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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者的权益往往是与民生挂钩的,消费者权利得到了保护,我们才算是真正的做到“利国利民”。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消费者权益不断受到侵害,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逐渐变的尖锐突出。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通过一系列的经济立法来应对。本文从消费者与日俱增的消费矛盾出发,探寻在经济法方面解决此问题的最佳方式。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经济法;研究
在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今天,我们都在试图探寻一种方式来平衡“消费者”与“权益”之间的关系。显然,传统的民法已经无法使这个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我们想要从经济学的角度,从社会的大背景出发,就如何出台适用于消费者的经济政策做出思考,合理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遇到的矛盾与问题
1.传统消费者与新兴消费者的问题
对于传统消费者而言,他们希望在交易完全公平公正的状态之下去进行利益之间的互换,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而在现实社会中,这种理想的状态是不容易实现的。在交易的过程中,卖家往往会使用一些“不入流的”、“卑劣的”手段来打击竞争者,这种方法通常是不正规的,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前提的,所以这样长久下去,会使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减退,产生怀疑一切的心理。而对于新兴消费者来说,自从经济贸易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中国的经济发展与增长越来越猛速,大量的消费产业也在这个基础之上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消费行业来说,以往卖家所经营的都是一些“实际性的”、“物质上”的东西。而当今的消费者已经不把物质生活放在首位,他们崇尚的是劲射上的享受。比如宽带给消费者精神世界带来的愉悦,旅游给消费者灵魂上的冲击等等,对于这些“看不见、摸不着”东西的管理本身就有很大的难度,所以解决消费者的实际问题至关重要。
2.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首先,国家应该把消费者的权益问题摆在首位。因为消费者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第一要务。没有了消费者,自然就没有人去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没有流动,就犹如一滩死水,僵硬且没有生机。所以我们可想而知,消费者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何种地位?但是就是这样的一种现状,都没有使国家对消费者得到足够的重视,国家对消费法没有做到及时的更新,疏于管理。对于目前的新兴消费者,还在用老的方式进行着“统治”。自从2005年国家的反垄断法出台之后,就没有一项实际的、针对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政策实行。我们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却没有一种固定的法律形式能使我们权益得到维护。所以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给消费者带了了极大的伤害与不利。
3.地方缺乏有效的执法力度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行当中,许多地方政府都没有进行严格的把控,甚至在很多地方的政府都倾向于那些不法商贩,伙同他们一起欺骗消费者。比如说在前几年,很多地方都在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以期望降低产品成本,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国家就这个情况发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许多地方的当地政府都没有具体的实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而他们这样做的原因就是增加当地的经济效益,解决当地就业难的问题,给上层领导带来“业绩好”的错觉。满足自己晋升空间的需要。
4.不完善的法学理论
我国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属于民法范畴,因为消费者属于人民,不能把消费者与人民进行有机的割裂。国家应该秉承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来规范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不应该把消费者全因的保护做为独立出来的一部分。这两种理论在互相反对、互相争执的情况下对立着。这种形式的对立对法律的完善以及制度的建立都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二、经济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主要途径
1.完善立法体系
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工作不能够仅仅局限在法律条文之内,而是通过法律条文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也是我国目前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的主要讨论项目。应该完善消费者保护法,要在此法律基础上,对所包括个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约束,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赔偿制度。当此制度初步完善并实施的时候,应该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实践,也就是要在其中加入“衍生产品”,指的是我们所说的子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边缘法律,让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逐渐庞大起来。当前政府的任务,就是要保持原有的法律框架不动,合理的完善相关细节条款,让整个的消费环节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帮助,具体到细节还应该加强电子商务、網络购物等新兴产业的法律依据,让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2.选择合理的责任性质和诉讼模式
应该确立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的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起源问题,学者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763年的英国,美国是在1784年最早确认这一制度。应该在现实生活中主张双倍赔偿,而且这种法律意识要拓展到小城镇和乡村去,增加不发达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为创立法制中国的进程添砖加瓦。
应该完善纠纷解决办法,由于大部分的消费纠纷都没有到进法院解决的地步,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调节处理,这样的方式势必会影响一定的公平性和正义性,让弱势一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但是又没必要通过法院解决,根据这种情况就应该主张各个地方建立一个小的调节消费纠纷的机构,来帮助老百姓解决消费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
3.完善消费者组织职能
我国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消费者组织一直处于本质不清的边缘,有很多消费者协会发挥不了作用,没有实际的权利去解决消费纠纷,应该在消费者组织与工商组织脱钩情况下,成立一个专门解决消费纠纷的部门,此部门在原有消费者协会职能不变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引入仲裁策略,也就是建立一个小额仲裁组织。通知民间百姓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纠纷,选择到仲裁机构进行起诉。这样就能在降低维权成本的情况下,完成原有的消费纠纷。
三、结论
对于消费者的维权,消费者应该怎样进行维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维权?都是我们现阶段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以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作为立足点,指出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几个方面,对每个方面又进行了合理化的分析,提出解决性方案。旨在指导消费者进行更合理的维权,同时也建议国家完善消费者法律,更合理全面的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靖.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冷却期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11.
