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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团体诉讼制度概念的合理界定,涉及到对一些关键要素的澄清。团体诉讼中的“团体”并不等于“行业自治组织”或我国通常所说的“社会团体”,诉讼所保护的利益也不仅仅限于公共利益。在此类诉讼中,团体处于原告地位。规范团体诉讼的法律有可能是实体法,也有可能是程序法;可能是特别法,也可能是一般法。团体诉讼之诉的类型主要是不作为之诉,但也有可能是其他类型的诉。团体的诉权基础在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团体成员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