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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模式分析,提出应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为辅的国家助学货款模式,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模式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標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1)2-150-001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1999年试点以来,尤其是2004年实行新机制以来,经历了10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从2007年8月,在江苏、湖北、陕西、甘肃、重庆5省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后迅速推开的一种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模式。下面就这两种国家助学贷款模式进行分析。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银行发放,对象是普通高等院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于1999年开始试行,然而在2003年部分进入还贷期的学生出现了超过20%的违约率,造成个别银行的一度停贷。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实施伊始,尚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仍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使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这一政策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政策性目标与商业化经营相冲突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国家为了保证教育机会均等,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所制定的助学贷款制度。助学贷款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和福利性。而国有商业银行则是按市场经济规律来运行的,其基本原则是安全性、生动性和盈利性。两者目标的不一致,导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身存在着内生性的矛盾。
2.高校助学贷款缺乏针对性
据调查,高校贫困生比例已达到25%。随着高校的扩招和农村生源比例的增加,高校贫困生的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按我国的收入水平,一个城镇居民不吃不花,其一年的收入支付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学费稍有剩余,而农村居民差不多需要两个人的年收入,还不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其他消费。
3.高校助学贷款缺乏诚信保障机制
一种无需担保、仅依靠个人信用而进行的贷款,更有必要建设一种个人信用保障体系。而我国的高校助学贷款政策实施只有10年时间,因而缺乏学生贷款管理及其风险管理的经验。虽然大规模的还款期还没有到来,但目前高校已出现了贷款返逐难的情况,不少省市的学生贷款拖欠率都在10%左右。而随着贷款人数的增加、大规模贷款偿还期的到来,贷款拖欠现象将趋于严重。
以上问题解决建议:
第一,成立专门财政贷款基金并将其作为学生贷款经费的主要来源。逐渐改变目前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这种项目单一、种类单调的局面。
第二,建立起系统、完善、公平的学生贷款制度,保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范围、发放对象、发放程序的公开、透明、公平、有效。
第三,根据不同区域的高等教育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学背景等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学生的贷款规模和水平。
第四,建立诚信教育与保障体系。学校要通过各种方式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格,对不讲信誉的借款学生加以登记,纳入今后的全国个人信用系统,达到社会监督的效果。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要形式的助学贷款是目前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助学贷款模式的理性选择。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相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凭借以下优势正在全国大力推广。
1.失误少
由于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贷前能极其方便地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贷款学生及其家庭进行面对面交流,减少了贷款考察的失误,保证了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大大减少了贷款的盲目性,防止“假贫困”学生申请贷款现象的发生,确保国家有限的资助资金真正用在确实需要帮助的贫困学生身上。
2.风险小
首先,由于是在学生家庭所在地贷款,贷款学生及家庭一般会很在乎周围乡亲们对自己的道德评判,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其次,虽然从高校毕业出来的贷款学生就业流动性大,但其家庭住址相对稳定,经办银行可以很方便到学生家里了解到学生的去向和就业状况,大大减少了发生不良贷款的风险。再次,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银行双方直接发生借贷关系,学校只需做学校份内的事,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3.实现高校职能的回归
目前在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高校承担了难以承载的负担。就学校的职权范围来说,对学生申请贷款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查,高校根本做不到、也不可能做到有切合实际的了解,无非是以学生自己提供的相应的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而对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和经办银行直接发生借贷关系,可以使学校摆脱目前对毕业的贷款学生“欲管不能”的尴尬境地,有更多的精力用在教学教育上。
综上所述,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相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利于全面解决家庭贫困学生的就读,有利于落实“应贷尽贷”的要求,有利于化解贷款资金的风险。应当大利提倡。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理顺政府、学校、银行和学生四方面当事人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助学贷款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秀莉,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几点建议,科技资讯,2008年,第20期:212-212
[2]林红,余节贤,对国家助学贷款模式的思考,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27卷第2期:97-98
[3]张亚强,钱学忠,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现状及思考,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0期:73:74
