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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模式主要有两种:当事人主导型和法院主导型。长期以来,我国证据收集模式几乎是法院包揽型,当事人无所作为。近年来,虽然立法要求当事人承担主要证据收集职责,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对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缺乏足够的保障,以至当事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遇到诸多障碍。文章在对两大法系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权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欲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给予有利保障,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完善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