[2]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经济法;研究
在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今天,我们都在试图探寻一种方式来平衡“消费者”与“权益”之间的关系。显然,传统的民法已经无法使这个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我们想要从经济学的角度,从社会的大背景出发,就如何出台适用于消费者的经济政策做出思考,合理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遇到的矛盾与问题
1.传统消费者与新兴消费者的问题
对于传统消费者而言,他们希望在交易完全公平公正的状态之下去进行利益之间的互换,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而在现实社会中,这种理想的状态是不容易实现的。在交易的过程中,卖家往往会使用一些“不入流的”、“卑劣的”手段来打击竞争者,这种方法通常是不正规的,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前提的,所以这样长久下去,会使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减退,产生怀疑一切的心理。而对于新兴消费者来说,自从经济贸易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中国的经济发展与增长越来越猛速,大量的消费产业也在这个基础之上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消费行业来说,以往卖家所经营的都是一些“实际性的”、“物质上”的东西。而当今的消费者已经不把物质生活放在首位,他们崇尚的是劲射上的享受。比如宽带给消费者精神世界带来的愉悦,旅游给消费者灵魂上的冲击等等,对于这些“看不见、摸不着”东西的管理本身就有很大的难度,所以解决消费者的实际问题至关重要。
2.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首先,国家应该把消费者的权益问题摆在首位。因为消费者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第一要务。没有了消费者,自然就没有人去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没有流动,就犹如一滩死水,僵硬且没有生机。所以我们可想而知,消费者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何种地位?但是就是这样的一种现状,都没有使国家对消费者得到足够的重视,国家对消费法没有做到及时的更新,疏于管理。对于目前的新兴消费者,还在用老的方式进行着“统治”。自从2005年国家的反垄断法出台之后,就没有一项实际的、针对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政策实行。我们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却没有一种固定的法律形式能使我们权益得到维护。所以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给消费者带了了极大的伤害与不利。
3.地方缺乏有效的执法力度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行当中,许多地方政府都没有进行严格的把控,甚至在很多地方的政府都倾向于那些不法商贩,伙同他们一起欺骗消费者。比如说在前几年,很多地方都在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以期望降低产品成本,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国家就这个情况发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许多地方的当地政府都没有具体的实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而他们这样做的原因就是增加当地的经济效益,解决当地就业难的问题,给上层领导带来“业绩好”的错觉。满足自己晋升空间的需要。
4.不完善的法学理论
我国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属于民法范畴,因为消费者属于人民,不能把消费者与人民进行有机的割裂。国家应该秉承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来规范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不应该把消费者全因的保护做为独立出来的一部分。这两种理论在互相反对、互相争执的情况下对立着。这种形式的对立对法律的完善以及制度的建立都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二、经济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主要途径
1.完善立法体系
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工作不能够仅仅局限在法律条文之内,而是通过法律条文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也是我国目前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的主要讨论项目。应该完善消费者保护法,要在此法律基础上,对所包括个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约束,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赔偿制度。当此制度初步完善并实施的时候,应该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实践,也就是要在其中加入“衍生产品”,指的是我们所说的子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边缘法律,让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逐渐庞大起来。当前政府的任务,就是要保持原有的法律框架不动,合理的完善相关细节条款,让整个的消费环节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帮助,具体到细节还应该加强电子商务、網络购物等新兴产业的法律依据,让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2.选择合理的责任性质和诉讼模式
应该确立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的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起源问题,学者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763年的英国,美国是在1784年最早确认这一制度。应该在现实生活中主张双倍赔偿,而且这种法律意识要拓展到小城镇和乡村去,增加不发达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为创立法制中国的进程添砖加瓦。
应该完善纠纷解决办法,由于大部分的消费纠纷都没有到进法院解决的地步,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调节处理,这样的方式势必会影响一定的公平性和正义性,让弱势一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但是又没必要通过法院解决,根据这种情况就应该主张各个地方建立一个小的调节消费纠纷的机构,来帮助老百姓解决消费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
3.完善消费者组织职能
我国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消费者组织一直处于本质不清的边缘,有很多消费者协会发挥不了作用,没有实际的权利去解决消费纠纷,应该在消费者组织与工商组织脱钩情况下,成立一个专门解决消费纠纷的部门,此部门在原有消费者协会职能不变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引入仲裁策略,也就是建立一个小额仲裁组织。通知民间百姓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纠纷,选择到仲裁机构进行起诉。这样就能在降低维权成本的情况下,完成原有的消费纠纷。
三、结论
对于消费者的维权,消费者应该怎样进行维权?以何种方式进行维权?都是我们现阶段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以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作为立足点,指出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几个方面,对每个方面又进行了合理化的分析,提出解决性方案。旨在指导消费者进行更合理的维权,同时也建议国家完善消费者法律,更合理全面的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靖.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冷却期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11.
[2]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