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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多元参与机制的重要一环,生物多样性的内在特性与时代法治特征也推动着环保社会组织的参与。但当前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着规范体系不健全、规范运行机制不稳固、参与保护效果稳定性不足的困境,主要源于公私主体意识对立、自然资源法律体制机制未完善、环保社会组织持续能力建设有待加强三个因素,其根源在于我国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的认识程度以及反映到规范政策与法律运行的适应程度。应将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思路,综合包容多样利益方,优化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