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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交易的安全关乎民众基本权益的维护乃至电子商务的协调运转,应推进网络交易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设,落实各项法规、管理制度的执行与强化,努力提高网络交易安全度、充分保障民众权益以及相关联产业顺畅发展的协同共进。
【关键词】 网络交易 安全 法律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5年全年,我国网络交易规模达到了38285亿元,与2014年相比,增幅为35.7%。而参与网络交易的人数也从2014年的3.6亿,激增至4.6亿,增幅达27.8%。我国网络交易市场整体上保持了平稳、快速、协调的发展态势。网络交易在提高民众消费便捷性、拓宽商业运作领域的同时,也因为空间虚拟、不直接接触、难以监管等属性,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而面临着安全性偏低、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突出问题。
当前网络交易的安全现状
计算机病毒入侵、黑客盗取用户信息等较为普遍,交易者基本权益缺乏保障。在360网络安全公司于2016年3月发布的《2015年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之中,以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行为等为代表的恶意程序多达3.56亿个,较2014年增长了9.9%。其中涉及网购、转账、存储等网络交易方面的恶意程序与行为,达到了67.3%的占比,与2014年相比,增加了19.4%。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行为的泛滥,不仅扰乱了互联网的正常秩序,而且也对迅猛发展的网络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而当前我国在网络安全立法与管理上都还存在一些空白,法律也不够健全,所以并不能有效发现、制止、惩处以上犯罪行为。如何遏制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病毒与黑客入侵,无疑显得迫在眉睫。
网络欺诈、假货泛滥等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经济纠纷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网络欺诈是近年来在国内出现的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诈骗、不当牟利的犯罪行为,其流动性、隐蔽性比较突出,存在较大的侦破难度。而假货泛滥则是当前国内电子商务交易环节最为典型的造假与欺骗行为,存在于各类购物网站之中,其流窜性更大,造假成本也较低,可谓屡禁不止。同样据《2015年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显示,2015年全年,被360安全中心认定的网络诈骗案例达到了24886例,举报总金额为1.27亿余。人均损失则为5106元,较2014年增长了近150%。而造假案件则达到了87537件,其中涉及到购物网站的为78092件,占比为89.6%。网络欺诈、假货泛滥等乱象的层出不穷,也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纠纷问题。对于正处在转型期的国内网络交易市场而言,以上乱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自然阻碍了其顺畅发展。
资质把关、审查与销售管理的漏洞、盲区较多,为侵权行为制造了可乘之机。起步较晚、发展不均衡、管理跟进滞后是当前我国网络交易市场的主要特点。特别是在电子商务购物平台的管理上,我国尚未全面实现网络交易的实名化管理,资质把关也都采用较为简单的被动式申请、审查、抽查的方式,并没有采取统一的电子执照审核,对于经营方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也缺乏规范、有效的检验机制。这就使得不少商家频频通过冒用其他企业的品牌名号进行虚假经营,恶意打压竞争对手,通过向网络交易平台的内部工作人员操作来提升产品知名度以及销量排名等。这自然会导致诸如侵犯他人合法商标专用权、以次充好牟取暴利、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等不当经营行为的出现,进一步威胁了网络交易市场的安全、平稳发展。
当前网络交易安全法律保障机制构建中的困难
首先,专项立法推进较慢,难以明确参与各方的基本权利、义务。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颁行了多部旨在规定商业经营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然而在专项立法、专门性法规的推进上,则一直未能取得突破。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内容零散,且未能明确划定在当前网络交易之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在如何实现参与各方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救济权获取、举证责任分配等细节上,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空白,并不能有效保障网络交易各方的基本权益,未能发挥应有的制度性辅助功效。
其次,多头管理、职能重叠比较普遍,权责划定不清削弱了法律约束力。尽管近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政府管理机构的改革步伐,着重进行了部门合并、人员精简,然而整体上的交叉性、冗杂性依旧比较明显。而随着网络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管理对象的增多,以上弊端又都开始显现。一些相对强势的管理部门往往会出于私利,有意排斥具有优先管理权的部门,擅自履行处罚权。而商家在办理相关处理、公示手续之时,又必须转移到其他部门,接受二次或多次的处罚。这在严重挫伤经营方积极性的同时,也因为多头管理、权责交叠的影响,明显削弱了法律本身的约束力。
最后,消费者维权索赔的判定与执行标准相对混乱,惩戒力有待加强。缺乏统一的判定、执行标准,各管理部门各行其是、重复处理,是当前我国网络交易市场在消费者维权索赔上的突出问题。如针对同一侵权索赔案件,工商管理部门大都会依照《合同法》的内容,以交易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是否存在违约来进行裁定,然后再处以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取消联网资格等惩戒。《合同法》对于网络交易之中的消费者的权利划定,又明显偏向于被动式的举证,并不利于消费者的主动求偿。而质检部门则会遵循《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判罚标准则采取了双方举证、中立仲裁、听证处理的流程,耗时较长且结果往往不能令双方均满意。此外,当前对于网络交易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弱,也使得犯罪成本显得较低,并不能对不法分子起到有效的警戒、督导等作用,致使消费者求偿愈发困难。
