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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1986年取得地方立法权,1987年制定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以来,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已有31年.在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历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和市政府的协助下,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向国家立法看齐,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共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200余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93件.这些法规在项目选择上注重特色,立法方法上讲求民主,法规内容上追求管用,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提供了重要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