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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利益及“三农”问题的解决息息相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研究引起了学术界诸多研究者的关注。基于此,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理论出发,分别阐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途径。
关键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主体;实现
1.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
1.1土地所有权理论
土地所有权理论主要有:(1)土地所有权概念。由土地衍生出来的基本权利,属于物权法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体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利。具体是指土地所有人所拥有的划分土地、支配土地等特点,是土地使用的必要条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利既是土地所有权的整体表现,也可以作为独立分支的权利,在四项权利的共同作用下,土地所有者才真正拥有土地权;(2)土地权分类。目前,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前者的土地所有者为国家,后者的土地所有者为农民集体,两者权利行使主体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1.2中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结合中国国情及农村发展现状来看,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历经了四个阶段的改革发展,分别为合作社土地所有权、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生产队土地所有权以及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从实质上来讲,可定义为“特定的范围内团体的所有权。”对中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质进行分析,要基于所有权理论、总有理论 1及共同所有权理论之上,客观分析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如土地处分权利制约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失、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明确等。
2.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展开分析,并不能只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全能、使用权能、处分权能、收益权能进行归纳,还要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及主体缺失弊端展开剖析,以确保研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的价值。
行使主体: 尽管法律条规已经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但从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四项权能行使情况来看,三个主体 2划分界限始终模糊,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真正主体缺失,究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1)法律中的“集体”概念与土地所有权实际主体关联不大,从而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行使“主体虚拟化”,类似概念可参考企业法人的法律定位。在主体虚位的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四项权利会被有些部门滥用,而并非用于造福农民权益上,反而使农民利益受到伤害。
权利内容: 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利内容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管理权能和处分权能由农民集体组织享有,而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是集体中的农民个体所享有。对此,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明确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土地买卖需按照国家土地法中的征地要求进行出让,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3 ,目前在我国行使农民集体土地处分权条件还不充足。此外,四项权能中的土地使用权则是土地所有权中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农民集体享有度最高的权利。由此可见,从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现状来看,农民集体所享权利为土地使用權、土地收益权,而土地占有权与土地处分权权能还不健全,尤其是土地处分权。
3.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途径
3.1初期阶段
该阶段,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途径表现为以下: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收益权属于集中管理,权利享有主体为集体组织。集体组织中的农民个体,只是属于所有权利益相关者,并非权利的直接享受者。在该阶段,土地经营所得收益按照“工分制”的形式,面向农民个体,依据农民个体劳动成果,实施“按劳分配”。
此外,该阶段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实现表现为:为国家主要享有,以我国“人民公社化”时期为例,人民公社是该阶段的国家政权组织,拥有集体土地的分配与处理权利。对此,初期阶段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行使主体为国家和集体,权利享有者也是国家和集体组织,农民个体并不能直接享权利,存在严重的制度缺点。
3.2中期阶段
该阶段,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力开始渐渐退出所有权权能的配置和分割机制,而农民个体开始初步享受土地所有权,农民在社会上的地位有所提高。中期阶段,国家恢复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享有,因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各项权利归集体组织所享有,作为集体组织中个体的农民,也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与收益权。此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采用承包“责任制”进行权能分割,农民个体所享权利与履行义务均包含在承包合同中。
3.3最近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后,大力推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主要表现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由原本的一元性转变为二元性,即公平原则变为效率原则,按劳分配享有权变为用益物权或债权,集体组织中的农民享有土地使用等权能。因此,考虑到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情况,该阶段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途径为:和谐构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及真正主体,进一步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以确切保障农民享有管理土地、经营土地、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
4. 结语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是农民集体长期争取权益的过程,也是我国土地改革的必经过程。现阶段,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涉及到农民集体权益、国家政权组织行政权力等,目前行使中还存在较多问题。基于此,为了统一农民集体土地的责、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必须创新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机制,努力探索土地所有权与管理权归于村委会等的新型管理模式。
注释:
1. 日耳曼团体所有权理论中的“总有”理论,“系将所有权之内容,依团体内部之规约加以分割,其管理、处分等支配的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的权能,则分属于其构成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种主体形式: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3. 集体土地方既无法反抗国家的征地要求(强制性),亦无法主动向国家谋求集体土地的出让(单向性)。
参考文献
[1]丁关良.“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之客观界定[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1)
[2]王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学,2012.
