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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涉及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作出规定。在理论上,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法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救济,两者在性质上分属不同的范畴。但工伤事故的发生是与劳动安全事故、劳动保护瑕疵有关,所以在民法上,工伤事故被评价为民事侵权,兼具了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双重属性。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论证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两种救济方式在适用上的问题,并从中指明现行条例的模糊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