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网络舆论治理是互联网时代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的不断发展,网络舆论治理存在诸多问题。对此,需要构建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增强网络舆论执法力度,建立多元化主体联动协调治理机制;建立网络舆论大数据平台,研发互联网数据取证系统,进一步加强网络舆论治理。
【关键词】政府 网络舆论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长期以来,在对网络舆论治理上,各级地方政府治理措施和路径较为单一,缺乏完善的治理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以往单一化的社会结构、价值观等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对政府应对网络舆论治理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由此,如何加强网络舆论治理,成为政府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网络舆论治理面临的困境
首先,网络舆论治理面临着舆论乱象突出的问题。目前,一些“标题党”“图片党”、片面化报道、碎片化解读充斥着网络,反党反华等意识形态问题甚嚣尘上,庸俗化、煽情化、过度娱乐化的舆论问题突出,如有的媒体故意将官员落马新闻挖掘成“时政+桃色”新闻,来满足舆论窥探欲望和心理刺激。并且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网络舆论场继续分化并在对立统一中发展,舆论表达形式更趋碎片化、多样化,舆论传播平台具有了融合化特点,网民言论娱乐化、情绪化特征明显,网络舆论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新特点。
其次,当前网络舆论治理也受到了很多干扰,如:有些人认为,网络技术完全可以解决一些内容分级、过滤等问题;有些人认为过激无规则的利益诉求会干扰网络舆论管理工作的有效有序推进,泛滥无底线的网络营销以及网络直播等会对网络舆论造成严重的冲击;有些人认为,在信息的采集、研判和预警方面,政府缺乏完善的网络舆论舆情研判体系,大量网络舆论监控软件缺少具体的指标分析参数,涉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分析指标层面无一明确判断,分析结构缺乏可信度与说服力。同时,政府的行政手段难以持续推进网络舆论治理,管理者容易受到舆论指责和质疑,一些党政部门仍习惯运用单一向度的行政方法进行强力管控,沉浸在权威主义幻象中,导致网络舆情方向向危机衍化进而失控。
最后,互联网取证技术存在着法律困境。一方面,互联网数据具有易逝性、多样性和巨量性的特点,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时,如何获取固定可信的互联网数据成了互联网依法治理的前提和关键。目前,行政机关常用的互联网取证手段无法得到法律和司法的认可,并不能解决互联网数据获取的合法完整问题;另一方面,网络舆论治理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涉及细则的可操作性内容较少,网络舆情立法进程总体滞后。并且网络舆情立法是為了捍卫网民民主权利,但现有网络立法对于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则不够重视,出发点侧重管理,对网民享有的权利模糊化、弱化,片面强调网民的义务,这与网络舆情立法的根本出发点相悖。
政府网络舆论治理要构建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
网络世界不是不受法律管辖与约束的法外之地,它需要构建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依法治理。目前,由于缺乏互联网基本法,导致互联网治理过程中政府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我们必须要以宪法为依据,参照其他国家网络空间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结合网络空间新特征,形成有法可依、有童可循的局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网络使用者和运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此外,在社会经济中,构建管理有序、发展有力、使用高效的网络生态,明确网络空间各主体的权利,让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落地,实现网络舆论的规范化和有序性,规范、约束和惩戒违反法律的网络行为,实现依法治网常态化,充分发挥互联网最大效益。
社会治理不能游离在宪法和法律之下,因此,政府在法律之下,必须要遵纪守法,依法行事,树立法治理念,强化法律至上理念,用法律制约政府权力。同时,为了提升基层政府部门应对网络舆情的敏锐性、洞察力和应变力,政府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网络舆情观和危机感,将网络建设成表达民意的平台,不畏惧、不忽视网络带来的冲击、挑战和优势、作用,善于从网络舆情中发现工作的盲点、弱点和问题,关注民生、维护民权、惠及民利,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同时,也要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其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遵守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政府网络舆论治理要建立多元化主体联动协调治理机制,研发互联网数据取证系统
