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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外国企业也会向我国投资,对于此,我国也要加大对国外企业投资我国的审查力度,在保护本国企业和经济的情况下,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文章通过对我国能源企业在跨国并购中涉及国家利益审查的失败和成功的经典案例,阐述加拿大、澳大利亚两国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时国家利益的具体指向,并对我国能源企业在以后进行跨国并购时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能源企业;跨国并购;国家利益
一、典型案例
(一)中国铝业公司收购力拓澳大利亚公司案
中铝集团即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铝业”)是我国唯一的氧化铝生产商,同时也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原铝生产商。力拓矿业公司市值523亿美元,是全球第二大采矿业集团,多年来成功兼并了数家有影响力的矿业公司,成为全球最大的资源开采和矿产品供应商之一。2009年2月12日中铝和力拓发布联合公告称,力拓集团将接受中国铝业195亿美元现金注资。但是在之后的收购中,由于遭到澳大利亚政府长时间审查,最终,收购流产,力拓集团与必和必拓集体合作。
中铝收购力拓,需要经过两项审查。第一就是澳大利亚政府,也就是国会,因为这样牵涉到澳大利亚政府利益的收购必须得到国会同意,而且国会议员当时非常煽情的说“绝对不能卖掉澳大利亚的财富来源”。第二要考虑的就是澳大利亚的境外投资委员会,简称FIRB。澳大利亚反对党国家党领袖巴纳比·乔伊斯在2009年2月13日,力拓宣布中铝注资计划的第二天,率先在议会发难,“最好还是区分一下主要客户和拥有人。”反对的主要理由就是这项投资威胁到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二)中海油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
2012年7月23日,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以现金15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64.44亿元)收购加拿大尼克森能源公司。这是2005年中海油180亿美元收购优尼科失败后,迄今为止我国实施的最大一桩海外能源收购交易。尼克森石油公司是一家全球性能源公司,加拿大排名第六,上市于多伦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
2012年12月7日下午,加拿大联邦工业部长宣布,经过审查,加拿大政府批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收购尼克森石油公司。在声明中其指出,在现行的《加拿大投资法》框架下,加政府认为中海油收购尼克森能为加拿大带来净收益,因此,政府批准此项收购。
二、各国“国家利益”的具体指向
(一)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考虑因素
《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案》、《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条列》和澳大利亚政府历年来颁布的外资政策均未明确规定国家利益的含义。2010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公布最新外资政策,规定审查外国投资时将从六个方面衡量投资是否符合澳大利亚国家利益,并首次明确提出将重点审查投资金额较大、目标企业员工众多、市场份额较大、涉及敏感行业或拥有特殊资产的外资项目。
第一是国家安全。澳大利亚政府将国家安全作为国家利益审查的首要考虑因素。澳大利亚政府依赖国家安全机构的意见,评估该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保护其战略及安全利益的能力,评估投资是否触及国家安全问题。在实际审查中,国家安全是导致外商对澳大利亚投资受阻的重要因素。例如,2009年3月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收购澳大利亚奥兹矿产公司时,被澳大利亚政府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要求放弃位于南澳军事禁区中的一处铜金矿资产。2010年5月,澳大利亚国防部以项目位于军事禁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建议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否决武汉钢铁集团对澳大利亚WPG公司的收购。
