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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著作中提出一个大胆的问题“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本文将从犯罪的角度以及惩罚死刑制度出发,来探讨存在于千百年间的极刑以及极刑制度带给人类的影响。
【关键词】死刑;死刑保留;公众舆论;法制意识
生与死,自古以来,便是作为兼具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人类所关注的话题。正如某位哲学家所说:“人活着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死亡。”但是这里笔者认为:人活着的目的不仅在于追求死亡本身,更为重要的是,追求的是和谐死亡。由此,本文将从犯罪的角度以及从惩罚犯罪的死刑制度出发,来探求存在于千百年间的极刑以及极刑制度带给人类的影响。一、死刑的概念以及起源
死刑,谓之为极刑,是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名词。从意识流来看,源于古时的同态复仇理论,是世界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之一。死刑,顾名思义,指的是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结束犯罪人的生命的刑种。从人性的本质体现来看:源自于人类血液里的残酷与杀戮。作为文明古国与东方文明的代表国之一的中国,死刑的真正起源尚未明了,但是自有了文字的记载以来,便有了死刑的存在,具体可见《说文解字》解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从种类来看,我国古代的死刑也集中体现在车裂、腰斩、凌迟等较为残酷的多达十七种刑罚上面。
从西方来看,奴隶制时期的死刑,其初衷是为了祭祀神灵,如古罗马皇帝的杀人取乐,腓尼基人发明了十字刑,综合来看,其死刑的执行方式多不胜数。到了中世纪,英国人便有了关于死刑的相关立法,且引进了风靡一时的断头台,执行方式也由野蛮短暂的进入了“文明时期”,但其杀人示众的形式宛如剧场一般,吸引观众无数。这无疑给予了被行刑人的沉重心理负担。直到20世纪的50年代开始,欧洲诸国才相继废除了死刑。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截止到2009年,已有138个国家或地区废除了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
二、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学界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于极刑的政策向来是:少杀,慎杀。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推进,出于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立法机关对于死刑的立法态度也明显趋于转变,这一点明显体现于《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死刑的大瘦身。取消了关于经济类犯罪的13个极刑。其数目之大,不可不谓之进步之举。由此,也反映出人们对于废除经济类和财产类犯罪的极刑的支持。目前,学界关于死刑的存留问题主要有两大派别:分别为支持死刑论与反对死刑论。持支持论学者的观点为,由于我国民众普法教育程度不高,尤其体现在对于法律的认知问题,部分民众的法律意识较为浅薄,加之社会贫富差距较大,增大的暴力犯罪的几率,以至于暴力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不乏手段极具残忍,社会恶劣影响较大的重大刑事案件,同时,利用死刑也是对于受害者家属的情绪安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鉴于此,有必要利用重刑,尤其是对死刑的保留,来震慑那些已经犯罪或尚未犯罪的社会不安定群体。同时告诫他们,刑法是严格的,不得轻易跨越雷池半步。当然,在这种重刑理论的支撑下,社会的秩序有了一些好转,在暴力犯罪所造成的重大危害与废除死刑的一些国家相比,确实起到了不小的作用。相反的是,宣称废除死刑的学者却认为,在当今世界的284个国家中,已有数百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其数量之庞大,可见废除死刑已然成为了当今世界的趋势,而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与崛起,理应跟上世界的步伐,向世界看齐。《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废除了关于经济类与财产类的13个死刑,但与其保留的55个死刑罪名还相差甚远,我国不仅死刑罪名保留较高,且刑罚的执行手段参差不齐,例如某些地区早已引进了注射死刑,而部分地区还保留着枪决方式,其执行方式不够人道。甚至成为了一种公开的执行的方式。这对于死刑犯和其家属都是不人道的。此外,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在不断的拓展,死刑的相关立法也理应与社会文明的步调一致。死刑作为一项最为原始与残忍的刑罚执行方式理应废除。这样才足以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性,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犯罪人以宽大教育为主的刑事处罚政策。三、由死刑制度的存废引发的法律思考
综观国内外对于死刑存留的制度,笔者认为当下我国要彻底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但是有一点我们亦须认识且需为之而努力,即:彻底废除死刑应当是作为验证一个法治成熟的国家应具备的标准之一,也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不断深化发展,与之而来的是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的提升。社会暴力犯罪的几率也必然呈逐步下降之趋势。当然,如上的设想都须立足于诸如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法制,政治民主化以及公平透明的司法机关司法执法。这些都是实现去死刑化的必要条件。
对于当下中国的社会大环境而言,笔者认为,由于现今社会暴力犯罪居高不下,尤以财产性暴力犯罪为甚。因此,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已然成为了司法执法机关的重中之重。这也是部分暴力犯罪,尤其是财产性暴力犯罪存在死刑的合理性解释。当然,从社会伦理以及法理上来看,人权与死刑确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尊重与保护人权不仅仅是写在宪法上的,更应当成为普通民众的法律共识。从立法上来看,这就要求立法机关依据社会的秩序状态,合理制订刑法及其相应的死刑,通过合理的变更调节来衡平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从司法机关来看,应当严格履行以及审核死刑复核程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社会大众来看,首当其冲的是应从意识上存留人权至上的观念,不仅仅是自己的人权至上,他人的人权更应受到尊重,这包括了他人的身体权,生存权以及财产权。这一观念应贯穿于小到学校教育,大到新闻舆论的宣传。只有一这样的社会观念塑造为主,法律手段为辅的方式,才能将犯罪尤其是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扼杀于摇篮之中。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死刑,并非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良药,但是,死刑,这一良药在当下社会存在不可缺失,仍不失为解决犯罪问题的手段之一。因此,我们应当辩证的看待这一问题。只有法制文明在充分成熟的情况下,才是我们彻底废除死刑的脚步之始。
