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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的法治的最基本的启动和维持力量是治者从法。法治的真正治者是人 ,不是法律 ,所谓“法律的统治”不过是语言逻辑上的一种虚构。从法的主体对于法律是主动的、积极的 ,而法律对于从法主体是去向的。以主动、积极为特点的从法具有治的创造力。主要表现在 :创生新法 ,扩展法律的治域 ;改善法律 ,培育良法 ;奉行法律 ,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