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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池塘资源的传统治理之道包括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和彻底的私有化两种对立的路径,奥斯特罗姆在此之外提出了解决公共池塘资源滥用问题的第三条道路,即自治组织的自主治理。但这三种治理之道都由于忽略了公共池塘资源本身在产权上的混合性,而在现实应用中陷入了种种困境。基于公共池塘资源自然产权的混合性,将混合产权关系制度化,建立关系明确、可预期的、操作性强的从公共所有权到私人使用权的衔接制度,才能有效治理公共池塘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