参考文献:
[1]贝卡利亚著,黄凤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关键词】死刑;死刑保留;公众舆论;法制意识
生与死,自古以来,便是作为兼具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人类所关注的话题。正如某位哲学家所说:“人活着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死亡。”但是这里笔者认为:人活着的目的不仅在于追求死亡本身,更为重要的是,追求的是和谐死亡。由此,本文将从犯罪的角度以及从惩罚犯罪的死刑制度出发,来探求存在于千百年间的极刑以及极刑制度带给人类的影响。一、死刑的概念以及起源
死刑,谓之为极刑,是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名词。从意识流来看,源于古时的同态复仇理论,是世界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之一。死刑,顾名思义,指的是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结束犯罪人的生命的刑种。从人性的本质体现来看:源自于人类血液里的残酷与杀戮。作为文明古国与东方文明的代表国之一的中国,死刑的真正起源尚未明了,但是自有了文字的记载以来,便有了死刑的存在,具体可见《说文解字》解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从种类来看,我国古代的死刑也集中体现在车裂、腰斩、凌迟等较为残酷的多达十七种刑罚上面。
从西方来看,奴隶制时期的死刑,其初衷是为了祭祀神灵,如古罗马皇帝的杀人取乐,腓尼基人发明了十字刑,综合来看,其死刑的执行方式多不胜数。到了中世纪,英国人便有了关于死刑的相关立法,且引进了风靡一时的断头台,执行方式也由野蛮短暂的进入了“文明时期”,但其杀人示众的形式宛如剧场一般,吸引观众无数。这无疑给予了被行刑人的沉重心理负担。直到20世纪的50年代开始,欧洲诸国才相继废除了死刑。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截止到2009年,已有138个国家或地区废除了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
二、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学界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于极刑的政策向来是:少杀,慎杀。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推进,出于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立法机关对于死刑的立法态度也明显趋于转变,这一点明显体现于《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死刑的大瘦身。取消了关于经济类犯罪的13个极刑。其数目之大,不可不谓之进步之举。由此,也反映出人们对于废除经济类和财产类犯罪的极刑的支持。目前,学界关于死刑的存留问题主要有两大派别:分别为支持死刑论与反对死刑论。持支持论学者的观点为,由于我国民众普法教育程度不高,尤其体现在对于法律的认知问题,部分民众的法律意识较为浅薄,加之社会贫富差距较大,增大的暴力犯罪的几率,以至于暴力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不乏手段极具残忍,社会恶劣影响较大的重大刑事案件,同时,利用死刑也是对于受害者家属的情绪安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鉴于此,有必要利用重刑,尤其是对死刑的保留,来震慑那些已经犯罪或尚未犯罪的社会不安定群体。同时告诫他们,刑法是严格的,不得轻易跨越雷池半步。当然,在这种重刑理论的支撑下,社会的秩序有了一些好转,在暴力犯罪所造成的重大危害与废除死刑的一些国家相比,确实起到了不小的作用。相反的是,宣称废除死刑的学者却认为,在当今世界的284个国家中,已有数百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其数量之庞大,可见废除死刑已然成为了当今世界的趋势,而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与崛起,理应跟上世界的步伐,向世界看齐。《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废除了关于经济类与财产类的13个死刑,但与其保留的55个死刑罪名还相差甚远,我国不仅死刑罪名保留较高,且刑罚的执行手段参差不齐,例如某些地区早已引进了注射死刑,而部分地区还保留着枪决方式,其执行方式不够人道。甚至成为了一种公开的执行的方式。这对于死刑犯和其家属都是不人道的。此外,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在不断的拓展,死刑的相关立法也理应与社会文明的步调一致。死刑作为一项最为原始与残忍的刑罚执行方式理应废除。这样才足以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性,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犯罪人以宽大教育为主的刑事处罚政策。三、由死刑制度的存废引发的法律思考
综观国内外对于死刑存留的制度,笔者认为当下我国要彻底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但是有一点我们亦须认识且需为之而努力,即:彻底废除死刑应当是作为验证一个法治成熟的国家应具备的标准之一,也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不断深化发展,与之而来的是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的提升。社会暴力犯罪的几率也必然呈逐步下降之趋势。当然,如上的设想都须立足于诸如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法制,政治民主化以及公平透明的司法机关司法执法。这些都是实现去死刑化的必要条件。
对于当下中国的社会大环境而言,笔者认为,由于现今社会暴力犯罪居高不下,尤以财产性暴力犯罪为甚。因此,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已然成为了司法执法机关的重中之重。这也是部分暴力犯罪,尤其是财产性暴力犯罪存在死刑的合理性解释。当然,从社会伦理以及法理上来看,人权与死刑确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尊重与保护人权不仅仅是写在宪法上的,更应当成为普通民众的法律共识。从立法上来看,这就要求立法机关依据社会的秩序状态,合理制订刑法及其相应的死刑,通过合理的变更调节来衡平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从司法机关来看,应当严格履行以及审核死刑复核程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社会大众来看,首当其冲的是应从意识上存留人权至上的观念,不仅仅是自己的人权至上,他人的人权更应受到尊重,这包括了他人的身体权,生存权以及财产权。这一观念应贯穿于小到学校教育,大到新闻舆论的宣传。只有一这样的社会观念塑造为主,法律手段为辅的方式,才能将犯罪尤其是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扼杀于摇篮之中。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死刑,并非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良药,但是,死刑,这一良药在当下社会存在不可缺失,仍不失为解决犯罪问题的手段之一。因此,我们应当辩证的看待这一问题。只有法制文明在充分成熟的情况下,才是我们彻底废除死刑的脚步之始。
参考文献:
[1]贝卡利亚著,黄凤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