为了不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要强化违法的责任追究,在网络空间中,任何网络违法分子都不能逍遥法外,都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受到相应的制裁。《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和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然而,当前还存在地方网信部门执法底气不足的问题,仅有个别地方网信部门获得了相应的授权。因此要进一步明确网络舆论执法主体,将“文本上的法律”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严格执法;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网络舆论执法队伍,提升网络执法队伍素质;成立专业的网络执法机构,要树立有限型政府和系统化思维,让网络执法者带头遵守网络法律法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到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建立多元化的主体联动协调治理机制,吸纳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治理程序中。一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联动的协同治理格局,吸纳更多的主体共同参与到舆情治理中;二是为了重建政府、媒体与公众的信任关系和心理共识,要消除官民之间的隔阂,改变传统意义上官方独白的话语体系,畅通与社会机构、公众的对话机制,让网络谣言无处可藏;三要加强跨地区、跨国家的信息沟通与联防联控,构建跨地区、跨国界的舆情联动机制,共同应对舆情;四要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由宣传部门牵头、强化中央各互联网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健全中央层面舆情治理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机制。
大数据时代,面对海量的舆情信息,加快大数据技术在网络舆情治理的应用迫在眉睫。首先,开发舆情数据库、案例库和语料库,加强对未知手段的研究,建立网络舆论大数据平台,通过研究不同类型舆情发展演变规律和应对效果,充分发挥大数据在舆情分析研判中的功能,预测舆情发展演化,分析内在关联变量,深化对舆情的规律性认知,提供优化舆情应对效果的预案。其次,目前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相关大数据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完善,对大数据的分析和使用还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在进行网络舆论场治理时,要建立重点舆情监测预判机制,开发和运用舆论大数据,加强舆情过程管理,确保舆情监测方向明确、重点清晰、精准高效,全面分析网络舆论传播动态,实时监控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从理论上讲,法律证据应该包含着网络数据,但网络数据的取证具有了易变性,难以保存和验证,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数据涉及的因素非常复杂,采用数据的能力还较为有限。因此,为了突破依法治网的瓶颈,就要明确多方责任,从操作层面上确保所获取的互联网证据合法可信,让网络数据更有效地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据;积极研发出互联网数据取证系统,组建“互联网数据取证项目组”,解决执法部门在涉嫌违法者不在场时单方面取证的合法性难题。
(作者为武汉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体育学院新闻传播学院讲师)
责编/孙娜 美编/杨玲玲
【关键词】政府 网络舆论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长期以来,在对网络舆论治理上,各级地方政府治理措施和路径较为单一,缺乏完善的治理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以往单一化的社会结构、价值观等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对政府应对网络舆论治理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由此,如何加强网络舆论治理,成为政府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网络舆论治理面临的困境
首先,网络舆论治理面临着舆论乱象突出的问题。目前,一些“标题党”“图片党”、片面化报道、碎片化解读充斥着网络,反党反华等意识形态问题甚嚣尘上,庸俗化、煽情化、过度娱乐化的舆论问题突出,如有的媒体故意将官员落马新闻挖掘成“时政+桃色”新闻,来满足舆论窥探欲望和心理刺激。并且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网络舆论场继续分化并在对立统一中发展,舆论表达形式更趋碎片化、多样化,舆论传播平台具有了融合化特点,网民言论娱乐化、情绪化特征明显,网络舆论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新特点。
其次,当前网络舆论治理也受到了很多干扰,如:有些人认为,网络技术完全可以解决一些内容分级、过滤等问题;有些人认为过激无规则的利益诉求会干扰网络舆论管理工作的有效有序推进,泛滥无底线的网络营销以及网络直播等会对网络舆论造成严重的冲击;有些人认为,在信息的采集、研判和预警方面,政府缺乏完善的网络舆论舆情研判体系,大量网络舆论监控软件缺少具体的指标分析参数,涉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分析指标层面无一明确判断,分析结构缺乏可信度与说服力。同时,政府的行政手段难以持续推进网络舆论治理,管理者容易受到舆论指责和质疑,一些党政部门仍习惯运用单一向度的行政方法进行强力管控,沉浸在权威主义幻象中,导致网络舆情方向向危机衍化进而失控。
最后,互联网取证技术存在着法律困境。一方面,互联网数据具有易逝性、多样性和巨量性的特点,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时,如何获取固定可信的互联网数据成了互联网依法治理的前提和关键。目前,行政机关常用的互联网取证手段无法得到法律和司法的认可,并不能解决互联网数据获取的合法完整问题;另一方面,网络舆论治理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涉及细则的可操作性内容较少,网络舆情立法进程总体滞后。并且网络舆情立法是為了捍卫网民民主权利,但现有网络立法对于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则不够重视,出发点侧重管理,对网民享有的权利模糊化、弱化,片面强调网民的义务,这与网络舆情立法的根本出发点相悖。
