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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产生了积极作用,而与此同时,银行卡收单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了解银行卡收单业务在于都县的开展情况,近期,我们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了调查。
一、收单业务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于都县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迅猛,截止2012年底,全县共有特约商户1463户,比2011年增加554户,共布放固定POS机1470台,ATM机114台,分别比2011年增加483台、42台,2012年全县收单交易量39,965万笔,交易金额121,738万元,经2011年增加15,451笔,1,010,609万元。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各收单机构正努力建立并落实商户准入和审批制度,岗位分离制度以及现场巡查制度,加强收单机具管理和对商户档案管理的力度,按规定设置商户MCC码,加强对商户的培训与回访等多项措施加强信用卡收单风险管理,有效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银行卡收单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一定的普遍性且产生的原因也大同小异。
(一)银联系统设置和管理存在缺陷
1.系统参数设置权限过大。检查中我们发现,由于银联对收单机构开放系统设置权限,各收单机构可由其上级行(省联社)在系统中将本行卡刷卡手续费参数设置为零,在刷本行卡消费时不用扣收手续费,商户为降低成本,对收单机构来者不拒,导致一柜多机的现象得不到遏制。
2.系统对录入信息的识别率偏低。在目前的银联卡系统中,商户信息的设置及MCC码的分配主要是操作员根据商户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中的信息进行录入,由系统自动识别设置的,但该系统没有对这些信息的唯一性进行识别的功能,造成一家商户用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在一个收单机构办理了一台受理终端(POS机)后,仍可在其他收单机构办理此项业务。这些缺陷使得本可以从技术上控制的“一柜多机”现象变成要由人工控制,由于系统无法识别,如果商户刻意隐瞒已办POS机的事实,经办人员就更无法判断。
(二)制度规定对定义的解释界定不够清晰
调查中我们发现,不论是银办发[2009]142号文件和银办发[2009]149号文件中都存在对部分重要名词定义不清,造成收单机构无法正确把握的情况。如对“异地收单”,何为异地,是跨省市,还是跨区县?是根据营业执照的经营地址,还是按照经营场所所在地?而对“大型批发市场”定义的不清晰造成各收单机构自行下发文件解释,理解各不相同,执行时没有一定规则。如于都县农村信用联社对大型批发市场的界定,就是按照省联社2011年下发的《批发市场名录》执行,对在名录规定市场内营业的特约商户,均执行批发类手续费标准,而对不在名录规定市场内营业的特约商户不论批发业务是否主营业务,均执行一般商户类手续费标准。同时,何谓“大型批发”,是以经营场所的大小为准,还是以批发业务量的大小为准,或者是以营业执照为准,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收单机构也难以把握。
(三)未建立健全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与风险联合防范机制
调查中我们发现,各收单机构都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收单业务管理制度,但在风险管理工作中,各收单机构各自为政,工作中互不交换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缺乏联动效应,沟通不及时,以至于面对风险案件的连锁效应,不能及时有效予以处置。随着受理市场的扩大,以及社会上不法分子、欺诈团体谋取非法利益手段的不断成熟,联合防范和处置风险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各收单机构未站在业界和社会责任高度看待风险管理问题,仅仅讲求防范自身风险,且担心泄漏资源信息,被别的机构挖了“墙脚”。
(四)收单机构对申请人审查不严,业务管理松弛
调查中我们发现,为占领市场争夺商户资源,部分收单机构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查,有的在审核申办人资信时,仅仅是对申请表进行书面审查,降低办卡条件,只要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银行账号即可,导致了发卡膨胀和授信过度,在POS机押金费用收取上也实行“弹性化”,对有些刷卡金额大的商户甚至免收押金。由于有的机构对员工考核时只注重拓展商户的数量,不重视对风险的管理,因此淡化了员工的敬业精神和风险责任意识,业务拓展中只求数量不重质量。如在对于都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在给部分特约商户开办业务时,该机构未严格按照商户准入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有的商户未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大多未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核实商户负责人的信用记录,给不法分子盗用信息申办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留下可乘之机。
(五)所有个体商户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作为结算账户
