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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同时体现和保障政府对合同关系的适当干预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实现二者和谐共存。本文从意思自治和国家强制两个方面入手,具体分析劳动合同的私法域规范职能和公法域调整和干预能力,着眼于《劳动合同法》的性质分析。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不同的着眼点之间存在差异,这对发现其价值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