构建网络交易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策略
加快专项化立法,颁布基于网络交易安全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要在保证以《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综合性法律为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之中关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责任承担等。同时,要加快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立法与施行,重点围绕实现网络消费者救济权获取、举证责任分配等进行突破。
强化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规范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资质审核、信用评价、监督整改等管理力度,加强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安全责任公示,明确网络交易参与各方的知情权、安全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规范经营者的告知、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等义务。同时也要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做好监管与举报工作。
明确划分不同管理部门的各自权责,加强监管、整改的力度。改变过去多个部门交叉管理、职能重叠的混乱现状,推行有针对性的划片、专职的管理模式,确定公安、工商、质检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权责,明确各自分属的安全信息调查、举证收集以及回馈审查等职能,杜绝多头管理、重复处理以及越权处置等不当行为。同时,也要加强对于各类破坏网络交易安全行为的监管、整改的力度,增加检查与督导手段、处罚金额,并进行评价信息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与举报。
完善以证据制度为核心的司法救济程序,统一判定、执行标准。一方面,要建立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司法救济程序,重点完善举证、查询的证据制度。既可以采取以消费者住所地作为选择法院首选地的处理原则,也可以借助“网络法庭”来接受消费者的证据上报;另一方面,要统一索赔求偿的判定、执行标准,完善电子证据的保全机制,建立由工商、公安、银行等多方联合建立的证据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卖家、买家以及第三方在举证责任上的各自分配,推行规范、高效的监督与公示制度。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张晔:《网络交易安全保障的有关问题》, 《信息网络安全》,2010年第8期。
责编/潘丽莉 宋睿宸(见习)
美编/王梦雅(见习)
【关键词】 网络交易 安全 法律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5年全年,我国网络交易规模达到了38285亿元,与2014年相比,增幅为35.7%。而参与网络交易的人数也从2014年的3.6亿,激增至4.6亿,增幅达27.8%。我国网络交易市场整体上保持了平稳、快速、协调的发展态势。网络交易在提高民众消费便捷性、拓宽商业运作领域的同时,也因为空间虚拟、不直接接触、难以监管等属性,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而面临着安全性偏低、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突出问题。
当前网络交易的安全现状
计算机病毒入侵、黑客盗取用户信息等较为普遍,交易者基本权益缺乏保障。在360网络安全公司于2016年3月发布的《2015年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之中,以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行为等为代表的恶意程序多达3.56亿个,较2014年增长了9.9%。其中涉及网购、转账、存储等网络交易方面的恶意程序与行为,达到了67.3%的占比,与2014年相比,增加了19.4%。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行为的泛滥,不仅扰乱了互联网的正常秩序,而且也对迅猛发展的网络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而当前我国在网络安全立法与管理上都还存在一些空白,法律也不够健全,所以并不能有效发现、制止、惩处以上犯罪行为。如何遏制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病毒与黑客入侵,无疑显得迫在眉睫。
网络欺诈、假货泛滥等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经济纠纷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网络欺诈是近年来在国内出现的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诈骗、不当牟利的犯罪行为,其流动性、隐蔽性比较突出,存在较大的侦破难度。而假货泛滥则是当前国内电子商务交易环节最为典型的造假与欺骗行为,存在于各类购物网站之中,其流窜性更大,造假成本也较低,可谓屡禁不止。同样据《2015年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显示,2015年全年,被360安全中心认定的网络诈骗案例达到了24886例,举报总金额为1.27亿余。人均损失则为5106元,较2014年增长了近150%。而造假案件则达到了87537件,其中涉及到购物网站的为78092件,占比为89.6%。网络欺诈、假货泛滥等乱象的层出不穷,也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纠纷问题。对于正处在转型期的国内网络交易市场而言,以上乱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自然阻碍了其顺畅发展。