为了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收单机构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但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于都县农村信用联社所有个体商户都是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作为结算账户,其申请的POS机也全都开通了信用卡受理功能,设定的交易限额均为2000元。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个体商户可以通过办理对公账户使用信用卡受理功能,但由于对公账户的管理比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麻烦,用钱都要用支票,还要用印鉴,而且得交管理费,提高了维护成本,因此一些商户更愿意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而银行也因为管理成本增加,也更愿让特约商户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作为结算账户。
三、建议与对策
(一)对现有系统进行技术升级
一是规范手续费的收取,上收系统权限,不允许收单机构违规将本行卡刷卡手续费参数设置为零,手续费的扣率只能根据MCC的设置来确定。二是参考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增加系统对工商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信息唯一性的识别功能,从技术上解决“一柜多机”的问题。
(二)明确相关定义内涵
对容易造成异议的定义进行补充解释,避免一行一义,执行标准不一致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与沟通
一是人民银行应积极协调,成立以人民银行、各发卡和收单金融机构的分管领导,以及支付结算、银行卡部门的负责人和商户代表为主要成员的银行卡受理市场协调联席会。通过联席会制度分析银行卡发展形势,通报并协商解决银行卡受理市场的各类问题。规范辖内银行卡受理市场的秩序,维护各收单机构和优质商户的利益,促使银行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各银行卡收单机构和发卡银行应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各收单机构和发卡行应明确自身责任义务,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各方协作,尽可能降低风险,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切实履行收单机构和发卡行的职责,通过这种双向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较好地遏制包括信用卡套现在内的一系列信用卡欺诈交易活动。
(四)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
政策的出台应当考虑千万小微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需求,防范风险不能简单取消业务,而应当加强监管,通过技术手段有效控制风险,如加强商户资质审核、设定交易限额、次日结算、取消联机退货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减少交易风险方式。
一、收单业务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于都县银行卡收单业务发展迅猛,截止2012年底,全县共有特约商户1463户,比2011年增加554户,共布放固定POS机1470台,ATM机114台,分别比2011年增加483台、42台,2012年全县收单交易量39,965万笔,交易金额121,738万元,经2011年增加15,451笔,1,010,609万元。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各收单机构正努力建立并落实商户准入和审批制度,岗位分离制度以及现场巡查制度,加强收单机具管理和对商户档案管理的力度,按规定设置商户MCC码,加强对商户的培训与回访等多项措施加强信用卡收单风险管理,有效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银行卡收单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一定的普遍性且产生的原因也大同小异。
(一)银联系统设置和管理存在缺陷
1.系统参数设置权限过大。检查中我们发现,由于银联对收单机构开放系统设置权限,各收单机构可由其上级行(省联社)在系统中将本行卡刷卡手续费参数设置为零,在刷本行卡消费时不用扣收手续费,商户为降低成本,对收单机构来者不拒,导致一柜多机的现象得不到遏制。
2.系统对录入信息的识别率偏低。在目前的银联卡系统中,商户信息的设置及MCC码的分配主要是操作员根据商户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中的信息进行录入,由系统自动识别设置的,但该系统没有对这些信息的唯一性进行识别的功能,造成一家商户用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在一个收单机构办理了一台受理终端(POS机)后,仍可在其他收单机构办理此项业务。这些缺陷使得本可以从技术上控制的“一柜多机”现象变成要由人工控制,由于系统无法识别,如果商户刻意隐瞒已办POS机的事实,经办人员就更无法判断。
(二)制度规定对定义的解释界定不够清晰
调查中我们发现,不论是银办发[2009]142号文件和银办发[2009]149号文件中都存在对部分重要名词定义不清,造成收单机构无法正确把握的情况。如对“异地收单”,何为异地,是跨省市,还是跨区县?是根据营业执照的经营地址,还是按照经营场所所在地?而对“大型批发市场”定义的不清晰造成各收单机构自行下发文件解释,理解各不相同,执行时没有一定规则。如于都县农村信用联社对大型批发市场的界定,就是按照省联社2011年下发的《批发市场名录》执行,对在名录规定市场内营业的特约商户,均执行批发类手续费标准,而对不在名录规定市场内营业的特约商户不论批发业务是否主营业务,均执行一般商户类手续费标准。同时,何谓“大型批发”,是以经营场所的大小为准,还是以批发业务量的大小为准,或者是以营业执照为准,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收单机构也难以把握。
