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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无论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比较通行的作法都是“一把手”分管财务。这似乎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事。有的甚至是事无巨细,不论数额大小全由“一把手”审批。“一把手”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省去了请示、汇报、协商等诸多环节,自己分管也比让其他副手管放心和方便。但由于目前“一把手”普遍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引发接连不断的腐败而形成了“一把手”现象。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如何理解单位负责人,也就是“一把手”担负本单位会计工作的主体责任;负总责与财务审批的关系如何界定,值得我们认真的思考。
一、单位“一把手”负责财务审批的弊端
从目前普遍的情况看,单位的人权、财权都由“一把手”说了算。特别是财权,“一把手”具有决定性的权利,无论是资产的购置,还是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甚至是重大的投资项目,往往都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决定支出和审批的权利都集中在单位的“一把手”手中。对我们国家来讲,这已经成了一条规则。
“一把手”直接负责财务审批似乎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它存在着很多弊端。
首先是不符合岗位分工控制的要求。单位“一把手”属于决策者,在内部控制制度中,决策与审批属于不相容的两个岗位。不相容的岗位必须分离,不能由一个人来完成。
再是有碍于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准确、不完整的,要求退回予以更正、补充。但对于经过主要负责人签批的票据,即使不符合会计制度,甚至违反支付原则,会计人员也难以拒绝,更无论申诉、反映。如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很可能是难以开展工作,甚至是工作不保。
三是难以监督。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具体财务都不太公开,群众很难了解财务支付中的真相。即使发现问题,由于是“一把手”亲自审批,群众也不好反映,无从反映,也只有私下议论的份儿。如果是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串通作弊,后果更隐蔽,危害更大。“一把手”审批财务,实际上失去了控制和监督,很容易导致腐败。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
二、确认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主体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会计法》做了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和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详细分解一下,应该有如下几项具体责任:
1.组织本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保证单位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依法在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分立账目。
2.组织领导单位会计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规,依法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对忠于职务、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不得对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4.在会计财务报告上签章,并保证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
6.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7.对会计人员发现而又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做出查处决定,及时做出处理。如实提供会计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8.依情况聘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保障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会计法》明确界定了单位负责人,也就是“一把手”的会计责任,是负总责。作为主要负责人,应从单位的财务审批这一责任误导中解脱出来,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组织领导本单位做好各项会计工作,明确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合法。
三、相应的对策
单位内部财务审批尽管是事实支出的大事,在老百姓眼中是一项具有决定性的权力,但它毕竟是会计整体工作中的一项,同时它还应该在有效的监督下来实施。财务审批并不是“一把手”亲自做就一定做得更合适,更放心,关键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并不是说一定要主要负责人把住财务审批权,更不是要单位负责人事事躬亲,直接去办理具体会计业务。而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位和纪律要求,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志在各个环节得以实施。保证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按照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的程序、要求和规则来办理各项事务,有效地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在单位会计监督中,单位负责人应发挥执行主体的主导作用。
至于财务审批的权属问题,应改变“一把手”集权制的审批模式,不妨授权给一位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具体去做,由单位副职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审批原则、审批程序进行正常财务审批。对于重大事项和预算之外的项目支出实行集体审批决定。这样,副职上有“一把手”领导,下有会计人员和群众监督,不可能毫无顾忌,随心所欲。发现问题能及时按程序处理。这样做,符合《会计法》的原则,可实现多方位、多层次的有效监督,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
一、单位“一把手”负责财务审批的弊端
从目前普遍的情况看,单位的人权、财权都由“一把手”说了算。特别是财权,“一把手”具有决定性的权利,无论是资产的购置,还是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甚至是重大的投资项目,往往都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决定支出和审批的权利都集中在单位的“一把手”手中。对我们国家来讲,这已经成了一条规则。
“一把手”直接负责财务审批似乎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它存在着很多弊端。
首先是不符合岗位分工控制的要求。单位“一把手”属于决策者,在内部控制制度中,决策与审批属于不相容的两个岗位。不相容的岗位必须分离,不能由一个人来完成。
再是有碍于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准确、不完整的,要求退回予以更正、补充。但对于经过主要负责人签批的票据,即使不符合会计制度,甚至违反支付原则,会计人员也难以拒绝,更无论申诉、反映。如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很可能是难以开展工作,甚至是工作不保。
三是难以监督。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具体财务都不太公开,群众很难了解财务支付中的真相。即使发现问题,由于是“一把手”亲自审批,群众也不好反映,无从反映,也只有私下议论的份儿。如果是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串通作弊,后果更隐蔽,危害更大。“一把手”审批财务,实际上失去了控制和监督,很容易导致腐败。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
二、确认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主体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会计法》做了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和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详细分解一下,应该有如下几项具体责任:
1.组织本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保证单位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依法在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分立账目。
2.组织领导单位会计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规,依法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对忠于职务、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不得对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4.在会计财务报告上签章,并保证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
6.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7.对会计人员发现而又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做出查处决定,及时做出处理。如实提供会计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8.依情况聘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保障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会计法》明确界定了单位负责人,也就是“一把手”的会计责任,是负总责。作为主要负责人,应从单位的财务审批这一责任误导中解脱出来,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组织领导本单位做好各项会计工作,明确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合法。
三、相应的对策
单位内部财务审批尽管是事实支出的大事,在老百姓眼中是一项具有决定性的权力,但它毕竟是会计整体工作中的一项,同时它还应该在有效的监督下来实施。财务审批并不是“一把手”亲自做就一定做得更合适,更放心,关键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并不是说一定要主要负责人把住财务审批权,更不是要单位负责人事事躬亲,直接去办理具体会计业务。而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位和纪律要求,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志在各个环节得以实施。保证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按照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的程序、要求和规则来办理各项事务,有效地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在单位会计监督中,单位负责人应发挥执行主体的主导作用。
至于财务审批的权属问题,应改变“一把手”集权制的审批模式,不妨授权给一位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具体去做,由单位副职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审批原则、审批程序进行正常财务审批。对于重大事项和预算之外的项目支出实行集体审批决定。这样,副职上有“一把手”领导,下有会计人员和群众监督,不可能毫无顾忌,随心所欲。发现问题能及时按程序处理。这样做,符合《会计法》的原则,可实现多方位、多层次的有效监督,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