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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传统的就业观念中,法律类专业的就业岗位群仅限于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等几类单位,但由于目前国家提高了这些行业的进入门槛,使得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这些单位的可能性非常低。只有突破传统的就业观念,正确认清学生未来的岗位群,才能科学构建高职高专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关键词]高职高专 法律专业 岗位群
长期以来,我国高职高专的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一直强调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因此,法律专业的高职生毕业后主要到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工作,似乎不这样就是对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的浪费。但是,随着国家推行司法考试制度,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除部分高职生可到法院任书记员,到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外,到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单位工作的学生数量已经很少。按传统的就业观念,高职高专法律专业似乎已经没有了办下去的基础,但随着社会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在法律日益发挥其社会规范作用的前提下,社会对法律人才需要也越来越大。针对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必须摆脱传统培养目标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理念和思路,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使法律专业学生有更多、更好的就业渠道,使专业建设能够做得更好。
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我们应看到法律其实也是一种工具,尤其这种工具的重要性已不亚于外语、计算机等传统的工具学科。根据调查了解,许多非法律专业部门如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法律专业学生有一定数量的需求,法律专业学生在这些部门工作,同样可以利用和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取得优异的工作业绩。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就业时应突破过去单一的专业局限,到更广泛的法律专业以外的领域去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岗位是企业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工作位置。而所谓岗位群,指相关岗位形成的或一些相同或性质相类似的岗位集合。根据目前对就业市场的调查,笔者认为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岗位群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及相关单位从业人员
我国在2007年第十次发布的新职业目录中出现了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名称。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近20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000多个。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已达数十万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但是目前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这一需求还很不适应。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对于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与这一职业相关的,还有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中有关调解、咨询、协调等岗位。
二、法院书记员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
关于书记员职业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第五条规定,“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目前,各地法院对于书记员的岗位标准中要求掌握一定的速记能力,如果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学生既能掌握较为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又能掌握速录的技能,对于法院书记员的职位是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的。另外,掌握速录技能,除了能与法律知识结合在一起胜任书记员一职外,报业、传媒业、会展业等,也大量需要速录人才。
三、生产經营型企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大大增加。在这些生产经营型企业中,法律专业学生比较适合的岗位有以下部门。
1.文秘部门
文秘是企业中不可或缺的岗位,过去多由中文或文秘专业毕业的学生承担这类职务,而法律专业学生承担这类职务更具有优势。现在,企业中大量的合同需要由有一定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来起草制定。特别是公司制的企业中,董事会秘书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岗位,必须由熟练掌握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来担当,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专业优势就可以得到明显体现。目前,教育部在高职高专的专业设置中,就有法律文秘专业,另外,还有一些学院在法律专业的设置中,是以文秘作为一个方向。
2.人事部门
经过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各类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已经从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人员自主聘任和解除权是其最为重要的表现之一。由于没有国家的干预和影响,企业在用人上主要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这就需要企业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劳动法的相关内容,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条款严密的劳动用工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以避免或减少劳动纠纷,同时,提醒企业高层不做违反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行为。因此,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律专业人才非常适合承担这类工作。
3.营销部门
目前,这一行业的从业人员中,除了专业学习市场营销的人才外,还有大量的非专业人员,而法律专业学生在这一行业中对非专业人员甚至是专业人员都有相当的竞争力,因为市场营销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远远超过其他行业和部门。全面熟练地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及法律解释,在从事销售工作的过程中严格遵章守法做到不越雷池,对非法律专业人员来讲绝非易事,而对法律专业人员来说则易如反掌。
四、各类中介及代理机构
市场经济中,中介和代理是十分活跃并且社会需求量较大的职业。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以及人们生活和工作压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把自己的某些事务交给专门的机构或各类专业人员去处理,因此,中介和代理机构以及经纪人和代理人大量涌现。所以说,这一行业的就业空间较大,而且由于其涉及大量法律问题,所以对法律专业毕业生而言选择此行业也是非常适宜的。
总之,改变传统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观念,重新认识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就业岗位群,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全新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体系,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的理论和实践积累。目前,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及同行都来关注这一课题,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使法律专业学生拥有更广阔的就业前景,使法律高职教育拥有更充分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关于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2]中国劳动力市场网.