[3]胡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现状研究[D].烟台大学,2013.
关键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主体;实现
1.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
1.1土地所有权理论
土地所有权理论主要有:(1)土地所有权概念。由土地衍生出来的基本权利,属于物权法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体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利。具体是指土地所有人所拥有的划分土地、支配土地等特点,是土地使用的必要条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利既是土地所有权的整体表现,也可以作为独立分支的权利,在四项权利的共同作用下,土地所有者才真正拥有土地权;(2)土地权分类。目前,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前者的土地所有者为国家,后者的土地所有者为农民集体,两者权利行使主体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1.2中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结合中国国情及农村发展现状来看,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历经了四个阶段的改革发展,分别为合作社土地所有权、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生产队土地所有权以及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从实质上来讲,可定义为“特定的范围内团体的所有权。”对中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质进行分析,要基于所有权理论、总有理论 1及共同所有权理论之上,客观分析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如土地处分权利制约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失、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明确等。
2.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展开分析,并不能只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全能、使用权能、处分权能、收益权能进行归纳,还要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及主体缺失弊端展开剖析,以确保研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的价值。
行使主体: 尽管法律条规已经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但从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四项权能行使情况来看,三个主体 2划分界限始终模糊,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真正主体缺失,究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1)法律中的“集体”概念与土地所有权实际主体关联不大,从而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行使“主体虚拟化”,类似概念可参考企业法人的法律定位。在主体虚位的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四项权利会被有些部门滥用,而并非用于造福农民权益上,反而使农民利益受到伤害。
权利内容: 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利内容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管理权能和处分权能由农民集体组织享有,而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是集体中的农民个体所享有。对此,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明确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土地买卖需按照国家土地法中的征地要求进行出让,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3 ,目前在我国行使农民集体土地处分权条件还不充足。此外,四项权能中的土地使用权则是土地所有权中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农民集体享有度最高的权利。由此可见,从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现状来看,农民集体所享权利为土地使用權、土地收益权,而土地占有权与土地处分权权能还不健全,尤其是土地处分权。
3.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途径
3.1初期阶段
该阶段,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途径表现为以下: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收益权属于集中管理,权利享有主体为集体组织。集体组织中的农民个体,只是属于所有权利益相关者,并非权利的直接享受者。在该阶段,土地经营所得收益按照“工分制”的形式,面向农民个体,依据农民个体劳动成果,实施“按劳分配”。
此外,该阶段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实现表现为:为国家主要享有,以我国“人民公社化”时期为例,人民公社是该阶段的国家政权组织,拥有集体土地的分配与处理权利。对此,初期阶段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行使主体为国家和集体,权利享有者也是国家和集体组织,农民个体并不能直接享权利,存在严重的制度缺点。
3.2中期阶段
该阶段,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力开始渐渐退出所有权权能的配置和分割机制,而农民个体开始初步享受土地所有权,农民在社会上的地位有所提高。中期阶段,国家恢复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享有,因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各项权利归集体组织所享有,作为集体组织中个体的农民,也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与收益权。此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采用承包“责任制”进行权能分割,农民个体所享权利与履行义务均包含在承包合同中。
3.3最近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后,大力推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主要表现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由原本的一元性转变为二元性,即公平原则变为效率原则,按劳分配享有权变为用益物权或债权,集体组织中的农民享有土地使用等权能。因此,考虑到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情况,该阶段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途径为:和谐构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及真正主体,进一步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以确切保障农民享有管理土地、经营土地、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
4. 结语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是农民集体长期争取权益的过程,也是我国土地改革的必经过程。现阶段,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涉及到农民集体权益、国家政权组织行政权力等,目前行使中还存在较多问题。基于此,为了统一农民集体土地的责、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必须创新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机制,努力探索土地所有权与管理权归于村委会等的新型管理模式。
注释:
1. 日耳曼团体所有权理论中的“总有”理论,“系将所有权之内容,依团体内部之规约加以分割,其管理、处分等支配的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的权能,则分属于其构成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种主体形式: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3. 集体土地方既无法反抗国家的征地要求(强制性),亦无法主动向国家谋求集体土地的出让(单向性)。
参考文献
[1]丁关良.“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之客观界定[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1)
[2]王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学,2012.
[3]胡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现状研究[D].烟台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