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必须引入外部博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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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说到底也是构造一种政治平衡:腐败的力量和反腐败力量的平衡。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腐败甚至都根本不是问题。腐败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同腐败博弈的力量。
  
  政治的目的本来就是在动态中实现平衡,失衡的政治必然崩溃,然后重新走向平衡。腐败是政治生活中一股必然存在的力量,不可能设想没有腐败的政治肌体。因此,反腐说到底也是构造一种政治平衡:腐败的力量和反腐败力量的平衡。腐败是一种自然倾向,有权力就必然有腐败,而反腐败则是一种人为设计,必须不断更新,保持活力。当前,我国的腐败力量已经发展到了十分惊人的程度,而反腐败设计还停留於技术反腐和内部反腐的老套路当中。我国的反腐设计如果不能及时更新,其落后於腐败力量的增长並最终被吞噬,是可以预见的,也是非常有可能的结果。有感於9月8日中纪委启动“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说几点笔者对当前我国腐败问题的忧虑和感想。
  一、外逃贪官触目惊心
  这些年屡有消息爆出,外逃贪官捲走惊人数量的民脂民膏,甚至有人称,贪官捲走的钱,足够为全国人民建立免费医疗保障。但他们到底捲走了多少钱,恐怕是维基解密也想知道的秘密。
  我们试图以一些公开信息,窥其端倪。
  2010年1月8日,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通报消息:近30年4000官员外逃,捲走500亿美元,人均捲走1亿元人民币。这个数目可能超过一些贫困县全年的财政收入。
  今年6月份,央行网站刊发名为《我国腐败份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精简版本,披露了一些数据。该报告引用中国社科院的调研资料称,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攜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而根据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在其2009年出版的《反贪报告》中曾引用有关部门的统计称,1988年~2002年的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按照当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外逃资金超过了1.5万亿元人民币。1.5万亿是多少钱?对比可知:2009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68,477亿,中央个税收入2366.72亿元;2010年中央财政收入83,080亿元,个税收入4837亿元。1.5万亿是2009年中央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多,是2010年的六分之一多,是这两年全国个税总收入的两倍多!前不久开通的京沪高铁总投资不到2200亿,1.5万亿可以修建6条京沪高铁。
  而《南风窗》引述经济学家郎咸平的话说:“当前内地外逃境外的资金已经达到3万亿元以上。”而且,这些还只是人们根据公开资料估算出来的数字,因此,水面之下究竟隐藏有多大的冰山,难以估量。据一些媒体报道,前段时间落马的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其髮妻在美国洛杉矶有三处豪宅,在美国和瑞士有存款28亿美元,窥此一斑,可知全豹。
  《人民日报》9月8日报道:记者从中央纪委监察部获悉,针对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及境外缉捕问题,我国日前启动了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以推动防逃追逃工作深入开展。一些人觉得,中央反腐有了新动作,反腐应该有新的成效;另一些人觉得,如此这般好好“搞一搞”,应该向人民交代得过去了;还有一些人甚至觉得,此举显示了中央坚定的反腐決心,是年内重大的反腐举措,是中共廉洁自律、关爱群众的重要为政成绩。
  二、防止贪官外逃与防止腐败没有必然联繫
  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哲表示,近年来,贪腐官员外逃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有力防逃追逃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一“防逃+追逃”的协调机制将有效监控和防止贪腐官员外逃,将确保贪官“出不了国门”。这一措施看似有力,能给腐败分子以震慑,实则暗含瑕疵,在某种程度上将“反贪”变成了“反逃”,暗中移花接木。
  设计这一“防逃+追逃”协调机制的目的是什么呢?肯定还在於遏制腐败,而不在於抓捕“人犯”,否则无異於舍本求末。它的逻辑结果又是什么呢?难道腐败份子没有了外逃渠道,或外逃的难度和风险增加了,就能够杜绝或减少腐败了吗?如果官员腐败,就是因为有外逃渠道,或者外逃难度较小风险较低,这样的逻辑,显然是不成立的,防止贪官外逃与防止腐败没有必然联繫。腐败问题高发,原因显然不在於当事人是否可以外逃,而是有更深层次的体制、社会和观念原因。如果纪检部门不从导致腐败多发的真正原因著手反对贪污,而是到贪官外逃的路上去围追堵截,只能是本末倒置、偷換概念,甚至是掩人耳目、颠倒是非。
