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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在您挂职瑞安后横空出世,当时作为一个30岁的年轻博士后,之前有所准备吗?
陈林:俗话说无知人胆大,当时是怀揣一股热情与天真。来之前也没想太清楚,这阶段具体要做出什么。虽然早年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就在关注、研究“三农”过程中写过一些文章,但是直到结合了具体实际以后,才有了进一步灵感和素材。2006年初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浙江省委在当年中央1号文件发布之后提出了“三位一体”宏伟构想,我才有幸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决策》:浙江兴起的“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组织的改革实践,产生哪些经验?
陈林:经验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信用社“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架构。2006年10月,习近平听取试点汇报后指出,“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与联合组织,把合作制农业产业化经营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实现了新老合作经济资源的对接和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与联合。这是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有益实践,是立足新阶段、把握新趋势而积极探索的一条新路子。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在2007年初的一个座谈会上说“改革开放时,我们就考虑,日本农协为什么搞得好,我们合作社为什么搞不好?重要的是我们把三类合作肢解了……把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其实这种模式是中国几代搞合作制的人的追求。”
《决策》:您觉得今年以来,有什么新的政策趋向吗?
陈林:十八大之后,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这是多年来所未有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央长期的既定方针,并且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要继续完善和创新,只能是以适当方式强化“统”的一面。而“统”的载体和途径,只能是合作制。
2013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习近平同志来到江苏团,座谈中,兴致勃勃地说到了“务农致富”。在回顾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农村先由分到合、再由合到分过程后,习近平说,改革开放从农村破题,大包干是改革开放的先声。当时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但实践的结果是,“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世纪十多年来,像沿海地区以及农业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在这方面都做了积极的探索,也有了一定的经验。
《决策》:现在较多的人将农业规模效益的提高寄托于土地流转,您怎么看?
陈林: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模效益,仅仅依靠土地流转是不足以实现的。农民的增收不仅取决于产量在物质上的增加,更取决于价格条件及其背后所隐含的市场力量的对比。这就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农业中的“规模经营”,可以有多重实现途径,例如农村金融合作、流通合作、科技合作等社会化服务所体现的“规模”效益,未必需要以土地规模化特别是土地的大规模兼并为必然前提。
《决策》:您对当下农村的改革有什么看法?
陈林:回顾农村改革的历史,“三自一包”,特别是包产到户,赋予农民较大的经济自由,很快实现了农业生产的大幅度增长。但原来构想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特别是在其“统”的一面,一直并未真正得到落实。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原有政策的潜力几乎释放殆尽,“三农”问题空前突出。
在现有的资源与技术条件下,在小农生产领域,以“分”为主,包“产”到户,往往更有效率。但是千家万户的分散小农,要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特别是要在市场化进程中分享到应有的利益,就必须在金融、流通、科技等领域合作。
在我国,长期以来,信用社、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是各行其道,各种农经、农贸、农资、农机、农技机构也各有隶属,至于政府涉农部门各自为政,而广大基层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并未突出。
农村改革,特别是农村市场化的已有成就是无可否认的,并且,农村市场化的进一步潜力仍然值得期待。由于农民在市场上的交易对手往往具有相对优势、甚至是垄断优势,而农民群体高度分散,如果仅仅片面推进农村市场化,所形成的市场结构就会日益偏离公平竞争,既损害农民的利益,也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大力扶持农民组织化,对于农村市场化是一种互补。
陈林:俗话说无知人胆大,当时是怀揣一股热情与天真。来之前也没想太清楚,这阶段具体要做出什么。虽然早年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就在关注、研究“三农”过程中写过一些文章,但是直到结合了具体实际以后,才有了进一步灵感和素材。2006年初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浙江省委在当年中央1号文件发布之后提出了“三位一体”宏伟构想,我才有幸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决策》:浙江兴起的“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组织的改革实践,产生哪些经验?
陈林:经验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信用社“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架构。2006年10月,习近平听取试点汇报后指出,“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与联合组织,把合作制农业产业化经营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实现了新老合作经济资源的对接和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与联合。这是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有益实践,是立足新阶段、把握新趋势而积极探索的一条新路子。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在2007年初的一个座谈会上说“改革开放时,我们就考虑,日本农协为什么搞得好,我们合作社为什么搞不好?重要的是我们把三类合作肢解了……把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其实这种模式是中国几代搞合作制的人的追求。”
《决策》:您觉得今年以来,有什么新的政策趋向吗?
陈林:十八大之后,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这是多年来所未有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央长期的既定方针,并且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要继续完善和创新,只能是以适当方式强化“统”的一面。而“统”的载体和途径,只能是合作制。
2013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习近平同志来到江苏团,座谈中,兴致勃勃地说到了“务农致富”。在回顾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农村先由分到合、再由合到分过程后,习近平说,改革开放从农村破题,大包干是改革开放的先声。当时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但实践的结果是,“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世纪十多年来,像沿海地区以及农业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在这方面都做了积极的探索,也有了一定的经验。
《决策》:现在较多的人将农业规模效益的提高寄托于土地流转,您怎么看?
陈林: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模效益,仅仅依靠土地流转是不足以实现的。农民的增收不仅取决于产量在物质上的增加,更取决于价格条件及其背后所隐含的市场力量的对比。这就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农业中的“规模经营”,可以有多重实现途径,例如农村金融合作、流通合作、科技合作等社会化服务所体现的“规模”效益,未必需要以土地规模化特别是土地的大规模兼并为必然前提。
《决策》:您对当下农村的改革有什么看法?
陈林:回顾农村改革的历史,“三自一包”,特别是包产到户,赋予农民较大的经济自由,很快实现了农业生产的大幅度增长。但原来构想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特别是在其“统”的一面,一直并未真正得到落实。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原有政策的潜力几乎释放殆尽,“三农”问题空前突出。
在现有的资源与技术条件下,在小农生产领域,以“分”为主,包“产”到户,往往更有效率。但是千家万户的分散小农,要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特别是要在市场化进程中分享到应有的利益,就必须在金融、流通、科技等领域合作。
在我国,长期以来,信用社、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是各行其道,各种农经、农贸、农资、农机、农技机构也各有隶属,至于政府涉农部门各自为政,而广大基层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并未突出。
农村改革,特别是农村市场化的已有成就是无可否认的,并且,农村市场化的进一步潜力仍然值得期待。由于农民在市场上的交易对手往往具有相对优势、甚至是垄断优势,而农民群体高度分散,如果仅仅片面推进农村市场化,所形成的市场结构就会日益偏离公平竞争,既损害农民的利益,也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大力扶持农民组织化,对于农村市场化是一种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