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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教育公平,一种是“所有人适用于同一标准”的公平,另一种是“不同人适用不同标准”的公平。科举制属于前者,教育平权所努力实现的是后者;“八股取士”是前者,“分省录取”属后者;而它们都为各自所属的时代服务,并很好地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平。深入讨论时,当标准本身违背公平性的一面呈现出来后,基于实践的需要,标准多样化便成为未来公平体系的必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