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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红色文化遗产是增强文化自信和建设文化强国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备法律规范基础,后者既包括《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也包括立法有关行政机关管理、保护红色文化遗产职权的规定。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取得办案数据提升、发布较多典型案例、通过诉前程序灵活实现保护目的、军地检察机关建立协同办案机制、推动多行政部门协同保护等工作成效。为进一步完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应厘清红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提升制度的协同功效、合理衔接其他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