(三)未建立健全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与风险联合防范机制
调查中我们发现,各收单机构都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收单业务管理制度,但在风险管理工作中,各收单机构各自为政,工作中互不交换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缺乏联动效应,沟通不及时,以至于面对风险案件的连锁效应,不能及时有效予以处置。随着受理市场的扩大,以及社会上不法分子、欺诈团体谋取非法利益手段的不断成熟,联合防范和处置风险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各收单机构未站在业界和社会责任高度看待风险管理问题,仅仅讲求防范自身风险,且担心泄漏资源信息,被别的机构挖了“墙脚”。
(四)收单机构对申请人审查不严,业务管理松弛
调查中我们发现,为占领市场争夺商户资源,部分收单机构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查,有的在审核申办人资信时,仅仅是对申请表进行书面审查,降低办卡条件,只要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银行账号即可,导致了发卡膨胀和授信过度,在POS机押金费用收取上也实行“弹性化”,对有些刷卡金额大的商户甚至免收押金。由于有的机构对员工考核时只注重拓展商户的数量,不重视对风险的管理,因此淡化了员工的敬业精神和风险责任意识,业务拓展中只求数量不重质量。如在对于都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在给部分特约商户开办业务时,该机构未严格按照商户准入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有的商户未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大多未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核实商户负责人的信用记录,给不法分子盗用信息申办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留下可乘之机。
(五)所有个体商户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作为结算账户
为了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收单机构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但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于都县农村信用联社所有个体商户都是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作为结算账户,其申请的POS机也全都开通了信用卡受理功能,设定的交易限额均为2000元。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个体商户可以通过办理对公账户使用信用卡受理功能,但由于对公账户的管理比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麻烦,用钱都要用支票,还要用印鉴,而且得交管理费,提高了维护成本,因此一些商户更愿意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而银行也因为管理成本增加,也更愿让特约商户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作为结算账户。
三、建议与对策
(一)对现有系统进行技术升级
一是规范手续费的收取,上收系统权限,不允许收单机构违规将本行卡刷卡手续费参数设置为零,手续费的扣率只能根据MCC的设置来确定。二是参考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增加系统对工商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信息唯一性的识别功能,从技术上解决“一柜多机”的问题。
(二)明确相关定义内涵
对容易造成异议的定义进行补充解释,避免一行一义,执行标准不一致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与沟通
一是人民银行应积极协调,成立以人民银行、各发卡和收单金融机构的分管领导,以及支付结算、银行卡部门的负责人和商户代表为主要成员的银行卡受理市场协调联席会。通过联席会制度分析银行卡发展形势,通报并协商解决银行卡受理市场的各类问题。规范辖内银行卡受理市场的秩序,维护各收单机构和优质商户的利益,促使银行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各银行卡收单机构和发卡银行应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各收单机构和发卡行应明确自身责任义务,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各方协作,尽可能降低风险,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切实履行收单机构和发卡行的职责,通过这种双向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较好地遏制包括信用卡套现在内的一系列信用卡欺诈交易活动。
(四)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
政策的出台应当考虑千万小微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需求,防范风险不能简单取消业务,而应当加强监管,通过技术手段有效控制风险,如加强商户资质审核、设定交易限额、次日结算、取消联机退货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减少交易风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