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从字面上分析,这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为了用药安全,一经发出的药品,不能退换;二是医方有过错责任的不在此规定范畴。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到底哪些情况可以退药,哪些情况不能退药呢?确实有探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