(作者单位:广东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高职高专 法律专业 岗位群
长期以来,我国高职高专的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一直强调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因此,法律专业的高职生毕业后主要到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工作,似乎不这样就是对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的浪费。但是,随着国家推行司法考试制度,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除部分高职生可到法院任书记员,到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外,到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单位工作的学生数量已经很少。按传统的就业观念,高职高专法律专业似乎已经没有了办下去的基础,但随着社会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在法律日益发挥其社会规范作用的前提下,社会对法律人才需要也越来越大。针对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必须摆脱传统培养目标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理念和思路,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使法律专业学生有更多、更好的就业渠道,使专业建设能够做得更好。
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我们应看到法律其实也是一种工具,尤其这种工具的重要性已不亚于外语、计算机等传统的工具学科。根据调查了解,许多非法律专业部门如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法律专业学生有一定数量的需求,法律专业学生在这些部门工作,同样可以利用和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取得优异的工作业绩。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就业时应突破过去单一的专业局限,到更广泛的法律专业以外的领域去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岗位是企业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工作位置。而所谓岗位群,指相关岗位形成的或一些相同或性质相类似的岗位集合。根据目前对就业市场的调查,笔者认为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岗位群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及相关单位从业人员
我国在2007年第十次发布的新职业目录中出现了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名称。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近20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000多个。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已达数十万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但是目前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这一需求还很不适应。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对于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与这一职业相关的,还有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中有关调解、咨询、协调等岗位。
二、法院书记员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
关于书记员职业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第五条规定,“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目前,各地法院对于书记员的岗位标准中要求掌握一定的速记能力,如果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学生既能掌握较为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又能掌握速录的技能,对于法院书记员的职位是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的。另外,掌握速录技能,除了能与法律知识结合在一起胜任书记员一职外,报业、传媒业、会展业等,也大量需要速录人才。
三、生产經营型企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大大增加。在这些生产经营型企业中,法律专业学生比较适合的岗位有以下部门。
1.文秘部门
文秘是企业中不可或缺的岗位,过去多由中文或文秘专业毕业的学生承担这类职务,而法律专业学生承担这类职务更具有优势。现在,企业中大量的合同需要由有一定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来起草制定。特别是公司制的企业中,董事会秘书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岗位,必须由熟练掌握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来担当,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专业优势就可以得到明显体现。目前,教育部在高职高专的专业设置中,就有法律文秘专业,另外,还有一些学院在法律专业的设置中,是以文秘作为一个方向。
2.人事部门
经过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各类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已经从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人员自主聘任和解除权是其最为重要的表现之一。由于没有国家的干预和影响,企业在用人上主要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这就需要企业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劳动法的相关内容,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条款严密的劳动用工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以避免或减少劳动纠纷,同时,提醒企业高层不做违反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行为。因此,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律专业人才非常适合承担这类工作。
3.营销部门
目前,这一行业的从业人员中,除了专业学习市场营销的人才外,还有大量的非专业人员,而法律专业学生在这一行业中对非专业人员甚至是专业人员都有相当的竞争力,因为市场营销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远远超过其他行业和部门。全面熟练地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及法律解释,在从事销售工作的过程中严格遵章守法做到不越雷池,对非法律专业人员来讲绝非易事,而对法律专业人员来说则易如反掌。
四、各类中介及代理机构
市场经济中,中介和代理是十分活跃并且社会需求量较大的职业。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以及人们生活和工作压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把自己的某些事务交给专门的机构或各类专业人员去处理,因此,中介和代理机构以及经纪人和代理人大量涌现。所以说,这一行业的就业空间较大,而且由于其涉及大量法律问题,所以对法律专业毕业生而言选择此行业也是非常适宜的。
总之,改变传统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观念,重新认识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就业岗位群,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全新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体系,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的理论和实践积累。目前,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及同行都来关注这一课题,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使法律专业学生拥有更广阔的就业前景,使法律高职教育拥有更充分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关于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2]中国劳动力市场网.
(作者单位:广东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