资质把关、审查与销售管理的漏洞、盲区较多,为侵权行为制造了可乘之机。起步较晚、发展不均衡、管理跟进滞后是当前我国网络交易市场的主要特点。特别是在电子商务购物平台的管理上,我国尚未全面实现网络交易的实名化管理,资质把关也都采用较为简单的被动式申请、审查、抽查的方式,并没有采取统一的电子执照审核,对于经营方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也缺乏规范、有效的检验机制。这就使得不少商家频频通过冒用其他企业的品牌名号进行虚假经营,恶意打压竞争对手,通过向网络交易平台的内部工作人员操作来提升产品知名度以及销量排名等。这自然会导致诸如侵犯他人合法商标专用权、以次充好牟取暴利、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等不当经营行为的出现,进一步威胁了网络交易市场的安全、平稳发展。
当前网络交易安全法律保障机制构建中的困难
首先,专项立法推进较慢,难以明确参与各方的基本权利、义务。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颁行了多部旨在规定商业经营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然而在专项立法、专门性法规的推进上,则一直未能取得突破。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内容零散,且未能明确划定在当前网络交易之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在如何实现参与各方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救济权获取、举证责任分配等细节上,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空白,并不能有效保障网络交易各方的基本权益,未能发挥应有的制度性辅助功效。
其次,多头管理、职能重叠比较普遍,权责划定不清削弱了法律约束力。尽管近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政府管理机构的改革步伐,着重进行了部门合并、人员精简,然而整体上的交叉性、冗杂性依旧比较明显。而随着网络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管理对象的增多,以上弊端又都开始显现。一些相对强势的管理部门往往会出于私利,有意排斥具有优先管理权的部门,擅自履行处罚权。而商家在办理相关处理、公示手续之时,又必须转移到其他部门,接受二次或多次的处罚。这在严重挫伤经营方积极性的同时,也因为多头管理、权责交叠的影响,明显削弱了法律本身的约束力。
最后,消费者维权索赔的判定与执行标准相对混乱,惩戒力有待加强。缺乏统一的判定、执行标准,各管理部门各行其是、重复处理,是当前我国网络交易市场在消费者维权索赔上的突出问题。如针对同一侵权索赔案件,工商管理部门大都会依照《合同法》的内容,以交易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是否存在违约来进行裁定,然后再处以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取消联网资格等惩戒。《合同法》对于网络交易之中的消费者的权利划定,又明显偏向于被动式的举证,并不利于消费者的主动求偿。而质检部门则会遵循《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判罚标准则采取了双方举证、中立仲裁、听证处理的流程,耗时较长且结果往往不能令双方均满意。此外,当前对于网络交易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弱,也使得犯罪成本显得较低,并不能对不法分子起到有效的警戒、督导等作用,致使消费者求偿愈发困难。
构建网络交易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策略
加快专项化立法,颁布基于网络交易安全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要在保证以《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综合性法律为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之中关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责任承担等。同时,要加快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立法与施行,重点围绕实现网络消费者救济权获取、举证责任分配等进行突破。
强化专门性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规范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资质审核、信用评价、监督整改等管理力度,加强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安全责任公示,明确网络交易参与各方的知情权、安全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规范经营者的告知、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等义务。同时也要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做好监管与举报工作。
明确划分不同管理部门的各自权责,加强监管、整改的力度。改变过去多个部门交叉管理、职能重叠的混乱现状,推行有针对性的划片、专职的管理模式,确定公安、工商、质检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权责,明确各自分属的安全信息调查、举证收集以及回馈审查等职能,杜绝多头管理、重复处理以及越权处置等不当行为。同时,也要加强对于各类破坏网络交易安全行为的监管、整改的力度,增加检查与督导手段、处罚金额,并进行评价信息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与举报。
完善以证据制度为核心的司法救济程序,统一判定、执行标准。一方面,要建立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司法救济程序,重点完善举证、查询的证据制度。既可以采取以消费者住所地作为选择法院首选地的处理原则,也可以借助“网络法庭”来接受消费者的证据上报;另一方面,要统一索赔求偿的判定、执行标准,完善电子证据的保全机制,建立由工商、公安、银行等多方联合建立的证据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卖家、买家以及第三方在举证责任上的各自分配,推行规范、高效的监督与公示制度。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张晔:《网络交易安全保障的有关问题》, 《信息网络安全》,2010年第8期。
责编/潘丽莉 宋睿宸(见习)
美编/王梦雅(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