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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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男,1964年生,无业;犯罪嫌疑人王某,女,1989年生,无业。2013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贺某某购买了电脑、打印机、钢印机等制作假证的设备以及大量假公章、印模、证书封皮、空白内页等材料,在自己住处——南京市鼓楼区教工新村7幢1单元702室从事制作假证的犯罪行为。同期,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他人建立了办理假证的网站,并张贴办证小广告招揽生意,再通过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等制作假证件。
  两名犯罪嫌疑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经与买证人联系后,分别以房权证每本人民币70元、结婚证每本人民币30元、毕业证书每本人民币50元的价格,通过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制作了阜宁县房产管理局房权证一本、南京市浦口区民政局结婚证两本、南京市体育学院毕业证书一本。经鉴定,上述证件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他人制作了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一本,后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证人林某某。经鉴定,该证件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3)2013年9月,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他人制作了南京林业大学毕业证书一本,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证人倪某某。经鉴定,该证件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一、时刻保持敏锐眼光,及时发现社会矛盾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及其配偶杨某某均系外地来宁人员,且均为“85后”,年纪尚轻。通过谈话沟通,承办人得知王某配偶杨某某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长期无工作,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王某打工所得的微薄收入,且二人育有一年幼孩子,生活较为困难。案发后,王某配偶杨某某多次通过电话与承办检察官联系,并数次至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其表示由于妻子被逮捕,其家庭目前无生活来源,无力抚养孩子,且其自身精神疾病持续恶化,整日以泪洗面,精神几近崩溃,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妻子王某从轻处理,使其妻子早日回归家庭。在谈话过程中,其情绪十分不稳定,并数次流露出轻生、求死念头。承办检察官对此情况非常重视,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止出现信访、舆论风险,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求真务实、执法为民理念,厘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指控犯罪准确无误
  针对王某配偶抑郁程度加重,情绪极度不稳定并伴随轻生想法的情况,充分考虑其主张的诉求,案件承办人深知只有案件质量过硬,才能使案件当事人家属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信访、舆论风险,才能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仔细研读法律条文,耐心查阅理论文献,总结归纳犯罪构成,综合分析认定该案案情。制作假证、假章的行为在当今社会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并逐渐呈现出产业化趋势,严重扰乱了国家对于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此类犯罪行为具有分工配合程度高、隐秘性强、侦查难度大等特点。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伪造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事业单位的印章;二是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三是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应由国家机关的制作的证件、印章而伪造,必须明知是事业单位或应由事业单位制作的印章而伪造。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办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印章,一般是指固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
  《刑法》第280条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规定为犯罪,但对于伪造的证件、印章数量未具体列明,同时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给罪与非罪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案件承办人为确保案件质量,本着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及时与曾经承办过此类案件的检察官沟通交流,并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官深入探讨,互换意见,以期准确定性相关行为。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罪标准应参照此条,以三本证件、三枚印章起算”。另一种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是针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所作的特殊规定,不宜随意扩大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既然《刑法》没有规定伪造多少份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多少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构罪,那么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经过科室内多方分析、论证、讨论及层层汇报请示,最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结合案情,民警在抓获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王某时,从贺某某住处搜缴了大量用于制作假证的工具、印章、证书封皮等,从王某处搜缴了已制作好的假结婚证两本、房权证一本、毕业证书一本。经审查查明,本案犯罪嫌疑人贺某某购买了电脑、打印机、钢印机等制假设备及假公章、证书封皮、空白内页等材料,专门为他人制作假证件。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建立网站、打小广告等方式联系需要假证的客户,再通过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等制作假证件。本案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王某的行为符合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量刑。
  三、提升群众满意度,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和谐
  承办检察官坚持把执法办案工作融入到构建和谐社会大局中,秉持服务大局意识和执法为民宗旨意识,积极适应社会形式新变化,努力做好维护稳定和化解矛盾的各项工作。针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配偶杨某某的不稳定精神状况,在充分考虑其年龄及性格特点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首先从精神层面对其进行抚慰,在接听其电话时不厌其烦地对其进行开导,建议其先到医院进行抑郁症等疾病的专业治疗,将病情控制住,鼓励其调整心态,集中精力将年幼的孩子照料好。待其情绪平复后,承办检察官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向其进行释法说理,向其普及《刑法》关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具体规定,结合案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向其详细说明定性的依据,并表示检察机关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起诉至法院,力求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在一次又一次的深入沟通之后,犯罪嫌疑人王某配偶杨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理解,并对案件承办人表达了感谢。承办检察官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托,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有效化解了上访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突出强化干警在办案过程中矛盾化解和舆情应对工作,切实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树立起检察机关的窗口形象。逐步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网上舆情分析评判等制度,注意做好群众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慌和猜疑,最大程度缓和群众的焦虑情绪,争取群众对于办案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通过办理此案,我们深刻懂得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感责任感和社会敏感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评价行为性质,杜绝主观臆断,排除似是而非才能办好案。对少数有偏激心理、情绪失控的涉案群众或者案件当事人家属,应注意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世上没有完美的法律,法律始终处在不断进步与完善的过程中,但世人唯有信仰法律,才有可能得到最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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