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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对于整个环境公益保护事业起到推动作用,但必须承认成绩的取得有其特殊原因并伴随问题,并且诉前程序在整个试点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对制度运行之实践、制度试点之本意以及诉前程序设置核心影响因素“谦抑”与“成本”两个因素之考察,明确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在程序上的后置性与功能上的补强性,也进而决定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环境公益保护之常规武器的制度定位。这一制度定位直接影响整个制度的运行,而制度运行效果如何则取决于内外两种平衡的把握,即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之外部平衡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