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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国家对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政策为依据,分别从兼营销售与代购、分开核算、房产纳税、巧立合同等几个方面阐述税收筹划的技巧。
关键词:税收筹划
一、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国家政策为依据
200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作了调整。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如果物流企业不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其按差价缴税的规定自然不能享受;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即: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一项业务既涉及运输业收入又涉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的,应分别开具发票结算,以免全部收入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技巧
1.兼营销售与代购
部分物流企业在主营运输、仓储等业务的同时,兼营货物销售或接受客户委托代购商品。物流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再销售按增值税税率17%(13%)征税或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税率征税,而代购行为按营业税—服务业征税,税率为5%,物流企业通过转换经营角色可实现节税的目的。
例1:A物流公司兼营货物销售,从M公司购进电器价格为100元/臺,市场批发价格为120元/台(均为不含税价),B商场需要一万台该电器,A公司采取的方式有:
方案一:从M公司采购后,销售给B商场,作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需交增值税=120×0.17-100×0.17=3.4万元,A公司利润=120万-100万=20万(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案二:接受B商场委托,代理B商场从M公司进行采购,M公司开给B商场的发表具名金额100万,增值税17万,A公司不代垫货款,另B商场支付其劳务费23.4万(与方案一相比,B公司支付的总价款不变)。A公司需缴纳营业税=23.4×5%=1.17万,A公司利润=23.4-1.17=22.23万。
方案三:如果A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B商场支付给A公司价款合计140.4(与方案一相比,B公司支付的总价款同样不变),A公司支付给M公司117万,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140.4÷(1+3%)×3%=4.09万,A公司利润=140.4-117-4.09=19.31万。
2.分开核算享优惠
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时,涉及到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两个税目,两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分别为3%、5%,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则一律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的自开票单位来说,分别核算才能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
例2:A物流公司9月份营业收入2000万,其中运输业务收入1000万(外包给D物流公司600万),装卸收入200万,仓储业务收入800万(外包给F物流公司400万),A公司应纳营业税:
方案一:分别核算,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200)×3%+800×5%=76万。
方案二:如A公司未分别核算,A公司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
方案三:如果A公司是纳入试点的物流公司自开票单且分别核算,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600)×3%+200×3%+(800-400)×5%=38万。
3.房产纳税技巧
仓储业务是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物流企业自有仓库从事仓储业务缴纳房产税时,其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税率为1.2%,将自有仓库出租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12%。根据房产余值不同,可以对此进行筹划。
例3:A公司仓库原值1000万,扣除比例为20%,采取不同经营方式应纳营业税、房产税及公司利润(忽略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如下:
方案一:出租给M公司,年租金120万,M公司聘用2名仓管员每年支付工资5万/人,A公司应纳营业税=120×5%=6万,应纳房产税=120×12%=14.4万,支出合计=6+14.4=20.4万,A公司利润=120-20.4=99.6万。
方案二:为M公司提供仓储业务,获得收入130万/年(与方案一相比,M公司的支出总额不变),A公司支付仓管员工资=5×2=10万,A公司应纳营业税130×5%=6.5万,应纳房产税=100×(1-0.2)×1.2%=9.6万,支出合计=10+6.5+9.6=26.1万,A公司利润=130-26.1=103.9万。
如果A公司的仓库原值为2000万,则:
方案一:A公司利润=99.6万。
方案二:A公司收入130万,支出包括:A公司支付仓管员工资=5×2=10万,A公司应纳营业税=6.5万,应纳房产税=2000×(1-0.2)×1.2%=19.2万,支出合计=10+6.5+19.2=35.7万,A公司利润=130-35.7=94.3万。
4.巧立合同少交税
思路一:根据规定,运输费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仓储费的印花税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装卸费不纳印花税。为了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将搬运费、仓储费、装卸费的相应金额分别记载。
思路二:大企业的物流业务往往外包给专业物流公司来做,专业物流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不为其提供物流服务,这时候的合同金额往往不明确,按规定,合同在签订是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先按5元贴花,结算时再给以实际计算补税。通常签订金额模糊的合同,可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 张佳,浅析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中国商界,2010