第二是对竞争环境的影响。在考察外资项目对澳大利亚国内竞争环境的影响时,澳大利亚政府采取双重审查体制。一方面,澳大利亚外资审查委员会在进行外资审查时,考虑项目在竞争方面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对项目开展独立的市场竞争审查。该审查独立于外资审查制度,不受外资审查结果的影响。因此,一项外国投资可能顺利通过竞争环境方面的审查,却受阻于外资审查。例如,2009年中国铝业集团收购力拓集团股份项目在顺利通过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市场竞争方面的审查后,却被外资审查委员会要求延期审查。在竞争格局方面,澳大利亚强调各行业所有权的多元化,考查外国投资是否会导致投资者控制澳大利亚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权及生产权。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会考虑投资对全球相关行业的影响,特别关注可能导致投资者控制全球某一产品或服务的投资。
第三是与澳大利亚政府其他相关政策的关系。澳大利亚政府将考察投资是否符合澳大利亚税收、环境等方面的政策。
第四是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第五是投资者的性质。投资者是否进行公开透明的商业运作是澳大利亚政府审查投资者性质的关注点。澳大利亚政府将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情况,强调投资应足够透明并受到监管。对机构投资者,包括主权基金,澳大利亚政府将考虑基金的投资政策,以及如何实施澳大利亚企业投票权等问题。
第六是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对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的投资,澳大利亚政府特别关注投资目的。投资是否出于商业目的,投资者是否独立于外国政府商业化运营都是决定投资项目是否通过审查的重要因素。
(二)加拿大“国家利益”指向
加拿大关于对外商投资审查的主要法律有:197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审查法》(FIRA),1985年版本的《加拿大投资法》(ICA),2005年《加拿大投资法》修正案,2009年的《投资安全审查条例》(NSRIR),为确定具体审查的事项提供依据。加拿大法律中对外资并购是以“净利益”的标准进行判断的。根据加拿大1973年外国投资审查法和1985年加拿大投资法的规定,外资并购加拿大企业,应当经过批准,只有该并购对加拿大具有“净利益”,才能获得批准。
对于“净利益”的具体考虑因素包括:(1)外国的投资对加拿大本国的经济影响,特别是有关本国的就业和进出口以及资源开发的影响;(2)对于所要投资的企业或产业中本国居民的参与程度;(3)外国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开发、产品创新、产品品种的影响;(4)外国投资是否会增强加拿大产业内部之间的竞争;(5)外国投资与加拿大本国的国家政策是否一致;(6)外国投资是否有利于增强加拿大国际竞争力。
另外,加拿大还规定了四大敏感行业,并对这四大敏感行业的外国投资予以严格的限制或是禁止,这四大行业包括金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能源(石油以及天然气、电力、核能等)、交通、文化与通信(广播、出版、电讯等)。
除此之外,在2007年加拿大工业部又特别颁布了《加拿大投资法指南》。在指南中又关于国有企业的投资审查标准进行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严格审查该国有企业的收购是否会为加拿大增加净利益。第二,审查该国有企业的性质,尤其是该国政府对该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如何。第三,如该国有企业收购成功的化,对本国企业的影响程度,以及该收购企业的科研创新力度,以及其国际竞争力等等。可以看出,加拿大对外国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的收购相当的重视及敏感。
三、对我国能源企业跨国并购的启示
从我国企业海外收购的情况可以看出,国外政府的国家利益审查都更多的带有政治性因素。由于我国国家竞争力的增强,以及海上事业的迅猛发展,一些国家甚至提出了中国威胁论,这些都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提供无形中的政治压力,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海外并购中不仅得不到公平的待遇,反而会遭到该国政府、议会甚至普通民众的强烈阻挠。一些国家对国有企业并购特别敏感,并不单纯把这看成是商业行为,他们认为其是政治行为,尤其是资源行行业的并购,更会对本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因此对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都采取了消极态度甚至故意阻碍。
我国能源类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除了要加强自身的实力和竞争力,同时在并购之前应详细了解目标企业周围的法律环境与政策,使本企业并购行为适应东道国政府的意图。东道国在外来企业并购时除了并购行为是否存在某些不安全因素的考虑外,更多还是考虑能否提高就业率、加速当地经济发展、以及在环境方面的损害程度。我国能源类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同东道国进行沟通,如设立或聘请公关机构,通过举办宣讲会、媒体宣传、政府沟通以及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形象宣传,降低东道国政府和国民对我国能源类企业的海外并购的恐慌与敌意。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外国企业也会向我国投资,对于此,我国也要加大对国外企业投资我国的审查力度,在保护本国企业和本国经济的情况下,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能源企业;跨国并购;国家利益
