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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董跃先生《即发侵公论探析与存疑》一文,本文提出了一些商榷意见。首先,在语言翻译上,如按董文提出的"infringement"应译成"侵害"而不能译成"侵权",将会导致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在知识产权领域讨论侵权问题时,对应的中文表述就只有"侵害"而没有"侵权"了:因为在英文中,知识产权领域只有"infringement"而没有"tort"。其次,国外广泛采用的源于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