  这套防止腐败分子外逃的体系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因为所有的技术围栏都是靜态的,而腐败官员外逃的手段卻是不断更新、层出不穷的,所以到最后其宿命就必然是被规避、被克服。即便这套体系有非常好的“防止外逃”效果,也不大可能对防止贪腐有重要作用。因为贪腐份子只会因为不能贪腐而不贪腐,並不因为不能外逃而不贪腐。绝大多数贪腐者並未在贪腐之初就预计好要外逃,其贪腐往往有一个逐步深入、逐步恶化,最终达到不可收拾,不得不外逃的过程。
  在反腐败上,外逃不是根本问题,甚至根本不是问题。防止腐败者向境外转移家人和资金,到了这一步,说明腐败早已成功,对国家的危害早已形成,而且腐败资金已经积累到可以到境外逍遙的地步,说明腐败者已经在体制内潛伏很久,侵蚀民脂民膏很长时间了。因此,所谓“外逃”,充其量也只不过是纪检部门实施抓捕腐败者的一条线索罢了。因此,即使能抓住几个企图外逃的贪官,对当前严峻的腐败局面而言,其冲击作用也是微乎其微。
  三、採取多少反腐措施都不值得骄傲
  对於所谓的“防逃—追逃”机制,也有官方媒体称,此举“显示当局惩治外逃贪官的天网日益收紧,表明中共高层反腐倡廉的決心不断增強,防止贪官外逃的防火墙正在加速构筑”。措辞之激昂一如既往,似乎这是一件振奋人心之事。
  最近有一种趋势,有些人似乎将办了多少腐败案子,查处了多少高官,涉案多大金额,当做一种值得称道的“反腐”成绩来进行赞扬,而不是当做党和政府的耻辱,当做一种会让人心惊肉跳的严酷事实。如去年的人民日报就披露,201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39,621件,结案139,482件,处分146,51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9.7亿元。人民时评称“这样的反腐实绩,表明了党和国家的反腐決心,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支持和认可”;纪检部门则号称“要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於民”,错把耻辱的腐败数字当做了反腐败的政绩GDP。
  这样的心态,谬之大矣!
  即便是贪官真出不得国门,就算得是欢欣鼓舞的事情么?从积极面讲,设计制度使腐败份子不能轻易出逃国外,至少能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也能使其接受人民正义的审判,这应当肯定;但还应当看到,过分歌功颂德式的宣传会麻痹人心。纪检部门会因此放松警惕,甚至洋洋自得,老百姓会误以为反腐形势真的得到大改善。如此一来,仅剩不多的反腐压力将进一步被消化。说得夸张一点,如果腐败是国家的鸩酒,则麻痹人民同腐败作斗爭的神经,就是对国家实施“安乐死”。
  从消极面讲,防止腐败份子外逃之於反腐败本身,就像养虎为患,恶虎既已养成,且其为患乡里,残害乡民,养虎人这才开始执虎,已是悔之晚矣,若再将执虎当做造福人民的功绩,广为宣扬,则是无耻之举。在刑法上,犯罪人既已犯罪,则他的事后补救措施並不构成减轻罪责的必要条件,即使取得受害人谅解,也不可消除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性。倘若他还将事后补救行为当作做好事进行宣传,则更是不可思议。国家对待腐败,道理也是一样。由於种种原因,国家发生如此大面积,如此恶劣的贪腐现象,在追究当事人个人责任之外,对於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必须要加以深究,仅靠事后防止贪污份子出逃国外,甚至将反腐败举措或耸人听闻的反腐数字包装成“政绩”,是无法向人民交代的。
  四、腐败多发的根源在於权力过大、过於集中
  反腐败必须回到腐败本身,追问腐败高发的真正原因。让腐败分子无路可逃,或将其绳之以法,固然是对其个人犯罪行为的追究,对拨乱反正、震慑罪犯也有一些作用,但这只是事后的无奈之举,是孤立行为,真正有意义的反腐工作应该做在腐败发生之前。我们希望的结果,是腐败的减少甚至根绝,而不是处置腐败者,这完完全全是两码事。单纯技术性的反腐,总是避重就轻的,周遊於腐败问题周围,不得其要领,甚至只能是隔靴搔痒,做做样子。因此,我们需要追问的是,究竟是什么样的根源,导致了如此恶劣的腐败现象大面积的爆发?就腐败的个人而言,其腐败的原因往往非常複杂,难以穷儘。但是就腐败多发这一现象而言,问题无非出在权力分配、外部监督和个人操守这三方面。其中,腐败多发的根源在於党政权力,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权力过大、过於集中。
  说到底,反腐败,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公权力的遏制问题。一个市长、一支笔,就可以決定几个亿投向哪、投给谁,能不腐败吗?权力失去制衡,必然导致腐败。这也印证了阿克顿勋爵那句经典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不是人要自甘堕落,而是权力使人腐败。没有人天生是腐败份子,不受监督的权力才是官员腐败的必要条件,没有权力的底层公务员和受到严密监督的有权公务员,即使想腐败也没有可能。很多腐败分子落马之后,都悔恨当初自己权力太大,不受监督,以致最终铸下大错。