一、典型案例
(一)中国铝业公司收购力拓澳大利亚公司案
中铝集团即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铝业”)是我国唯一的氧化铝生产商,同时也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原铝生产商。力拓矿业公司市值523亿美元,是全球第二大采矿业集团,多年来成功兼并了数家有影响力的矿业公司,成为全球最大的资源开采和矿产品供应商之一。2009年2月12日中铝和力拓发布联合公告称,力拓集团将接受中国铝业195亿美元现金注资。但是在之后的收购中,由于遭到澳大利亚政府长时间审查,最终,收购流产,力拓集团与必和必拓集体合作。
中铝收购力拓,需要经过两项审查。第一就是澳大利亚政府,也就是国会,因为这样牵涉到澳大利亚政府利益的收购必须得到国会同意,而且国会议员当时非常煽情的说“绝对不能卖掉澳大利亚的财富来源”。第二要考虑的就是澳大利亚的境外投资委员会,简称FIRB。澳大利亚反对党国家党领袖巴纳比·乔伊斯在2009年2月13日,力拓宣布中铝注资计划的第二天,率先在议会发难,“最好还是区分一下主要客户和拥有人。”反对的主要理由就是这项投资威胁到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二)中海油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
2012年7月23日,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以现金15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64.44亿元)收购加拿大尼克森能源公司。这是2005年中海油180亿美元收购优尼科失败后,迄今为止我国实施的最大一桩海外能源收购交易。尼克森石油公司是一家全球性能源公司,加拿大排名第六,上市于多伦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
2012年12月7日下午,加拿大联邦工业部长宣布,经过审查,加拿大政府批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收购尼克森石油公司。在声明中其指出,在现行的《加拿大投资法》框架下,加政府认为中海油收购尼克森能为加拿大带来净收益,因此,政府批准此项收购。
二、各国“国家利益”的具体指向
(一)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考虑因素
《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案》、《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条列》和澳大利亚政府历年来颁布的外资政策均未明确规定国家利益的含义。2010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公布最新外资政策,规定审查外国投资时将从六个方面衡量投资是否符合澳大利亚国家利益,并首次明确提出将重点审查投资金额较大、目标企业员工众多、市场份额较大、涉及敏感行业或拥有特殊资产的外资项目。
第一是国家安全。澳大利亚政府将国家安全作为国家利益审查的首要考虑因素。澳大利亚政府依赖国家安全机构的意见,评估该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保护其战略及安全利益的能力,评估投资是否触及国家安全问题。在实际审查中,国家安全是导致外商对澳大利亚投资受阻的重要因素。例如,2009年3月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收购澳大利亚奥兹矿产公司时,被澳大利亚政府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要求放弃位于南澳军事禁区中的一处铜金矿资产。2010年5月,澳大利亚国防部以项目位于军事禁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建议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否决武汉钢铁集团对澳大利亚WPG公司的收购。
第二是对竞争环境的影响。在考察外资项目对澳大利亚国内竞争环境的影响时,澳大利亚政府采取双重审查体制。一方面,澳大利亚外资审查委员会在进行外资审查时,考虑项目在竞争方面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对项目开展独立的市场竞争审查。该审查独立于外资审查制度,不受外资审查结果的影响。因此,一项外国投资可能顺利通过竞争环境方面的审查,却受阻于外资审查。例如,2009年中国铝业集团收购力拓集团股份项目在顺利通过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市场竞争方面的审查后,却被外资审查委员会要求延期审查。在竞争格局方面,澳大利亚强调各行业所有权的多元化,考查外国投资是否会导致投资者控制澳大利亚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权及生产权。此外,澳大利亚政府还会考虑投资对全球相关行业的影响,特别关注可能导致投资者控制全球某一产品或服务的投资。
