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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中美专利申请制度发展历程,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中美两国在专利申请制度上存在差异的原因,对于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评价,如何加强我国专利申请制度的完善等内容,进一步强调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深化专利制度改革以实现各国专利制度的衔接与统一。
关键词: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
1.前言
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科技驱动力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专利制度是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目的在于激励创新,促进竞争。我国是美国全球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并已经取代加拿大成为美国最大的海外市场。随着贸易往来日益密切,中美贸易摩擦也越来越频繁。
2.中美专利申请制度发展历程
2.1美国专利申请制度发展历程
1790年,美国颁布了首个“促进实用技术法”,开创了现代专利申请体系。迄今为止,美国共发布了五项专利法,美国的专利制度经历了许多调整。其中,1836年通过的“实用技术法促进法”确立了美国专利申请体系的整体制度框架,对未来美国专利法的修订和制定以及美国专利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代专利申请系统在世界上。美国是现代专利申请系统的创造者。它始终遵循符合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的理念。它不断调整和修改自己的专利制度。其先进的理论和体系为各国专利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一个极其宝贵的经验框架。
2.2中国专利申请制度发展历程
纵观中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晚清时期,光绪皇帝颁布了第一部关于振兴专利技术的立法,但最终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但它也成为第一个专利在现代中国。立法尝试。民国时期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规定”在我国首次提及现代专利申请制度的内容。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专利法,并制定了更为全面的现代专利制度。但是,这一法律在中国大陆尚未实施。现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制度已在中国全面制定和实施。“专利法”始于1984年。新“专利法”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专利申请制度理论,中国与美国专利申请制度之间的关系。
3.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专利权具有授权特征。发明人必须为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权保护。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接受审查。符合审查标准的专利申请权将获得专利。中美在专利申请制度上的差异主要有以下两点:
3.1专利申请人资格不同
美国专利法第111条规定:“专利权的申请应当由发明人书面提交给专利商标局局长,除非本系列中另有规定。”这表明美国取得了专利申请权作为期待权不是既得权利。认为只有经批准和授权的专利权才能转让,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得转让。根据美国法律,专利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和设计师。中国“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分配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公告。因此,我国承认发明人和创造者以外的发明创造了受让人的专利申请人资格,并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转让,并且可以通过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获得专利申请人的资格。
3.2专利申请审批原则不同
专利权是排他性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向专利部门提交同样的发明和创造专利申请时,专利权的所有权出现问题。一些国家采用了“先发明原则”向最先完成發明的人授予专利权,另一些国家则采用了“申请原则”向专利申请人提供专利权。美国在专利申请审批中采用“发明优先原则”,并对专利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专利权损失的条件。首先是“该发明已在国内或国外获得专利或印刷。已经在国内被描述或已被公开使用或出售,并且在专利申请日期之前已超过一年。“即当两个或更多申请人为同一发明申请专利时,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发明创造成果是自己先完成的,并授予他专利权。
4.中美两国在专利申请制度上存在差异的原因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在法律制度上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是法律体系中的普通法体系。中美两国专利申请制度的不同在于两大法系的历史文化传统差异。大陆法系国家的人文主义观念较为沉重,浪漫主义情绪更为浓厚。例如,就专利权的性质而言,法国坚持“自然权利说”,并认为专利权与其他公民权一样是一项自然人权,创造它的人应该拥有所有权。通过专利申请审批的国家授权只是标注发明创造成果并确认权利。英美法系国家坚持实用主义,有更多的重商主义倾向。一方面,承认专利权具有民法国家所认定的私法财产,是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专利制度也被用作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美国作为普通法体系的代表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只有本发明的创造者才能担任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审批中应采用“先发明主义”,鼓励更多的发明创造者进行创新。营造公平有序的贸易环境,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5.对于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评价
关于专利申请人的资格,一方面承认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的不仅限于有限的专利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和设计者更接近实际,更方便,更灵活,更方便的运作;另一方面,专利申请人只是定义为发明人,设计师可以更好地保护创新者的创新热情。
就专利申请审批原则而言,“先发明原则”的优势在于:一是为发明人提供专利权更加合理,可以体现法律公正的本质,真正的发明者可以获得专利。权力的主题。二是授予发明人专利权可以激发发明人的发明创新意识,进一步体现专利制度鼓励发明的目的。三是确保发明人有一年的“宽限期”,以便充分考虑是否在年限内申请或者出售他的发明创造物,并且可以减少或者避免发明人的发明和创作在这个时期造成不利影响。
“先申请原则”的优点在于:首先,专利权的所有权可以根据申请的顺序确定,方便操作和操作,成本低。二是发明可以尽快披露,促进进一步创新。缺点是可能导致一些早期发明的人由于行动缓慢而擅自制造专利,这对鼓励创新是不公平的,不利的。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各种发明创新也会层出不穷。采用“先申请原则”必然会鼓励类似“专利海盗”的个人或组织的发展。
6.如何加强我国专利申请制度的完善
美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对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加大对专利申请的保护已成为其开放政策。中国正处于专利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充分认识专利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加强专利申请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在“先申请”原则基础上,加强对原有发明人利益的保护,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利益的平衡。其次,严格专利申请制度的相关法律必须防止专利申请人滥用,同时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第三,有必要加强各国在专利保护体系方面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参与制定专利保护新规则,维护国家利益的活动,防止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自己的国家标准作为国际标准。
7.结束语
中国正处在科学技术转型的关键时期,困难与机遇并存。如何在实现专利申请等相关制度与世界接轨的同时更大程度上保护我国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如何在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创新技术和产品的传播与共享,是我们实现现代化道路上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深化专利制度改革以实现各国专利制度的衔接与统一已成为时代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178-214.