  很多人都反对运动式反腐,提倡制度反腐,不过他们所谓的制度,一般包括了权力分立制度、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开制度、新闻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中,分散政府权力、转变政府职能特别具有极端重要性。大包大揽的“全能政府”,手中势必掌握著最主要的经济政治资源,因此免不了控制国家能源、水力、交通、通讯、电力等垄断行业的人有決策权,存在中饱私囊(外逃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企领导),也免不了“说了算”的官员进行权钱交易。而如果将权力分散,则一方面进行权钱交易势必掣肘,难度增大;更重要的是,没有了“说了算”的权力,也就没有了进行权钱交易的资本。权力分散的另一面就是政府转型,即将原来由政府行使的部分权力转移给社会,很多职能,特别是经济管理职能,要逐步专业化、社会化。说到底,这还是一个广义的“民主化”过程,要求将原来集中於一个或几个人手中的权力和资源分散开来,由一部分甚至全部人来行使和享受,打破现在一些人对权力和资源的垄断。
  对於那些曾经满腔热血,立志报效国家的政治人物而言,体制赋予了自己“说了算”的权力,当自己随意行使这种权力时,体制不仅大开方便之门,甚至为自己上下其手提供了“制度支持”,那么这样的体制不仅是不完善的,甚至是不道义的,这无異为千千万万的公务人员佈下提供诱饵的陷阱。当然不是说权力过於集中,掌握权力者就一定要腐败,而是说若权力分散,则即使心术不正者也没有多少机会腐败,至少没有机会进行大型或特大型腐败。如果我党的反贪部门只将矛头对准公务人员个人,将腐败多发都归咎为公务员丧失信仰、道德堕落,作出这样的结论实在有些太草率、太简单、太不负责任。
  五、必须引进体制外博弈力量
  腐败是权力的天然倾向,是政治生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任何宣称自己从不腐败的政府必然是骗人的,任何声称要根除腐败的国家必然是狂妄自大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腐败甚至都根本不是问题。腐败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同腐败博弈的力量。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曾说过一句很透彻的话,“牛栏关猫,进出自如”,意思是制度对他这样级别的领导来说,他完全可以随意进出,畅通无阻。现在的反腐“制度”,无论是所谓财产申报制度(而不是财产公开),还是所谓防止贪官外逃机制,都是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体制内博弈。体制内的反腐博弈,说到底是一种暗箱操作,查谁不查谁,为什么查他,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是秘密的、可控的、不独立的、工具性的。这种博弈不仅低效,而且有害。一是党政一把手高高在上,同级纪检部门根本无法对其监督,而上级监督部门资讯缺失,监督效力大打折扣,若腐败者在上级部门有庇护伞,则更是“雷打不动”,稳坐钓鱼台。二是容易演变为权权交易和官官相护,最终导致腐败的癌细胞侵蚀整个基层组织,如沈阳市慕绥新、马向东买官卖官案,涉及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长等16个第一把手;黑龙江省韩桂芝、马德买官卖官案涉及干部900多人,多名省级领导、上百名地市级领导捲入,引起全省领导干部大调整,整个省级人大、政协、高院、高检及多个政府部门几乎一锅端。故而意图通过内部博弈反腐败,不可能有太好的效果,而很可能会让整个地区腐败利益结构化,抗打击能力将大大增強,反腐败难度大大增加,危害后果和政治影响也大大增強。三是容易演变成政治斗爭的工具,所谓“自家人”利益和力量的博弈,到最后变成利益一致时便互相利用、包庇妥协,利益冲突时便党同伐異、卸磨杀驴,难以摆脱阴暗的宫廷政治的魅影。这种情況下,反腐往往成了政治斗爭,因为大多数人都染指其中,於是破坏共同利益者将被清除,国家将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危险局面。
  对内部反腐的依赖越深,调整难度越大,后果越危险。将出现一种全力反腐则人人自危,不反腐则国家政权危险的吊诡局面;也将出现腐败的人操作反腐的机制,反腐的机制针对的正是拥有並运作这一机制的人的纠结场面。解決这一矛盾的出路,绝不在於完善现在的反腐路径,再怎么完善的内部反腐技术和机制,都跳不出这一窠臼,必须引入外部博弈机制。而外部博弈机制的本质在於公开和透明,包括官员个人情況特别是财产情況公开、权力分配和运作过程透明、预算決算公开、司法公开、媒体监督、质询等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这些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扩大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问责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让阳光照进腐败的暗箱。仅财产公开一点,就被人们认为将迅速见效,如邓伟志认为,推行阳光收入,“官员的腐败面会马上缩小”。而财产公开,只是将反腐博弈“社会化”的一项举措而已——有了财产公开,社会监督才有了著力点和依据。
  腐败多发的原因非常複杂,没有一把万能钥匙解得开反腐败的所有死结。任何将腐败多发归咎於单一原因,並开出单一药方的人,不是糊涂,就是别有用心。遏制贪腐是个系统工程,关键的几点在於让公务人员“不能贪、不敢贪、不必贪”,每一点都有很多功课可以做。笔者之所以特别強调分散权力、转变政府职能,以及引进外部博弈力量两点,是因为这两点最为本质、最为关键,也因为这两点做得最少,顾虑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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