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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数据成为重要资产,企业围绕数据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数据竞争纠纷此起彼伏。国内涌现不少典型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未经授权抓取数据的行为多数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案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数据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大部分法院承认收集和控制数据的企业对相关数据享有财产性权益。这些司法实践是对解决数据纠纷的有益探索,但同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认为,为了避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过度适用,可以在配套司法解释中增设适用标准,也可以尝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兜底条款进行细化,将新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