[2]朱因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76-377.
[3]詹芊芊,董毕建.中国发明专利发展状况比较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15).
关键词: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
1.前言
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科技驱动力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专利制度是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目的在于激励创新,促进竞争。我国是美国全球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并已经取代加拿大成为美国最大的海外市场。随着贸易往来日益密切,中美贸易摩擦也越来越频繁。
2.中美专利申请制度发展历程
2.1美国专利申请制度发展历程
1790年,美国颁布了首个“促进实用技术法”,开创了现代专利申请体系。迄今为止,美国共发布了五项专利法,美国的专利制度经历了许多调整。其中,1836年通过的“实用技术法促进法”确立了美国专利申请体系的整体制度框架,对未来美国专利法的修订和制定以及美国专利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代专利申请系统在世界上。美国是现代专利申请系统的创造者。它始终遵循符合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的理念。它不断调整和修改自己的专利制度。其先进的理论和体系为各国专利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一个极其宝贵的经验框架。
2.2中国专利申请制度发展历程
纵观中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晚清时期,光绪皇帝颁布了第一部关于振兴专利技术的立法,但最终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但它也成为第一个专利在现代中国。立法尝试。民国时期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规定”在我国首次提及现代专利申请制度的内容。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专利法,并制定了更为全面的现代专利制度。但是,这一法律在中国大陆尚未实施。现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制度已在中国全面制定和实施。“专利法”始于1984年。新“专利法”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专利申请制度理论,中国与美国专利申请制度之间的关系。
3.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专利权具有授权特征。发明人必须为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权保护。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接受审查。符合审查标准的专利申请权将获得专利。中美在专利申请制度上的差异主要有以下两点:
3.1专利申请人资格不同
美国专利法第111条规定:“专利权的申请应当由发明人书面提交给专利商标局局长,除非本系列中另有规定。”这表明美国取得了专利申请权作为期待权不是既得权利。认为只有经批准和授权的专利权才能转让,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得转让。根据美国法律,专利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和设计师。中国“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分配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公告。因此,我国承认发明人和创造者以外的发明创造了受让人的专利申请人资格,并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转让,并且可以通过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获得专利申请人的资格。
3.2专利申请审批原则不同
专利权是排他性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向专利部门提交同样的发明和创造专利申请时,专利权的所有权出现问题。一些国家采用了“先发明原则”向最先完成發明的人授予专利权,另一些国家则采用了“申请原则”向专利申请人提供专利权。美国在专利申请审批中采用“发明优先原则”,并对专利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专利权损失的条件。首先是“该发明已在国内或国外获得专利或印刷。已经在国内被描述或已被公开使用或出售,并且在专利申请日期之前已超过一年。“即当两个或更多申请人为同一发明申请专利时,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发明创造成果是自己先完成的,并授予他专利权。
4.中美两国在专利申请制度上存在差异的原因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在法律制度上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是法律体系中的普通法体系。中美两国专利申请制度的不同在于两大法系的历史文化传统差异。大陆法系国家的人文主义观念较为沉重,浪漫主义情绪更为浓厚。例如,就专利权的性质而言,法国坚持“自然权利说”,并认为专利权与其他公民权一样是一项自然人权,创造它的人应该拥有所有权。通过专利申请审批的国家授权只是标注发明创造成果并确认权利。英美法系国家坚持实用主义,有更多的重商主义倾向。一方面,承认专利权具有民法国家所认定的私法财产,是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专利制度也被用作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美国作为普通法体系的代表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只有本发明的创造者才能担任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审批中应采用“先发明主义”,鼓励更多的发明创造者进行创新。营造公平有序的贸易环境,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5.对于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评价
关于专利申请人的资格,一方面承认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的不仅限于有限的专利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和设计者更接近实际,更方便,更灵活,更方便的运作;另一方面,专利申请人只是定义为发明人,设计师可以更好地保护创新者的创新热情。
就专利申请审批原则而言,“先发明原则”的优势在于:一是为发明人提供专利权更加合理,可以体现法律公正的本质,真正的发明者可以获得专利。权力的主题。二是授予发明人专利权可以激发发明人的发明创新意识,进一步体现专利制度鼓励发明的目的。三是确保发明人有一年的“宽限期”,以便充分考虑是否在年限内申请或者出售他的发明创造物,并且可以减少或者避免发明人的发明和创作在这个时期造成不利影响。
“先申请原则”的优点在于:首先,专利权的所有权可以根据申请的顺序确定,方便操作和操作,成本低。二是发明可以尽快披露,促进进一步创新。缺点是可能导致一些早期发明的人由于行动缓慢而擅自制造专利,这对鼓励创新是不公平的,不利的。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各种发明创新也会层出不穷。采用“先申请原则”必然会鼓励类似“专利海盗”的个人或组织的发展。
6.如何加强我国专利申请制度的完善
美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对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加大对专利申请的保护已成为其开放政策。中国正处于专利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充分认识专利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加强专利申请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在“先申请”原则基础上,加强对原有发明人利益的保护,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利益的平衡。其次,严格专利申请制度的相关法律必须防止专利申请人滥用,同时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第三,有必要加强各国在专利保护体系方面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参与制定专利保护新规则,维护国家利益的活动,防止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自己的国家标准作为国际标准。
7.结束语
中国正处在科学技术转型的关键时期,困难与机遇并存。如何在实现专利申请等相关制度与世界接轨的同时更大程度上保护我国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如何在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创新技术和产品的传播与共享,是我们实现现代化道路上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深化专利制度改革以实现各国专利制度的衔接与统一已成为时代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178-214.
[2]朱因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76-377.
[3]詹芊芊,董毕建.中国发明专利发展状况比较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