政府网络舆论治理要构建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
网络世界不是不受法律管辖与约束的法外之地,它需要构建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依法治理。目前,由于缺乏互联网基本法,导致互联网治理过程中政府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我们必须要以宪法为依据,参照其他国家网络空间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结合网络空间新特征,形成有法可依、有童可循的局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网络使用者和运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此外,在社会经济中,构建管理有序、发展有力、使用高效的网络生态,明确网络空间各主体的权利,让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落地,实现网络舆论的规范化和有序性,规范、约束和惩戒违反法律的网络行为,实现依法治网常态化,充分发挥互联网最大效益。
社会治理不能游离在宪法和法律之下,因此,政府在法律之下,必须要遵纪守法,依法行事,树立法治理念,强化法律至上理念,用法律制约政府权力。同时,为了提升基层政府部门应对网络舆情的敏锐性、洞察力和应变力,政府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网络舆情观和危机感,将网络建设成表达民意的平台,不畏惧、不忽视网络带来的冲击、挑战和优势、作用,善于从网络舆情中发现工作的盲点、弱点和问题,关注民生、维护民权、惠及民利,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同时,也要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其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遵守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政府网络舆论治理要建立多元化主体联动协调治理机制,研发互联网数据取证系统
为了不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要强化违法的责任追究,在网络空间中,任何网络违法分子都不能逍遥法外,都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受到相应的制裁。《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和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然而,当前还存在地方网信部门执法底气不足的问题,仅有个别地方网信部门获得了相应的授权。因此要进一步明确网络舆论执法主体,将“文本上的法律”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严格执法;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网络舆论执法队伍,提升网络执法队伍素质;成立专业的网络执法机构,要树立有限型政府和系统化思维,让网络执法者带头遵守网络法律法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到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建立多元化的主体联动协调治理机制,吸纳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治理程序中。一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联动的协同治理格局,吸纳更多的主体共同参与到舆情治理中;二是为了重建政府、媒体与公众的信任关系和心理共识,要消除官民之间的隔阂,改变传统意义上官方独白的话语体系,畅通与社会机构、公众的对话机制,让网络谣言无处可藏;三要加强跨地区、跨国家的信息沟通与联防联控,构建跨地区、跨国界的舆情联动机制,共同应对舆情;四要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由宣传部门牵头、强化中央各互联网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健全中央层面舆情治理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机制。
大数据时代,面对海量的舆情信息,加快大数据技术在网络舆情治理的应用迫在眉睫。首先,开发舆情数据库、案例库和语料库,加强对未知手段的研究,建立网络舆论大数据平台,通过研究不同类型舆情发展演变规律和应对效果,充分发挥大数据在舆情分析研判中的功能,预测舆情发展演化,分析内在关联变量,深化对舆情的规律性认知,提供优化舆情应对效果的预案。其次,目前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相关大数据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完善,对大数据的分析和使用还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在进行网络舆论场治理时,要建立重点舆情监测预判机制,开发和运用舆论大数据,加强舆情过程管理,确保舆情监测方向明确、重点清晰、精准高效,全面分析网络舆论传播动态,实时监控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从理论上讲,法律证据应该包含着网络数据,但网络数据的取证具有了易变性,难以保存和验证,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数据涉及的因素非常复杂,采用数据的能力还较为有限。因此,为了突破依法治网的瓶颈,就要明确多方责任,从操作层面上确保所获取的互联网证据合法可信,让网络数据更有效地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据;积极研发出互联网数据取证系统,组建“互联网数据取证项目组”,解决执法部门在涉嫌违法者不在场时单方面取证的合法性难题。
(作者为武汉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体育学院新闻传播学院讲师)
责编/孙娜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