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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具有明显的预测功能,英美法系早就高度关注品格证据并将其运用于司法实践。我国法律虽然也有品格证据的影子,但因忽视了制度移植的背景而显得步履维艰。上海检察院在少年司法领域进行了以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的探索。但是在品格证据的定性、心理测试的主体和工具、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前科”内容等方面均出现了疑惑。对此,在借鉴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方案,以期构建本土化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