[2] 邢峰,企业税收筹划,审计与理财,2007
关键词:税收筹划
一、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国家政策为依据
200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作了调整。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如果物流企业不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其按差价缴税的规定自然不能享受;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即: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一项业务既涉及运输业收入又涉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的,应分别开具发票结算,以免全部收入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技巧
1.兼营销售与代购
部分物流企业在主营运输、仓储等业务的同时,兼营货物销售或接受客户委托代购商品。物流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再销售按增值税税率17%(13%)征税或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税率征税,而代购行为按营业税—服务业征税,税率为5%,物流企业通过转换经营角色可实现节税的目的。
例1:A物流公司兼营货物销售,从M公司购进电器价格为100元/臺,市场批发价格为120元/台(均为不含税价),B商场需要一万台该电器,A公司采取的方式有:
方案一:从M公司采购后,销售给B商场,作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需交增值税=120×0.17-100×0.17=3.4万元,A公司利润=120万-100万=20万(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案二:接受B商场委托,代理B商场从M公司进行采购,M公司开给B商场的发表具名金额100万,增值税17万,A公司不代垫货款,另B商场支付其劳务费23.4万(与方案一相比,B公司支付的总价款不变)。A公司需缴纳营业税=23.4×5%=1.17万,A公司利润=23.4-1.17=22.23万。
方案三:如果A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B商场支付给A公司价款合计140.4(与方案一相比,B公司支付的总价款同样不变),A公司支付给M公司117万,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140.4÷(1+3%)×3%=4.09万,A公司利润=140.4-117-4.09=19.31万。
2.分开核算享优惠
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时,涉及到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两个税目,两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分别为3%、5%,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则一律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的自开票单位来说,分别核算才能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
例2:A物流公司9月份营业收入2000万,其中运输业务收入1000万(外包给D物流公司600万),装卸收入200万,仓储业务收入800万(外包给F物流公司400万),A公司应纳营业税:
方案一:分别核算,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200)×3%+800×5%=76万。
方案二:如A公司未分别核算,A公司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
方案三:如果A公司是纳入试点的物流公司自开票单且分别核算,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600)×3%+200×3%+(800-400)×5%=38万。
3.房产纳税技巧
仓储业务是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物流企业自有仓库从事仓储业务缴纳房产税时,其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税率为1.2%,将自有仓库出租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12%。根据房产余值不同,可以对此进行筹划。
例3:A公司仓库原值1000万,扣除比例为20%,采取不同经营方式应纳营业税、房产税及公司利润(忽略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如下:
方案一:出租给M公司,年租金120万,M公司聘用2名仓管员每年支付工资5万/人,A公司应纳营业税=120×5%=6万,应纳房产税=120×12%=14.4万,支出合计=6+14.4=20.4万,A公司利润=120-20.4=99.6万。
方案二:为M公司提供仓储业务,获得收入130万/年(与方案一相比,M公司的支出总额不变),A公司支付仓管员工资=5×2=10万,A公司应纳营业税130×5%=6.5万,应纳房产税=100×(1-0.2)×1.2%=9.6万,支出合计=10+6.5+9.6=26.1万,A公司利润=130-26.1=103.9万。
如果A公司的仓库原值为2000万,则:
方案一:A公司利润=99.6万。
方案二:A公司收入130万,支出包括:A公司支付仓管员工资=5×2=10万,A公司应纳营业税=6.5万,应纳房产税=2000×(1-0.2)×1.2%=19.2万,支出合计=10+6.5+19.2=35.7万,A公司利润=130-35.7=94.3万。
4.巧立合同少交税
思路一:根据规定,运输费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仓储费的印花税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装卸费不纳印花税。为了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将搬运费、仓储费、装卸费的相应金额分别记载。
思路二:大企业的物流业务往往外包给专业物流公司来做,专业物流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不为其提供物流服务,这时候的合同金额往往不明确,按规定,合同在签订是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先按5元贴花,结算时再给以实际计算补税。通常签订金额模糊的合同,可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 张佳,浅析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中国商界,2010
[2] 邢峰,企业税收筹划,审计与理财,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