关键词: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模式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標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1)2-150-001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1999年试点以来,尤其是2004年实行新机制以来,经历了10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从2007年8月,在江苏、湖北、陕西、甘肃、重庆5省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后迅速推开的一种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模式。下面就这两种国家助学贷款模式进行分析。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银行发放,对象是普通高等院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于1999年开始试行,然而在2003年部分进入还贷期的学生出现了超过20%的违约率,造成个别银行的一度停贷。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实施伊始,尚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仍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使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这一政策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政策性目标与商业化经营相冲突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国家为了保证教育机会均等,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所制定的助学贷款制度。助学贷款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和福利性。而国有商业银行则是按市场经济规律来运行的,其基本原则是安全性、生动性和盈利性。两者目标的不一致,导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身存在着内生性的矛盾。
2.高校助学贷款缺乏针对性
据调查,高校贫困生比例已达到25%。随着高校的扩招和农村生源比例的增加,高校贫困生的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按我国的收入水平,一个城镇居民不吃不花,其一年的收入支付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学费稍有剩余,而农村居民差不多需要两个人的年收入,还不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其他消费。
3.高校助学贷款缺乏诚信保障机制
一种无需担保、仅依靠个人信用而进行的贷款,更有必要建设一种个人信用保障体系。而我国的高校助学贷款政策实施只有10年时间,因而缺乏学生贷款管理及其风险管理的经验。虽然大规模的还款期还没有到来,但目前高校已出现了贷款返逐难的情况,不少省市的学生贷款拖欠率都在10%左右。而随着贷款人数的增加、大规模贷款偿还期的到来,贷款拖欠现象将趋于严重。
以上问题解决建议:
第一,成立专门财政贷款基金并将其作为学生贷款经费的主要来源。逐渐改变目前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这种项目单一、种类单调的局面。
第二,建立起系统、完善、公平的学生贷款制度,保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范围、发放对象、发放程序的公开、透明、公平、有效。
第三,根据不同区域的高等教育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学背景等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学生的贷款规模和水平。
第四,建立诚信教育与保障体系。学校要通过各种方式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格,对不讲信誉的借款学生加以登记,纳入今后的全国个人信用系统,达到社会监督的效果。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要形式的助学贷款是目前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助学贷款模式的理性选择。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相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凭借以下优势正在全国大力推广。
1.失误少
由于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贷前能极其方便地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贷款学生及其家庭进行面对面交流,减少了贷款考察的失误,保证了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大大减少了贷款的盲目性,防止“假贫困”学生申请贷款现象的发生,确保国家有限的资助资金真正用在确实需要帮助的贫困学生身上。
2.风险小
首先,由于是在学生家庭所在地贷款,贷款学生及家庭一般会很在乎周围乡亲们对自己的道德评判,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其次,虽然从高校毕业出来的贷款学生就业流动性大,但其家庭住址相对稳定,经办银行可以很方便到学生家里了解到学生的去向和就业状况,大大减少了发生不良贷款的风险。再次,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银行双方直接发生借贷关系,学校只需做学校份内的事,那么就可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3.实现高校职能的回归
目前在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高校承担了难以承载的负担。就学校的职权范围来说,对学生申请贷款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查,高校根本做不到、也不可能做到有切合实际的了解,无非是以学生自己提供的相应的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而对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和经办银行直接发生借贷关系,可以使学校摆脱目前对毕业的贷款学生“欲管不能”的尴尬境地,有更多的精力用在教学教育上。
综上所述,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相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利于全面解决家庭贫困学生的就读,有利于落实“应贷尽贷”的要求,有利于化解贷款资金的风险。应当大利提倡。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理顺政府、学校、银行和学生四方面当事人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助学贷款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秀莉,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几点建议,科技资讯,2008年,第20期:212-212
[2]林红,余节贤,对国家助学贷款模式的思考,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27卷第2期:97-98
[3]张亚强,钱学忠,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现状及思考,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0期:7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