第三是与澳大利亚政府其他相关政策的关系。澳大利亚政府将考察投资是否符合澳大利亚税收、环境等方面的政策。
第四是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第五是投资者的性质。投资者是否进行公开透明的商业运作是澳大利亚政府审查投资者性质的关注点。澳大利亚政府将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情况,强调投资应足够透明并受到监管。对机构投资者,包括主权基金,澳大利亚政府将考虑基金的投资政策,以及如何实施澳大利亚企业投票权等问题。
第六是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对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的投资,澳大利亚政府特别关注投资目的。投资是否出于商业目的,投资者是否独立于外国政府商业化运营都是决定投资项目是否通过审查的重要因素。
(二)加拿大“国家利益”指向
加拿大关于对外商投资审查的主要法律有:197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审查法》(FIRA),1985年版本的《加拿大投资法》(ICA),2005年《加拿大投资法》修正案,2009年的《投资安全审查条例》(NSRIR),为确定具体审查的事项提供依据。加拿大法律中对外资并购是以“净利益”的标准进行判断的。根据加拿大1973年外国投资审查法和1985年加拿大投资法的规定,外资并购加拿大企业,应当经过批准,只有该并购对加拿大具有“净利益”,才能获得批准。
对于“净利益”的具体考虑因素包括:(1)外国的投资对加拿大本国的经济影响,特别是有关本国的就业和进出口以及资源开发的影响;(2)对于所要投资的企业或产业中本国居民的参与程度;(3)外国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开发、产品创新、产品品种的影响;(4)外国投资是否会增强加拿大产业内部之间的竞争;(5)外国投资与加拿大本国的国家政策是否一致;(6)外国投资是否有利于增强加拿大国际竞争力。
另外,加拿大还规定了四大敏感行业,并对这四大敏感行业的外国投资予以严格的限制或是禁止,这四大行业包括金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能源(石油以及天然气、电力、核能等)、交通、文化与通信(广播、出版、电讯等)。
除此之外,在2007年加拿大工业部又特别颁布了《加拿大投资法指南》。在指南中又关于国有企业的投资审查标准进行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严格审查该国有企业的收购是否会为加拿大增加净利益。第二,审查该国有企业的性质,尤其是该国政府对该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如何。第三,如该国有企业收购成功的化,对本国企业的影响程度,以及该收购企业的科研创新力度,以及其国际竞争力等等。可以看出,加拿大对外国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的收购相当的重视及敏感。
三、对我国能源企业跨国并购的启示
从我国企业海外收购的情况可以看出,国外政府的国家利益审查都更多的带有政治性因素。由于我国国家竞争力的增强,以及海上事业的迅猛发展,一些国家甚至提出了中国威胁论,这些都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提供无形中的政治压力,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海外并购中不仅得不到公平的待遇,反而会遭到该国政府、议会甚至普通民众的强烈阻挠。一些国家对国有企业并购特别敏感,并不单纯把这看成是商业行为,他们认为其是政治行为,尤其是资源行行业的并购,更会对本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因此对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都采取了消极态度甚至故意阻碍。
我国能源类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除了要加强自身的实力和竞争力,同时在并购之前应详细了解目标企业周围的法律环境与政策,使本企业并购行为适应东道国政府的意图。东道国在外来企业并购时除了并购行为是否存在某些不安全因素的考虑外,更多还是考虑能否提高就业率、加速当地经济发展、以及在环境方面的损害程度。我国能源类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同东道国进行沟通,如设立或聘请公关机构,通过举办宣讲会、媒体宣传、政府沟通以及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形象宣传,降低东道国政府和国民对我国能源类企业的海外并购的恐慌与敌意。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外国企业也会向我国投资,对于此,我国也要加大对国外企业投资我国的审查力度,在保护本国企业和本国经济的情况下,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