偏低,这导致了广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较低的保障水平面前难以被充分调动。次之,養老保险缴费方式不灵活,缴费额需要一次性缴清,很多被征地农民在得到安置补助费后不愿意再掏钱参保。再之,集体补助部分占筹资额的40%,但由于集体补助不是针对全村范围而只针对被征地户,因此,集体补助难以在村民大会上通过,由此造成资金难以落实。保障水平相对偏低,筹资不畅已经成为被征地养老保险的重大难点。
(三)制度衔接不合理、不统一
一方面,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只能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甚至在全省范围内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各县(市、区)的制度不统一。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大,被征地农民在进行跨地区流动时可能会遇到各地制度不衔接造成的养老保险不便随着实际流动而进行转移的问题。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建立的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与现行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有政策空白,也存在不能良好衔接的问题。在全省范围内没有衔接完整、统一规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满足日益增加且情况复杂的被征地农民群体需求。
三、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策建议
(一)加强土地立法,完善征地制度
征地必然会涉及到土地立法和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土地立法和土地征收制度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要合理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结合经济发展速度和通货膨胀的速度适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为新经济形势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预留必要的可行性政策空间;并且要根据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土地质量、地理位置、未来用途等一切可能涉及到的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以及被征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评估办法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先决条件。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保障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上的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最有效方式,为有效地保障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应适时修订与当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应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做好跨区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通过立法上的衔接逐步实现制度上的衔接,努力为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民生问题,为实现平稳过渡提供制度支持。
(三)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议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纳入现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1、创建多层次、全方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其中,第一层次是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为其老年生活提供基础保障;第二层次是发展补充性的养老、医疗保险,对该项保障进行市场化的管理;第三层次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业务,通过多样化的产品满足被征地农民的不同需求。
2、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这样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基本保障制度总体覆盖面,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城乡二元化经济体制的变革,缩短城乡差距。具体说来,有助于缓解征地给被征地农民带来的土地及家庭上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甚至丧失,这一举措将会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产生里程碑的意义。
结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良好实施对于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改革发展进程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社会意义。民生问题,并不只是经济发展,而让老百姓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让被征地农民有所保障,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不可忽视。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要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指导、规则特性,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作出充分保障,让他们真正享受充满社会关怀的养老待遇。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戚小村.缺陷与重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9(1).
[2] 劳动保障部课题组.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劳动,2007年第1期.
[3] 陈云霞.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J].农村经济,2007,(11).
[4] 尹宝德,赵宏燕.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